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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自建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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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自建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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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自建房(房屋类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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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天黑的时候]]></dc:creator>
		<pubDate>Mon, 28 Nov 2022 11:00:34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知识]]></category>
		<category><![CDATA[自建房]]></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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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自建房农民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另外在我国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单位也曾通过集资自建房的方式，来解决企业员工的居住需求问题。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逐步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自建房建设水平越来越高，类型越来越丰富，尤其江浙一带种类多样。</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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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h1>申请手续</h1>
<p>农村居民如何申请办理宅基地及建房手续：</p>
<p>(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p>
<p>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p>
<p>(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p>
<p>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p>
<p>(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p>
<p>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p>
<p>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p>
<p>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p>
<p>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p>
<p>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p>
<p>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p>
<div></div>
<p>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p>
<h1>上市限制</h1>
<p>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也就是城镇自建房,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以买卖、互换、赠与、继承、遗赠等方式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则有严格规定。《房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如果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则不能上市交易，也不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只可以在自己本村的集体内部买卖，也就是说房子只能卖给自己村的人。</p>
<h1>衰落问题</h1>
<p>自建房衰落主要是因为办证手续繁杂和地方政府规划法规限制造成。完善个人自建房保护法律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拆除民房严格按当地商品房价格加上六十年物业管理费实施赔偿；废除房屋交易的城乡与地区限制、籍贯限制；废除房屋的面积限制；删除繁杂的报建审批、办证手续，减少昂贵的报建与办土地证、房产证费用；鼓励私人起房并在货款方面给予低息支持；更改强盗逻辑：起商品房是房地产商的私人利益，不能划为公共利益；旧城改造拆建政府不能为房地产商开路强行拆迁，应尽可能还地于民，规划后统一集资建造公寓。以此原则定立的个人自建房保护法律应该是比较完善的法律。</p>
<h1>安全问题</h1>
<p>农村自建房存在的安全问题：</p>
<p>“三无工程”在农村大量存在。</p>
<p>农民建房的面积不大，楼层不高，专业施工队不愿干这种“芝麻”工程，建房者只好自己组建施工队，施工人员大多为不具专业技能的农民，有时连老、弱、病、残也上架高空作业，这是导致无设计图纸、施工队伍无资质、无施工监理单位建设的农房存在的直接原因。</p>
<p>1、是农民法制意识比较薄弱。村干部也曾告诫村民新房施工的图纸要审批、工程队的资质要审批，但大多村民置若罔闻，请的都是当地的泥水师傅、无资质的工程队，他们除了经验，几乎毫无专业的基建知识。村干部就算发现了违章施工，也没有强制的执行力，只能出于责任心善意地提醒:施工要注意安全，除此之外别无他法。不审批，请无资质的施工队伍，能节省成本。他们从这点出发，什么安全意识、法制意识都抛在脑后，甚至不知道不审批是违法，出了严重事故要承担法律责任。</p>
<p>2、是农民的安全意识薄弱。搭建的脚架、扶手不稳固，特别是对受力重、易磨损的部位不随时检修加固，埋下了安全隐患。建房过程中偷工减料现象十分严重，有些新房砂浆中的水泥含量不足10%。房屋结构不合理，造成砖柱失稳。</p>
<p>城乡二元结构的管理体制的缺陷。</p>
<p>我们的行政管理把更多的资源、经费和精力投到城市，而忽视了对农村的投人。农村管理的触角不够多，很多地方都成为管理的死角。</p>
<p>1、是农村建房管理方面缺少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p>
<p>2、是农村建设规划存在漏洞。农民不按规划建房.有的农民受“风水”意识的影响，特别是山区的一些房屋建设时喜欢选择在依山傍水的集雨地带或风口道边建房，一旦洪水暴发，灾难在所难免;还有一些农民按自己的建房时间表操作，并且不是成排房子一起建造，而是建造两间地基的“顶天立地”式楼房。</p>
<p>3、是农村的管理体系比较薄弱。监管的力度小，农民就存在一种侥幸心理，利用监管部门的漏洞，逃避审批。农村的实际情况与城市不同，导致农村建筑市场监管长期存在“缺位”。农村建筑安全监管主要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而专门负责这一块工作的人手十分有限。几个人面对这么大的一个区域，确实很难管得过来。乡镇又没有专门管理建筑安全的专业部门，镇政府只能起兼管作用，但起到的作用又有限。因此，管理“真空”到处存在。</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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