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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高空作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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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高空作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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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高空作业(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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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8 Nov 2022 04:58:25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知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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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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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p>
</article>
<article>
<h1>基本介绍</h1>
<p>1、为了便于操作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人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各种形式的洞口与临边性质的作业、悬空与攀登作业、操作平台与立体交叉作业，以及在结构主体以外的场地上和通道旁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作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作为高处作业对待，并加以防护。</p>
<p>2 、脚手架、井架、龙门架、施工用电梯和各种吊装机械设备在施工中使用时所形成的高处作业，其安全问题，都是各工程或设备的安全技术部门各自作出规定加以处理。</p>
<p>3、 对操作人员而言，当人员坠落时，地面可能高低不平。上述标准所称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的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而所谓最低的坠落着落点，则是指当在该作业位置上坠落时，有可能坠落到的最低之处。这可以看作是最大的坠落高度。因此，高处作业高度的衡量，以从各作业位置到相应的坠落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的最大值为准。</p>
<h1>安全规定</h1>
<p>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安86号</p>
<p>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各有关单位、省部属企事业单位：</p>
<p>为加强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处悬挂作业施工安全，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月十六日</p>
<p>附：</p>
<p>《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p>
<p>第一章 总则</p>
<p>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p>
<p>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以悬挂作业方式从事建筑物外墙和广告牌的清洗、装饰等作业的企业以及租赁悬挂设备的企业。</p>
<p>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沿立面用绳索通过悬挂设备，在专门搭载作业人员及其所用工具的装置上进行的作业。</p>
<p>第二章 安全保障</p>
<p>第四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以下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p>
<p>（一）安全生产责任制；</p>
<p>（二）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p>
<p>（三）施工工艺方案；</p>
<p>（四）悬挂设备安全操作规程；</p>
<p>（五）悬挂设备安装及调试技术规程；</p>
<p>（六）悬挂设备安全检查制度；</p>
<p>（七）悬挂设备维护、保养及检修制度；</p>
<p>（八）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穿戴制度；</p>
<p>（九）作业人员、设备安装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p>
<p>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做好上述制度执行情况的记录存档工作。</p>
<p>第五条 高处悬挂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JG5027-9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制造，并对所设计制造的设备安全性能负责。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p>
<p>制造高处悬挂设备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产品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及安全性能鉴定。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p>
<p>第六条 悬挂作业设备及电器、机械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安全绳和安全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悬挂设备应逐台建立产品及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档案。</p>
<p>第七条 高处悬挂作业所使用工具、器材、电缆、水管等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p>
<p>高处悬挂作业人员必须能正确熟练地使用保险带和安全绳。安全绳上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使用时安全绳应基本保持垂直于地，作业人员身后余绳不得超过1米。无特殊安全措施，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第八条 高处悬挂作业现场区域应保证四周环境的安全，其作业下方应设置警戒线，并有人看守，在醒目处应设置&quot;禁止入内&quot;的标志牌。</p>
<p>第九条 高处悬挂作业不得在大雾、暴雨、大雪、大风（风速10.8m/s，相当于阵风6级）等恶劣气候及夜间无照明时作业。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时作业。在距离高压线10米区域内无特殊安全防护措施时禁止作业。</p>
<p>第十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悬挂作业。</p>
<p>高处悬挂作业人员在身体不适应或安全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进行高处悬挂作业。</p>
<p>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对悬挂作业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分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由班组在上班前进行，定期检查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定期检查记录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案。其中钢丝绳每次施工前应检查一次，一个月至少应润滑一次；座式登高板和安全绳每次施工前应检查一次。</p>
<p>新安装、大修后及闲置一年以上的吊篮装置，启动前必须由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机构按《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进行安全性能检查。</p>
<p>第十二条 受建筑物结构限制，不能使用悬挂设备时，必须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责任人签字后，可以使用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座式登高板或悬挂装置作业。</p>
<p>第十三条 悬挂设备的租赁企业应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并出具设备安全许可证和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同时签订租赁合同，对所租赁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p>
<p>第三章 企业安全资格</p>
<p>第十四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悬挂设备租赁企业、悬挂作业设备安装以及检修单位，必须取得省辖市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方可从事高处悬挂作业及悬挂设备的租赁、安装和检修。</p>
<p>第十五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安全资格分为三个等级：三级施工企业可承接7层以下楼房或25米以下建筑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二级施工企业可承接14层以下楼房或50米以下建筑物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一级施工企业可承接所有高处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p>
<p>《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等级基本条件》见附件二。</p>
<p>第四章 企业安全资格认可与管理</p>
<p>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p>
<p>&gt;第十七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悬挂设备的租赁企业、安装以及检修单位，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资格认可申请，填写《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安全资格认可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资料：</p>
<p>（一）企业营业执照或复印件；</p>
<p>（二）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p>
<p>（三）悬挂作业设备、安全设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必要的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器具设备清单；</p>
<p>（四）作业人员名册；</p>
<p>（五）安全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资料；</p>
<p>（六）企业基本情况及完成主要高处悬挂作业工程的评价资料；</p>
<p>第十八条 申请三级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经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p>
<p>申请一、二级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经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p>
<p>省、部属施工企业可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p>
<p>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或委托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可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组成审查组，按《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认可评分细则》（附件三）的要求对高处悬挂作业企业进行审查评定，经审查合格报省辖市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的《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证》。</p>
<p>第二十条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审验。持证企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换证手续。</p>
<p>第二十一条 新增或申请升级的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条件申请办理认可手续。</p>
<p>第二十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外省单位，应持单位所在省（市）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手续后，方可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等工作。若单位所在省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办理。</p>
<p>第五章 法律责任</p>
<p>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对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证》进行验证确认后，方可将高处悬挂作业项目发包给其施工；否则，发生事故，业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p>
<p>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使用直至吊销《安全资格证》；并提请工商部门核销其高处悬挂作业经营项目资格。</p>
<p>1、严重违反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的；</p>
<p>2、申报安全资格材料弄虚作假的；</p>
<p>3、擅自越级施工的；</p>
<p>4、伪造、出借、转让《安全资格证》的；</p>
<p>5、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p>
<p>7、隐瞒事故不报的；</p>
<p>8、发生死亡事故的。</p>
<p>第二十五条 高处悬挂作业的企业、悬挂设备租赁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p>
<p>第二十六条 安装检修人员故意出具虚假检修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取消其安装检修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p>
<p>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p>
<p>第六章 附则</p>
<p>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p>
<p>附件一：《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认可申请表》</p>
<p>附件二：《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等级基本条件》</p>
<p>附件三：《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认可评分细则》</p>
<h1>行业发展</h1>
<p>高空作业车是一种将作业人员、工具、材料等通过作业平台举升到空中指定位置进行各种安装、维修等作业的专用高空作业机械，既属于专用汽车，又属于工程机械，是一种重要的施工设备。</p>
<p>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p>
<p>用高空作业车进行高空作业是一种先进的登高作业方式，其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据国外高空作业机械专业媒体杂志《AccessInternational》报道，统计情况见表1.经济越发达，需求量越大，并且单位GDP需求量也越大。从表1和表2可以看出我国该行业需求量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差距。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不仅单位GDP需求量小，而且单位GDP需求量与GDP的比例也低，这说明高空作业车的市场需求量既与经济规模有关，又与经济发达程度有关，这也恰恰表明高空作业车在我国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p>
<p>高安全性、高作业效率和高环境适应性要求</p>
<p>高空作业车作为一种工程车辆，其特殊性在于：一是载人高空作业，其作业安全性要求比一般工程车辆高，即所谓“高安全性”;二是施工场所环境的“非结构性”,即其工作环境不可预知并且多变，因此要求对环境具有“高适应性”;三是其经常用于抢修作业，并且多为室外或野外作业，作业环境条件差，所以要求其具有作业的“高效率”。</p>
<p>“城市用”工程车辆特征</p>
<p>目前我国用户基本集中在城市或城镇，其工作环境条件比一般的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要好，而且主要用于基本建设的后端和日常维护维修，对其使用寿命的期望也高，因此，要求具有与一般工程车辆不同的特征要求：多功能；外形美观，涂装色彩既要有工程车辆的稳重，又要有轿车的活力，并且要长期保持。机动灵活；可适当装载货物，如作业用的工具、机具、材料等。可乘载作业班组人员，如电力行业的4-6人、路灯行业的3-5人，具有工程车辆的功能和轿车的舒适性。</p>
<p>个性化、差异化需求</p>
<p>由于高空作业车用途广泛，涉及行业多，每个行业的作业内容不同，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仅城市建筑维护因使用的高空作业吊篮发生坠落，就导致近5000人死亡，而这种作业方式在发达国家已经基本绝迹，取而代之的是高空作业车。因此，未来城市建筑维护将大量使用高空作业车。</p>
<p>发达国家的设备租赁行业是高空作业车采购的主力军，约占总需求量的80%,而我国几乎为零，用户要用就必须购买。随着我国工程设备租赁行业的发展，用户不必投资购买就可以租用到，必然引发租赁行业大量添置，因此租赁行业将是高空作业车市场需求量增长潜力最大的行业。</p>
<p>综上分析，参照发达国家情况，我国高空作业车的现实需求量与需求潜力相比是非常微小的，在未来20-30年内我国高空作业车产品将保持持续较快速度发展。到2015年，保有量将由2008年的1万台左右至少增加到4万台左右，并以10%-20%左右的年增长率速度发展。</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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