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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央纪委监察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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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央纪委监察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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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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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自由引导人民]]></dc:creator>
		<pubDate>Mon, 28 Nov 2022 07:46:1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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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中央纪委监察部]]></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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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中央纪委监察部，其实指的是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两个部委。1993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监察部与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合署办公，机构...]]></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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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中央纪委监察部，其实指的是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两个部委。1993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监察部与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中央纪委、监察部内设27个职能部门主管全国监察工作。</p>
</article>
<article>
<h1>历史沿革</h1>
<p>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这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前身。</p>
<p>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将“监察委员会”改为“审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刘少奇为书记的中央审查委员会。</p>
<p>1933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定》。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李维汉为书记的中央党务委员会。</p>
<p>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p>
<p>主任谭平山</p>
<p>副主任刘景范、潘震亚</p>
<p>委员张秀岩、张慕尧、朱蕴山、韩兆鹗、董鲁安、张难先、何燏时、宁武、郭任之、安子文、许立群、刘达潮、丘金、帅孟奇（女）、萧明</p>
<p>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p>
<p>书记朱德</p>
<p>副书记王从吾、安子文、钱瑛（女）（1953—1955.4）、萧华（1952—1955.4）</p>
<p>委员刘澜涛、谢觉哉、李葆华、刘景范、李涛、薛暮桥、梁华、冯乃超、吴溉之（1952—1955.4）、徐立清（1952—1955.4）、刘晏春（1954—1955.4）</p>
<p>1954年9月，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政务院改为国务院，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钱瑛（女）任监察部部长。</p>
<p>钱瑛（女）任监察部部长</p>
<p>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p>
<p>董必武任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p>
<p>书记董必武</p>
<p>副书记刘澜涛、谭政、王从吾、钱瑛（女）、刘锡五</p>
<p>常委王维舟</p>
<p>候补常委吴溉之、帅孟奇（女）</p>
<p>委员李士英、徐立清、马明方、高克林、高扬、张鼎丞</p>
<p>候补委员王维纲、王翰、朱明、李景膺、梁国斌、龚子荣</p>
<p>1956年9月，中共八届一中全会重新选举产生了（1956年11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三次会议批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p>
<p>书记董必武</p>
<p>副书记刘澜涛、萧华、王从吾、钱瑛（女）、刘锡五</p>
<p>常委王维舟、帅孟奇（女）、吴溉之</p>
<p>候补常委王维纲、李士英</p>
<p>委员李楚离、高克林、高扬、马明方、刘格平、张鼎丞</p>
<p>候补委员王翰、刘其人、李景膺、龚子荣</p>
<p>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监察部。</p>
<p>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扩大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名额（增至60人），调整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领导成员。</p>
<p>调整后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领导成员为：</p>
<p>书记董必武</p>
<p>副书记张云逸、萧华、王从吾、钱瑛（女）、刘锡五</p>
<p>常务委员王维舟、李运昌、帅孟奇（女）、马国瑞、袁任远、吴溉之</p>
<p>候补委员王维纲、伍云甫、杨之华（女）</p>
<p>1969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撤销了中央监察委员会。</p>
<p>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重新恢复了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规定各级纪委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p>
<p>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p>
<p>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场</p>
<p>陈云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p>
<p>邓颖超（女）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书记</p>
<p>胡耀邦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书记</p>
<p>黄克诚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书记</p>
<p>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p>
<p>第一书记陈云</p>
<p>第二书记邓颖超（女）</p>
<p>第三书记胡耀邦</p>
<p>常务书记黄克诚</p>
<p>副书记王鹤寿、王从吾、刘顺元、张启龙、袁任远、章蕴（女）、郭述申、马国瑞、李一氓、魏文伯、张策、赵毅敏（1980.2—1982.9）</p>
<p>常务委员马辉之、王建安、王维纲、王鹤峰、方志纯、孔祥桢、帅孟奇（女）、吕剑人、刘型、刘建章、刘澜波、李士英、李楚离、张子意、武新宇、周扬、周仲英、唐天际、曹瑛、曹广化、阎秀峰、韩光、傅秋涛、曾涌泉</p>
<p>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都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陈云等132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p>
<p>1982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p>
<p>陈云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p>
<p>黄克诚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书记</p>
<p>王鹤寿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书记</p>
<p>1982年9月13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第一次全会选举并经中共十二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p>
<p>第一书记陈云</p>
<p>第二书记黄克诚</p>
<p>常务书记王鹤寿</p>
<p>书记王从吾、韩光、李昌（土家族）、马国瑞、韩天石</p>
<p>常务委员李之琏、李正亭、蔡顺礼</p>
<p>1983年10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增选刘丽英、包玉山为常务委员。</p>
<p>1985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中共十二届四中全会关于同意一部分老同志不再担任中纪委委员的请求的报告。代表会议增选了强晓初等31名中纪委委员。9月24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会选举并经中共十二届五中全会批准，王德瑛、萧洪达、陈作霖、傅杰、强晓初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王鹤寿为第二书记，韩光为常务书记，强晓初、陈作霖为书记。增选和调整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p>
<p>陈云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p>
<p>王鹤寿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书记</p>
<p>韩光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书记</p>
<p>第一书记陈云</p>
<p>第二书记王鹤寿</p>
<p>常务书记韩光</p>
<p>书记强晓初、韩天石、陈作霖</p>
<p>常务委员李之琏、李正亭、萧洪达、刘丽英（女）、包玉山、王德瑛、傅杰</p>
<p>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87年7月，监察部正式挂牌办公。</p>
<p>1986年12月3日，《人民日报》刊发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消息。</p>
<p>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乔石等69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p>
<p>1987年11月2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p>
<p>乔石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p>
<p>尉健行1987年至1993年任监察部部长</p>
<p>1987年11月2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并经中共十三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p>
<p>书记乔石</p>
<p>副书记陈作霖、李正亭、萧洪达</p>
<p>常务委员郭林祥、王德瑛、刘丽英（女）、傅杰</p>
<p>1989年11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会增选曹庆泽、谢勇为常务委员。</p>
<p>1990年12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会增选王德瑛为副书记，陈达之为常务委员。</p>
<p>监察部领导班子（1987—1993）：</p>
<p>部长尉健行</p>
<p>副部长刘鸣九、徐青、何勇、冯梯云、李至伦</p>
<p>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尉健行等108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p>
<p>199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p>
<p>尉健行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p>
<p>曹庆泽1993年至1998年任监察部部长</p>
<p>1992年10月19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并经中共十四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p>
<p>书记尉健行</p>
<p>副书记侯宗宾、陈作霖、曹庆泽、王德瑛、徐青</p>
<p>常务委员王光、刘丽英（女）、安启元、李至伦、何勇、彭钢（女）、傅杰</p>
<p>1995年1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鉴于安启元同志任中共陕西省委书记，决定安启元同志不再担任中央纪委常务委员职务，补选祁培文同志为中央纪委常务委员。</p>
<p>监察部领导班子（1993—1998）：</p>
<p>部长曹庆泽</p>
<p>副部长何勇、冯梯云、李至伦、左连璧</p>
<p>1993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p>
<p>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尉健行等115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p>
<p>中共十五大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7年9月19日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p>
<p>尉健行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p>
<p>何勇1998年至2003年任监察部部长</p>
<p>1997年9月19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并经中共十五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p>
<p>书记尉健行</p>
<p>副书记韩杼滨、曹庆泽、何勇、周子玉、夏赞忠、刘丽英（女）</p>
<p>常务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p>
<p>马馼（女)、祁培文、李至伦、李登柱、赵洪祝、袁纯清、彭钢（女）、傅杰</p>
<p>2000年1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增选刘锡荣同志为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书记，傅杰同志为中央纪委副书记，吴定富同志为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p>
<p>2002年1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补选李至伦同志为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同志为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书记。</p>
<p>监察部领导班子（1998—2003）：</p>
<p>部长何勇</p>
<p>副部长李至伦、赵洪祝、陈昌智、干以胜、黄树贤、李玉赋</p>
<p>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吴官正等121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p>
<p>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02年11月15日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p>
<p>吴官正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p>
<p>何勇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p>
<p>李至伦2003年至2007年任监察部部长</p>
<p>2002年11月15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并经中共十六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p>
<p>书记吴官正</p>
<p>副书记何勇、夏赞忠、李至伦、张树田、刘锡荣、张惠新、刘峰岩</p>
<p>常务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p>
<p>干以胜、马馼(女)、马志鹏、王振川、刘峰岩、刘家义、刘锡荣、李至伦、吴官正、吴毓萍(女)、何勇、沈德咏、张树田、张惠新、赵洪祝、夏赞忠、黄树贤、解厚铨</p>
<p>2004年1月，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补选马馼同志为中央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同志为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p>
<p>2007年1月，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补选干以胜同志为中央纪委副书记。</p>
<p>监察部领导班子（2003—2007）：</p>
<p>部长李至伦</p>
<p>副部长陈昌智、黄树贤、李玉赋、屈万祥</p>
<p>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贺国强等127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p>
<p>2007年10月22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p>
<p>贺国强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p>
<p>何勇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p>
<p>马馼2007年至2013年任监察部部长</p>
<p>2007年10月22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并经中共十七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p>
<p>书记贺国强</p>
<p>副书记何勇、张惠新、马馼（女）、孙忠同、干以胜、张毅、黄树贤、李玉赋</p>
<p>常务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p>
<p>干以胜、马馼（女）、王伟、令狐安、孙忠同、杜学芳（女）、李玉赋、吴玉良、吴毓萍（女）、邱学强、何勇、张军、张毅、张纪南、张惠新、屈万祥、贺国强、黄树贤、蔡继华</p>
<p>2011年1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增选吴玉良同志为中央纪委副书记。</p>
<p>2012年11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增选张军同志为中央纪委副书记，陈文清同志为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书记。</p>
<p>监察部领导班子（2007—2013）：</p>
<p>部长马馼（女）</p>
<p>副部长屈万祥、王伟、姚增科、郝明金</p>
<p>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130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p>
<p>2012年11月15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p>
<p>王岐山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p>
<p>赵洪祝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p>
<p>黄树贤2013年起任监察部部长</p>
<p>2012年11月15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并经中共十八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p>
<p>书记王岐山</p>
<p>副书记赵洪祝、黄树贤、李玉赋、杜金才、吴玉良、张军、陈文清、王伟</p>
<p>常务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p>
<p>王伟、王岐山、刘滨、江必新、杜金才、李玉赋、吴玉良、邱学强、张军、张纪南、陈文清、周福启、赵洪祝、侯凯、俞贵麟、姚增科、黄树贤、黄晓薇（女）、崔少鹏</p>
<p>2013年4月，中央批准王伟同志不再担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常委职务。</p>
<p>2014年1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增选杨晓渡同志为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书记。</p>
<p>监察部领导班子（2013—）：</p>
<p>部长黄树贤</p>
<p>副部长姚增科、郝明金、黄晓薇（女）、于春生</p>
<h1>主要职责</h1>
<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p>
<p>监察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p>
<p>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p>
<p>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p>
<p>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p>
<p>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p>
<p>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p>
<h1>主要权限</h1>
<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监察部可以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p>
<p>主要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p>
<p>1、检查权。是指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p>
<p>2、调查权。是指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p>
<p>3、建议权。是指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行政纪律的行为，对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作出显着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p>
<p>4、行政处分权。监察部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予以纠正和处理；也可以作出监察决定，直接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p>
<h1>工作程序</h1>
<p>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p>
<p>（一）受理范围</p>
<p>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p>
<p>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p>
<p>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p>
<p>（二）信访举报渠道</p>
<p>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p>
<p>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p>
<p>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p>
<p>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p>
<p>（三）工作流程</p>
<p>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分送、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p>
<p>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p>
<p>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p>
<p>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p>
<p>二、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程序</p>
<p>（一）查办案件工作基本原则</p>
<p>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p>
<p>实事求是的原则；</p>
<p>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p>
<p>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p>
<p>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p>
<p>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p>
<p>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的原则。</p>
<p>（二）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p>
<p>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p>
<p>（三）工作程序</p>
<p>受理：接受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p>
<p>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违纪违法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和证实。</p>
<p>立案：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依照规定决定立案。</p>
<p>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p>
<p>移送审理：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p>
<p>三、监察机关检查工作程序</p>
<p>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的程序是：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p>
<p>四、监察机关复查、复审、复核工作程序</p>
<p>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p>
<p>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p>
<p>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p>
<p>复查、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p>
<p>五、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p>
<p>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p>
<p>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p>
<p>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p>
<p>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p>
<h1>组织机构</h1>
<p>2013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共有27个内设机构，包括第一至第八纪检监察室、预防腐败室、党风廉政建设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执法监察室、绩效管理监察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信访室等。</p>
<p>2014年3月中纪委内设机构改革后，有14个室(局)负责查办案件，12个纪检监察室、1个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和新成立的国际合作局。</p>
<h1>举报直通车</h1>
<p>自2014年4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纠正‘四风’监督举报直通车”以来,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根据网友晒的披着隐身衣的“四风”问题,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四风”问题七类隐身衣。</p>
<p>网友反映的“四风”问题隐身衣包括:“化整为零”公款报销有招、送礼收礼花样在翻新、“嘴上腐败”改换门庭、私车公用成新腐败点、办公室挂牌“会议室”掩人耳目、发奖金福利巧立名目、大操大办只收礼不请客共七类。</p>
<p>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摘发了部分网友的留言。其中网友“笨小孩”说,对付公款吃喝检查的一些主要手段:将大额消费采用拆分开具发票的方式降低消费金额;不一事一结,采取阶段性结账,导致检查人员无法检查明细、招待次数、金额;避免被举报或被抽查当场被捉,先消费待事后没有风声再结账;将超出预算的招待费在会议费、差旅费、其他公务消费中支出,规避检查等。</p>
<p>网友“zzb”说,通过电子商务和快递业务来给领导干部送礼,送礼者与收礼者只需一条短信,一个微信,就完成钱权交易。</p>
<h1>工作通报</h1>
<p>2015年2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四风”问题监督举报曝光专区，每周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进行通报。</p>
<p>截至2015年2月21日，已连续5周通报620起案件，点名曝光855人；“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收送礼金礼品购物卡接受吃请”等三类问题最为突出，分别占被通报案件总数的17.74%、15.48%、14.5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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