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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划拨土地</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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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划拨土地</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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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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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法兰西之花]]></dc:creator>
		<pubDate>Mon, 28 Nov 2022 06:59:24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知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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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划拨土地是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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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划拨土地是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quot;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quo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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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h1>基本简介</h1>
<p>划拨土地：</p>
<p>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p>
<p>这一规定是迄今为止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这一概念所作的最权威的定义。</p>
<p>《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p>
<h1>暂行规定</h1>
<p>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简称国务院第55号令)、《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p>
<p>第二条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依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p>
<p>本规定所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缴纳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是经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p>
<p>第三条依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面积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如需改变划拨土地的用途前，或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前，应向市、县(含安宁市，下同)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应先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房屋转让的，须先经其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p>
<p>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p>
<p>第四条土地使用者需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用于以下行为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p>
<p>一、将空地整幅地块的划拨使用权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p>
<p>二、将一幅地块内的划拨土地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p>
<p>三、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因不能履行抵押合同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p>
<p>四、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资合作建房，获取房产分配或其他经济收益;</p>
<p>五、以其他形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p>
<p>第五条土地使用者进入二级市场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之前，须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合法产权证件，向有审批权的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换发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转让。</p>
<p>第六条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审批权限为：城市规划区内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报市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区以外，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一幅地块或一个宗地的面积在10亩及其以下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审批;超过10亩的，由土地所在地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p>
<p>第七条土地使用者需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出租出现下列行为的，必须办理土地批租手续：</p>
<p>一、将空地整幅地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其中部份出租;</p>
<p>二、将一幅地块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出租或部份出租;</p>
<p>三、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为条件，与他人联办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而未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p>
<p>四、以其他形式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p>
<p>第八条土地位用者进入二级市场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之前，须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合法产权证件，向有审批权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合同，支付土地收益金，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证书》后，方可进入二级市场出租。</p>
<p>第九条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审批权限为：</p>
<p>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整幅地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一幅地块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整体或部份出租，或是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是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p>
<p>第十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批租的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批租期限应在合同中载明。土地使用者进入二级市场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出租期限。</p>
<p>第十一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金，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向与之签订土地批租合同的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支付，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上缴财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金的取费标准，详见附表。</p>
<p>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设定抵押前，必须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合法产权证件，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预批手续，进行抵押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抵押证书》后方可进入二级市场进行抵押。</p>
<p>第十三条经批准临时使用公共用地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的，由土地使用者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向有审批权的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批租手续，支付土地收益金后，方可用地。</p>
<p>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依法取得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联办企业或出租的，参照本规定第八、九、十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附表的标准支付土地收益金。不同区域土地收益金的具体标准，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县区物价部门制定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金由有审批权的市、县区土地局负责收取后上缴财政。</p>
<p>第十五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如果拟受让方或承租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者补办出让或批租手续的程序、审批权限以及收费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p>
<p>第十六条特因企业、非经营性的科研、教育、文化及社会公益事业位等，支付土地收益金确有困难的，由土地使用权者向有审批权的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上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经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酌情减收。</p>
<p>第十七条解放军驻昆部队因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地方合作建房、合资合作办企业等)，引起军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用地单位须按照财综字第159号文件《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持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交纳国家有关税费后，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p>
<p>第十八条驻昆部队进行房地产出租或改变原土地用途时，须按照财综字第159号文件《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持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办理批租手续。</p>
<p>第十九条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时，不补交出让金，土地转让收益由部队用于军队房地产事业和干部住房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收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和登记费。</p>
<p>第二十条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5号令公布实施前，已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转让的，由受让方依法补办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p>
<h1>使用权</h1>
<p>《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p>
<h1>什么是使用权</h1>
<p>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n/n《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n/n（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n/n（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n/n（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n/n（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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