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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购</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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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购</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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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购(产品回购的基本形式)</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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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学海无涯乐作舟]]></dc:creator>
		<pubDate>Sun, 27 Nov 2022 15:27:52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知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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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回购（Buy-back），又称补偿贸易（CompensationTrade）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口机器设备或技术的同时，承诺购买一定数量的由该项机器设备或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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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回购（Buy-back），又称补偿贸易（CompensationTrade）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口机器设备或技术的同时，承诺购买一定数量的由该项机器设备或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回购通常可以分为三大类，证券回购、票据回购以及商业贸易中的回购。这三大类的回购差异非常大，法律操作意义也非常不同。这种做法是产品回购的基本形式。有时双方也可通过协议，由机器或设备的出口方购买进口一方提供的其他产品。回购方式做法比较简单，而且有利于企业的成本核算，使用较为广泛。</p>
</article>
<p><img decoding="async" src="https://www.aitaocui.cn/wp-content/uploads/2022/08/20220828_630bad13bcbca.jpg" /></p>
<article>
<h1>简要概述</h1>
<p>所回购的商品一般在卖方所在市场销售或用于制成品的生产，卖方对回购产品的质量也较为关心和重视。但是，由于回购商品要等进口的机器设备安装投产后才能进行，交易期限往往较长，有时长达5—10年，甚至更长。</p>
</p>
<div></div>
<p>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该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p>
<p>关于股票回购问题，在国外股票市场上，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股票回购的案例日渐增多。比较成功的案例有：1992年大豫园合并小豫园、1994年陆家嘴回购国家股等。近期云天化和氯碱B又传出了股票回购消息，从而引起市场各方人士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回购概念股被炒作得红红火火。</p>
<h1>动机分析</h1>
<p>如果从世界经济方面来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不同国家，乃至不同性质的上市公司之间，其股票回购的动机是不完全相同的。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下述五个方面：</p>
<h2 id="a-d358ee3e">防止兼并收购</h2>
<p>以美国为例，进入80年代后，特别是1984年以来，由于敌意并购盛行，因此，许多上市公司大举进军股市，回购该公司股票，以维持控制权。比较典型的有：1985年菲利普石油公司动用81亿美元回购8100万股该公司股票；1989年和1994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分别动用150亿美元和170亿美元回购该公司股票。再如日本，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为了防止该国企业被外国资本吞并，企业界进行了著名的“稳定股东工作”——职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员认股制度。前者是指企业对职工购买、持有该企业股票给予某种优惠或经济援助，奖励职工持股的制度；后者是指企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优惠认购该企业股票权利的制度。其目的是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感，确保企业的优秀人才。而允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回购该公司股票，则是建立职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员认股制度，维持企业控制权的前提条件。正因为此，所以，进入80年代，在欧美国家修改《公司法》的同时，日本亦相应修改了《公司法》，并相应放宽了企业回购该公司股票的限制。</p>
<h2 id="a-75d803c6">振兴股市</h2>
<p>1987年10月19日的纽约股票市场出现股价暴跌，股市处于动荡之中。从此，美国上市公司回购该公司股票的主要动机是稳定和提高该公司股票价格，防止因股价暴跌而出现的经营危机。据统计，当时在两周之内就有650家公司发布大量回购该公司股票计划，其目的就是抑制股价暴跌，刺激股价回升。</p>
<h2 id="a-b9771389">减少经营压力</h2>
<p>维持或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即给股东以比较高的回报）和公司股票价格，以减少经营压力。</p>
<div></div>
<p>例如，经历了五六十年代快速增长时期的IBM公司，70年代中期出现大量的现金盈余，1976年末现金盈余为61亿美元，1977年末为54亿美元。由于缺乏有吸引力的投资机会，IBM公司在增加现金红利（1978年的红利支付率为54%，而五六十年代红利支付率仅为1%至2%）的同时，于1977年和1978年共斥资14亿美元回购该公司股票。据统计，1986——1989年期间，IBM公司用于回购该公司股票的资金达到56.6亿美元，共回购4700万股股票，平均红利支付率为56%。另据了解，美国联合电信器材公司1975——1986年期间，一直采用股票回购现金红利政策，使公司股票价格从每股4美元上涨到每股35.5美元。</p>
<p>无独有偶，步入80年代中期，日本的许多企业亦步入成熟期，按照企业发展理论，一旦企业步入成熟期以后，不再片面追求增加设备投资，扩大企业规模，而日益重视剩余资金的高效率运作。然而，如何高效率地运用剩余资金，成为当时日该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恰在此时，美国的HBO&amp;CO公司利用剩余资金回购了26%的发行在外的股票。受此影响，许多日本上市公司也开始利用剩余资金回购该公司股票。</p>
<h2 id="a-5f18ace9">重新资本化</h2>
<p>即大规模借债用于回购股票或支付特殊红利，从而迅速和显著提高长期负债比例和财务杠杆，优化资本结构。重新资本化往往出现在竞争地位相当强、经营进入稳定增长阶段，但长期负债比例过低的公司。由于这类公司具有可观的未充分使用的债务融资能力储备，按照资产预期能够产生的现金流入的风险与资本结构匹配的融资决策准则，提高财务杠杆，可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总体资本成本，增加公司价值，从而为股东创造价值。同时，也有助于防止敌意并购袭击。因为在有效的金融市场环境中，具有大量未使用的债务融资能力的公司，往往容易受到敌意并购者的青睐和袭击。</p>
<h2 id="a-8b10d536">其他考虑</h2>
<p>根据德国《股票法》第71条的规定，准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回购资本金10%以内的该公司股票。</p>
<div></div>
<p>所谓特定情况是指：⑴避免重大损失时；⑵向从业人员提供时；⑶基于减资决议注销股票时；⑷股票继承时。1981年英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回购该公司股票的动机主要有：⑴将剩余资金返回股东；⑵增加股票的价值；⑶抑制股价下跌；⑷实现资本构成的目标；⑸防止企业被吞并；⑹灵活运用剩余资金或作为企业证券发行战略的重要手段。就法国而言，在如下几种特定情况下允许企业回购该公司股票：⑴以市场调整为目的；⑵向从业人员提供；⑶继承；⑷根据法院判决；⑸实行减资。</p>
<p>在日本，在下述几种情况下，企业亦可以回购该公司股票：⑴为使时价发行的股票顺利地被投资者所吸收；⑵在接受以物抵债等情况下，为行使公司权利而必需时；⑶在单位未满股票请求权和反对股东的股票购买请求权行使时。</p>
<h1>具体方式</h1>
<h2 id="a-604c9420">按地点分类</h2>
<p>场内公开收购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于任何潜在的投资者，委托在证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证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当前市场价格回购。在国外较为成熟的股票市场上，这一种方式较为流行。据不完全统计，整个80年代，美国公司采用这一种方式回购的股票总金额为2300亿美元左右，占整个回购金额的85%以上。虽然这一种方式的透明度比较高，但很难防止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因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实施场内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均有严格的监管规则。场外协议收购是指股票发行公司与某一类（如国家股）或某几类（如法人股、B股）投资者直接见面，通过在店头市场协商来回购股票的一种方式。协商的内容包括价格和数量的确定，以及执行时间等。很显然，这一种方式的缺陷就在于透明度比较低，有违于股市“三公”原则。</p>
<h2 id="a-8efb3303">筹资方式</h2>
<p>按照筹资方式，可分为举债回购、现金回购和混合回购。</p>
<p>举债回购是指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办法来回购该公司股票。其目的无非是防御其他公司的敌意兼并与收购。现金回购是指企业利用剩余资金来回购该公司的股票。如果企业既动用剩余资金，又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债来回购该公司股票，称之为混合回购。</p>
<h2 id="a-ba34b891">资产置换范围</h2>
<p>按照资产置换范围，划分为出售资产回购股票、利用手持债券和优先股交换（回购）公司普通股、债务股权置换。债务股权置换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场价值的债券换回该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现金和票面价值35美元的债券交换其发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负债比例。</p>
<h2 id="a-946db9a6">价格确定方式</h2>
<p>按照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可分为固定价格合约回购和荷兰式拍卖回购。</p>
<p>前者是指企业在特定时间发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当前市场价格的价格水平，回购既定数量股票的要约。为了在短时间内回购数量相对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价格回购要约。它的优点是赋予所有股东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机会，而且通常情况下公司享有在回购数量不足时取消回购计划或延长要约有效期的权力。与公开收购相比，固定价格要约回购通常被认为是更积极的信号，其原因可能是要约价格存在高出市场当前价格的溢价。但是，溢价的存在也使得固定价格回购要约的执行成本较高。</p>
</p>
<div></div>
<p>荷兰式拍卖回购首次出现于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购。此种方式的股票回购在回购价格确定方面给予公司更大的灵活性。在荷兰式拍卖的股票回购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购价格的范围（通常较宽）和计划回购的股票数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后股东进行投标，说明愿意以某一特定价格水平（股东在公司指定的回购价格范围内任选）出售股票的数量；公司汇总所有股东提交的价格和数量，确定此次股票回购的“价格——数量曲线”，并根据实际回购数量确定最终的回购价格。（到期回购金额=回购价格+成交价格÷100/回购价格=100+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0）</p>
<h2 id="a-3406456b">可转让出售权</h2>
<p>所谓可转让出售权，是实施股票回购的公司赋予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权利。之所以称为“可转让”是因为此权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离，而且分离后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执行股票回购的公司向其股东发行可转让出售权，那些不愿意出售股票的股东可以单独出售该权利，从而满足了各类股东的需求。此外，因为可转让出售权的发行数量限制了股东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数量，所以这种方式还可以避免股东过度接受回购要约的情况。</p>
<h1>政策建议</h1>
<h2 id="a-98c3d7a1">综合概述</h2>
<p>中国实施股票回购的若干政策建议：国外上市公司回购该公司股票的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允许上市公司在特定条件下，通过特定方式回购部分该公司股票，不仅有利于振兴股市、防止敌意兼并与收购，而且有利于稳定股东队伍、充分挖掘管理人员的管理才能，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虽然中国目前并不完全具备大规模实施股票回购的条件——《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股票，但为减少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但这并不会影响我们在局部范围内有条件地实施或推广。</p>
<h2 id="a-b46848ed">具体政策</h2>
<p>1、允许部分上市公司利用部分剩余资金回购国家股和法人股，不仅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够流通的负面影响，而且有利于股市功能——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充分发挥，更重要的是为我们实现三股并轨创造了条件。</p>
<div></div>
<p>2、通过股票回购的方式将既有A股又有B股的公司转换成只有A股或只有B股的公司，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A、B股并存虽然在发行初期给发行企业带来了较多的资金，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A、B股市场不同的运作特征，尤其是两个市场的投资者的投资理念相差甚远，A、B股并存的公司遇到了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目前，沪深两市A、B股并存的79家公司，基本上都是在1997年以前上市，这些公司中有一些公司尤其是上市较早的老公司，上市后一直没有实施配股，即使是实施过配股的公司，其扩张速度较之只有A股的公司也相差甚远。管理层实际上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在1997年下半年就已经宣布“一企一股”的政策。因此，我们认为，在B股股价较低，不少公司股价低于面值的情况下，应该允许这些公司回购B股。</p>
<p>3、允许部分发行有A股的公司回购该公司股票，可以相应改善股本结构不符合现行《公司法》规定的问题。《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占到公司总股数的25%以上，但总股数超过4亿股的，该比例为15%以上。从目前来看，沪深两市存在股本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仅有轻工机械等极少数公司，其中轻工机械总股数1．75亿股，流通股仅占11．4%。此外还有一批国企大盘股，如申能股份、扬子石化、莱钢股份、石炼化、广电股份、电器股份以及云天化等，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比例达到75%以上，但尚符合《公司法》要求。可以看出，将《公司法》中对回购和股本结构的规定联系起来，两者有一定的相关性和配套作用。</p>
<p>4、允许部分业绩优良但股价较低的公司进场回购该公司股票，一方面有利于价值回归，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稳定现有的股东队伍，引导社会资源的流动方向。</p>
<h2 id="a-4632dc5e">注意事项</h2>
<p>当然，不恰当的公司股票回购有可能损害股票交易的公正性和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因为，第一，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有可能利用这一内部消息，抢先一步自己买卖该公司股票，从中牟取暴利；第二，企业有可能利用回购该公司股票欺瞒一般的投资者。因此，有关部门应该从购入方法、时间、价格和数量等方面严格约束企业行为，并依法禁止不正当交易，防止企业的操纵股价行为。</p>
<h1>意义价值</h1>
<h2 id="a-95309534">促进证券市场的高效、有序运作</h2>
<p>1、股份回购是公司实施反收购策略的有力工具和常规武器，有利于稳定和维护公司股价。</p>
<p>股份回购在西方发达国家被普遍运用，是成熟资本市场上实施反收购策略的重要工具和常规武器。其原因在于：如果向外部股东回购股份，那么外部股东所持股份的比重就会降低，原来大股东的持股比重则会相应提高，其控股权自然会得到加强；如果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低，在进行股份回购后，可以适当地提高资产负债率，更有效地发挥财务杠杆效应，以增强公司的未来盈利预期，从而提升公司股价，抬高收购的门槛；如果公司现金储备比较充裕，就容易成为被收购的对象，在此情况下公司动用现金进行股份回购，可以减少被收购的可能性，这是反收购技术中的&quot;焦土战术&quot;；公司可以直接以高出市价很多的价格公开回购该公司股份，促使股价飚升，以击退其他的收购者，从而达到反收购的目的。</p>
</p>
<div></div>
<p>2、股份回购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行为，有利于熨平股市的大起大落，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稳健运行。按照西方经典理论，股份回购对于确定公司合理股价，抑制过度投机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其原因是：</p>
<p>⑴、通常在宏观经济不景气、市场资金紧张等情况下，股市行情容易低迷。若任其持续低迷，将可能引发股市抛压较重，陷入股价下跌、流动性更差的恶性循环。此时若允许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将上市公司的闲置资金返还给股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公司合理股价的形成。1987年10月纽约股票市场出现股灾时，在两周之内就有650家公司发布收购股份的回购计划，以抑制该公司股价的进一步下跌。</p>
<p>⑵、上市公司对该公司信息最知情，其确定的回购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比较接近公司的实际价值（反兼并情形除外）,使虚拟资本价格的变动更接近实物生产过程，从而抑制股市的过度投机。</p>
<p>⑶、在市场过度投机的情况下，若股价过高，可能在投机泡沫成分破裂后导致股价持续低迷。此时公司有必要动用先前回购的库存股份进行干预，促使股价向内在价值回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遏制过度投机行为。</p>
<p>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外通过股份回购来抑制过度投机、平抑股市大幅波动的作用机制中，库存股的运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库存股的存在使得公司可以灵活地调控流通股数量，有利于公司合理股价的形成。而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回购的股份必须在10日内注销，不允许公司拥有库存股。这是中国上市公司实行股份回购所遇到的一大法律障碍。</p>
<p>3、股份回购有利于建立员工持股制度和股票期权制度。国外公司中，员工持股特别是管理层持股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当存在&quot;库存股&quot;制度时，公司可以从股东手里回购该公司股份，并将其交给职工持股会管理或直接作为股票期权以奖励公司的管理人员，这有利于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就员工持股或管理层持股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实施的可行性而言，目前最大的障碍之一就是缺乏可用于这种制度安排的股份的合法来源渠道。国外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回购一部分股份专门用于该公司员工或管理层持股计划。而中国目前法律不允许库存股的存在，员工持股制度和股票期权制度也就难以建立。</p>
<h2 id="a-2802ada2">利于形成&quot;双赢&quot;格局</h2>
<p>1、对于上市公司而言：⑴通过股份回购，可以调整和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⑵通过股份回购可以优化资本结构，适当提高资产负债率，更有效地发挥财务杠杆效应。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上市公司的理财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资本结构的优化。而股份回购就是通过优化资本结构来提高公司价值、从而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当然国外的实践表明，股份回购对股价的提升也是有限度的，一般在10-20%之间。⑶公司的股利政策一般要求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否则会引起市场对公司产生不利的猜测，一旦派发了现金股利就会对公司产生未来的派现压力。而股份回购是一种非常股利政策，因此不会对公司产生未来的派现压力。⑷当股票价值被市场特别是分割的市场严重低估时，实施股份回购可以增加公司价值。公司宣布回购股票，常常会被理解为公司在向市场传递其认为自己股票被市场低估的信息，市场会对此作出积极的反应。</p>
<p>2、对于股东而言：⑴若公司派发现金股利，对于股东来说是没有选择权的,而有的股东并不希望公司派现，这时采用回购股份的方式可以使需要公司派现的股东获得现金股利，而不需要现金股利的股东则可继续持有股票，并且通过股份回购派发股利可能得以合法避税。然而中国现行法律是不允许以派现的名义进行股份回购的。⑵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形成了特有的股权分置问题。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通常持股比例过高，约为三分之二，且难以流通，缺乏流动性。而通过股份回购，可以使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收回一部分投资，以增加这些股份的流动性，提高其变现能力。⑶若公司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现金流比较充裕，不仅可以通过股份回购减少被收购的可能性，而且不至于在回购股份后出现现金流严重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营运资产明显减少等对公司业绩有直接影响的不利因素，相反将可以增加公司每股盈利，提高股票市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p>
<p>纵观世界各国法律，可以看出各国对股份回购均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这表明股份回购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即会产生上市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⑴股份回购易造成内幕交易，导致公司操纵股价，从而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⑵股份回购容易产生误导投资者的现象，造成市场运行秩序紊乱。⑶股份回购使企业净资产减少，其偿债能力也相应削弱，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股份回购的这些负面作用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条件作出严格规定，那么就有可能抑制其负面作用，而有效发挥其积极作用。</p>
<p>股份回购的类别和操作方案分析从世界各国和地区对股份回购的立法原则来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以美国为代表，实行原则上许可的制度；另一种以欧洲、日本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为代表，实行原则上禁止、例外许可的制度。鉴于中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大发展的初期，具有典型的&quot;新兴加转轨&quot;的特点,加上因股权分置造成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为确保股份回购能符合&quot;三公&quot;的基本原则，有效保护投资者尤其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应当积极借鉴第二种立法原则，即对股份回购实行原则上禁止、例外许可的制度。</p>
<h1>举例说明</h1>
<p>股票回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当一个公司实行股票回购时，股价将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是两方面的叠加：首先，股票回购后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将发生变化。在假设净资产收益率和市盈率都不变的情况下，股票的净资产值和股价存在一个不变的常数关系，也就是净资产倍数。因此，股价将随着每股净资产值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而股票回购中净资产值的变化可能是向上的，也可能是向下的；其次，由于公司回购行为的影响，及投资者对此的心理预期，将促使市场看好该股而使该股股价上升，这种影响一般总是向上的。</p>
<p>假设某公司股本为10000万股，全部为可流通股，每股净资产值为2.00元，让我们来看看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进行股票回购，会对公司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股票价格低于净资产值。假设股票价格为1.50元，在这种情况下，假设回购30%即3000万股流通股，回购后公司净资产值为15500万元，回购后总股本为7000万股，则每股净资产值上升为2.21元，将引起股价上升。股票价格高于净资产值，但股权融资成本仍高于银行利率，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进行回购仍是有利可图的，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每股税后利润。假设前面那家公司每年利润为3000万元，全部派发为红利，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10%，股价为2.50元。公司股权融资成本为12%，高于银行利率10%。若公司用银行贷款来回购30%的公司股票，则公司利润变为2250万元（未考虑税收因素），公司股本变为7000万股，每股利润上升为0.321元，较回购前的0.03元上升30.021元。</p>
<p>其他情况下，在非上述情况下回购股票，无疑将使每股税后利润下降，损害公司股东（指回购后的剩余股东）的利益。因此，这时股票回购只能作为股市大跌时稳定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的手段，抑或是反收购战中消耗公司剩余资金的“焦土战术”，这种措施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因为短期内股价也许会上升，但从长期来看，由于每股税后利润的下降，公司股价的上升只是暂时现象，因此若非为了应付非常状况，一般无须采用股票回购。</p>
<h1>主要分类</h1>
<h2 id="a-0a63f4a8">证券回购交易</h2>
<p>证券回购交易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或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交易的行为。</p>
<h2 id="a-fb0ea964">国债回购交易</h2>
<p>国债回购交易是国债现货交易的衍生品种，是一种以国债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在交易中买卖双方按照约定的利率（年利率）和期限，达成资金拆借协议，由此融资方（买方）以相应的国债库存作足额抵押，获取一段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 另一方融券方（卖方）则在此时间内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相应期限的国债抵押权，并于到期日收回本金及相应利息。一笔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 （以券融资方和以资融券方）、二次交易契约行为（初始交易和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两次清算。</p>
<h2 id="a-1782e7cb">债券回购交易</h2>
<p>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在卖出一笔债券、融入资金的同时，与买方(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协议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债券购回的交易方式。一笔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两次交易契约行为(初始交易和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和相应的两次清算。</p>
<h2 id="a-10f1119b">质押式回购</h2>
<p>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p>
<h2 id="a-7b310590">股票回购</h2>
<p>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p>
<h2 id="a-0e59bbeb">票据贴现回购</h2>
<p>票据贴现回购是指当卖方企业（持票人）临时资金短缺时，持未到期票据到银行办理贴现业务，票据贴现后至到期日前，当客户资金充足时可按与银行约定归还票面金额，赎回票据。企业贴现回购分为定期回购和不定期回购。 </p>
<h2 id="a-01f666ca">票据回购</h2>
<p>票据回购属于转贴现的一种形式，是指票据回购正回购方将其持有的已经其贴现的票据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向票据回购逆回购方申请贴现，逆回购方按票面金额以双方商定的回购期限和价格扣除回购利息后向正回购方给付资金，回购到期后正回购方按票面金额向逆回购方购回票据的融资行为。票据回购实质上是以票据为质押的短期融资行为。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本行既可以是正回购方，也可以是逆回购方。</p>
<h2 id="a-3af0fff7">售后回购</h2>
<p>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卖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规定日后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又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如果卖方承诺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回购，不论合同规定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还是回购价已在合同中明确，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关于收入的四个条件，因此在会计实务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 </p>
<h2 id="a-2eebf779">回购贸易</h2>
<p>回购贸易是指出口一方同意从进口一方买回由其提供的机器设备所生产制造的产品。它与补偿贸易有很多相同之处，但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出口方回购的产品仅限于由出口机器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其回购产品价值可能是出口机器设备的全部价值，也可能是部分价值，甚至可能超过其出口全部价值。 </p>
<h1>中国情况</h1>
<p>因为中国的一些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比例过大，流通股甚至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比例。而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基本上是没有资金参加配股的，这就严重削弱了这些公司利用股市的再筹资能力。庞大的资产，必然导致每股利润减低，也使配股价无法定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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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有的公司在设立时，一些不良资产高价折为国有股、法人股，在公司经营时发挥不了效益，空增加了资产数额，稀释了利润。于是，有人设想用这些不良资产向原来投入这些不良资产的国有股、法人股股东回购股份，再补一些差价。这样，使公司的资产质量上升，每股盈利率也相应上升。</p>
<p>从国家而言，回购不失为解决国有股问题的一种方式。地方政府希望能让本地上市公司形象更佳；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指望能够在回购中获得一定溢价现金；公司希望借此契机树立良好形象，便于融资渠道的畅通；而流通股股东虽从帐面上而言，其实际收益并没有增加，但由于每股利润率的增加，股票将在二级市场上升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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