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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钟新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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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钟新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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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钟新明(龙岗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副区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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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虞子期]]></dc:creator>
		<pubDate>Sun, 27 Nov 2022 16:09:32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知识]]></category>
		<category><![CDATA[钟新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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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钟新明，男，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学历在职研究生（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曾任深圳市龙岗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深圳市龙...]]></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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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钟新明，男，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学历在职研究生（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曾任深圳市龙岗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深圳市龙岗区委常委，现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p>
</article>
<article>
<h1>人物履历</h1>
<p>1981.07—1984.02 广东省紫金县九和区（镇）教办、中心小学教师、区（镇）团委委员、少先队总辅导员</p>
<p>1984.02—1986.04 广东省紫金县团委办公室副主任、学少部副部</p>
<p>1986.04—1987.09 广东省紫金县委办公室股级干部</p>
<p>1987.09—1989.07 华南农业大学干部专修科进修</p>
<p>1989.07—1990.07 广东省紫金县委调研室副主任（主持工作）</p>
<p>1990.07—1993.04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委委员</p>
<p>1993.04—1996.03 广东省紫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p>
<p>1996.03—1999.02 深圳市龙岗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委正处级组织员（1998.06）</p>
<p>（其间：1996.03—1998.09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研究生班学生）</p>
<p>1999.02—1999.12 深圳市龙岗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p>
<p>1999.12—2003.05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区长助理、党组成员、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p>
<p>2003.05—2005.1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p>
<p>2005.10—2007.06 深圳市龙岗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2005.11)</p>
<p>2007.06—2010 深圳市龙岗区委常委（2005.10）、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p>
<p>2010年8月，因严重违纪被调查。</p>
<p>2010年10 月12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p>
<p>2011年年底，深圳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钟新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p>
<p>2012年7月11日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并核准以受贿罪判处钟新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一审判决。</p>
<h1>涉嫌违纪</h1>
<p>2010年8月18日，称龙岗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钟新明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p>
<p>记者于2010年10月12日从市纪委获悉，日前，市纪委对龙岗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钟新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p>
<p>经查，钟新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帮助其亲属建造违法建筑，指使他人弄虚作假办理有关手续；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其亲属谋取、转让工程，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等。</p>
<p>钟新明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市监察局审议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给予钟新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p>
<h1>犯罪手法</h1>
<h2 id="a-83c62bb2">更改土地性质</h2>
<p>2007年，深圳大运会土地拆迁安置过程中，钟新明伙同弟弟钟伟明（深圳市中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开始了他们非法置换土地受贿的敛财之道。同年下半年，听说政府要还1.8万余平方米的两块土地给黄阁坑村及大围自然村作为商住用地。当时他本想开发大围村所占用地，未想已被蓝湾公司老板吴伟光看中。为此，他转向主攻黄阁坑村的一块用地。执法人员查明，钟新明帮助龙岗区黄阁坑村将原宝安县批文13000平方米工业用地置换为8997平方米商住用地。随后，钟新明告知黄阁坑村有领导介绍的公司要开发这块土地。</p>
<p>不久，吴伟光前来找他商谈“合作开发”，说可以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换取土地开发权。钟新明跟其弟商量后，觉得吴伟光给的价格低了点，便向吴伟光提出要人民币3000万元，吴伟光立刻答应了。</p>
<p>兄弟俩商定，由钟伟明在香港以他老婆的表弟郑某松的名字注册了“宝诚公司”，由该公司与吴伟光的蓝湾公司签订协议，以保证金的名义收取蓝湾公司港币3300万元。2008年底，钟伟明提出将该笔港币用于在香港炒房，钟新明同意了。之后钟伟明用这些港元在香港买了两套房，分别登记在钟新明及其儿子和钟伟明名下，剩下的钱用来炒股。</p>
<h2 id="a-935e7071">帮人要补偿金</h2>
<p>2007年下半年，吴伟光为使其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黄阁坑华美中路102号一栋商业用途面积6916.64平方米的拟拆迁建筑获得高额拆迁补偿费，再次找到钟新明帮忙。</p>
<p>吴伟光提出要按商业标准计算拆迁补偿。但他向体育新城办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得知吴伟光的佳民城百货大楼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属于没有任何报建和审批手续的非法建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是不能给予补偿的，他最终指示体育新城办帮他制定了一个最优赔偿方案，虽然没有吴伟光提出的方案补的钱多，但对吴伟光很有利，而且在补偿的时候，吴伟光的商场本来没有那么多的商户，按照整个商场都有商户来补偿。该商城土地及建筑物货币补偿部分总金额为人民币6000多万元，其中3000余万元为不当补偿。</p>
<p>吴伟光于2007年9月和2008年2月，分两次送给钟港币50万元、10万元。</p>
<h2 id="a-60784f34">助他人拆迁</h2>
<p>2006年龙岗区政府开展地铁3号线及深惠路改扩建项目，天基公司的南联旧改项目有一块20000多平方米面积的土地在深惠路扩建范围内。天基公司老板叶某东想用此块土地与同在南联旧改项目范围内已被深惠路改扩建工程拆迁办公室征用的两块土地进行置换，但遭到深惠路改扩建工程拆迁办公室的拒绝。</p>
<p>2009年，叶某东找到钟新明帮忙。在他的“关照下”，置换土地成功后，同年7月，叶某东为排除业主阻力，希望顺利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再次找到钟新明帮忙。为此，他召开了深惠路扩建工程协调会。</p>
<p>钟新明在地铁、深惠路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召开拆迁工作协调会议时，将天基公司拆迁事宜作为一个专门议题进行研究解决，决定由地铁、深惠路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龙岗区拆迁办和龙岗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将这个拆迁事宜作为政府工程推进拆迁工作。最终，在龙岗街道办和拆迁办的努力下，天基公司完成了全部拆迁。2010年春节前几天，叶某东约钟新明在五洲宾馆见面，给了他一个装有50万港元的信封。同年，钟新明在其弟弟钟伟明购买深圳某开发公司开发的别墅过程中，要求打折，并应该公司的请求帮助完善相关市政设施，使钟伟明以低价购房方式获利人民币213.3万元。</p>
<h1>判处死缓</h1>
<h2 id="a-a78c5033">一审</h2>
<p>2011年12月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钟新明、钟伟明受贿，吴伟光行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深圳市龙岗区原常务副区长钟新明伙同其弟弟钟伟明利用手中职权，收受房产商贿赂港币3590万元、人民币519．8763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钟新明利用其担任龙岗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深圳市体育新城土地整备安置领导小组副组长、地铁3号线建设和深惠路改扩建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钟伟明参与钟新明共同受贿。</p>
<p>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新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港币3590万元、人民币519．876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p>
<h2 id="a-65b8e40a">终审</h2>
<p>广东省高级法院2012年7月11日对深圳龙岗区原常务副区长钟新明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钟新明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核准以受贿罪判处钟新明死缓。</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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