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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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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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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第2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令)</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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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晚风吻尽荷花叶]]></dc:creator>
		<pubDate>Mon, 28 Nov 2022 13:33:3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知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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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经2012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规定》分总...]]></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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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经2012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专用车辆、设备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71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p>
</article>
<article>
<h1>发布令</h1>
<p>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n</p>
<p>《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n</p>
<p>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n</p>
<p>《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lt;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n</p>
<h2 id="a-44a52db8">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h2>
<p>（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p>
<p>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p>
<p>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p>
<p>（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p>
<p>（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p>
<p>（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p>
<p>（三）企业章程文本。</p>
<p>（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p>
<p>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p>
<p>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p>
<p>（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p>
<p>（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p>
<p>（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p>
<p>（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p>
<p>规定解读</p>
<p>2012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危规》，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宣传贯彻《危规》，现将修订的必要性和主要变化作如下介绍。</p>
<p>修订的必要性</p>
<p>《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以下简称《原危规》）自2005颁布实施至今，在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次修订《原危规》的主要原因：</p>
<p>1、适应上位法调整的需求</p>
<p>《原危规》是在交通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的基础上，依据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2004年颁布实施的《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进行修订的。</p>
<p>随着我国科技的进步，在近10年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需要改进、提高的新问题。为此，有关部门自2007年就开始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修订的研究工作。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危化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化条例》，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环节均增设了新的管理制度，并修改完善了部分内容。为贯彻实施《危化条例》，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规章与条例的衔接工作，有必要对《原危规》进行相应的修改、调整。</p>
<p>2、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p>
<p>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量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国家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建立更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需求十分迫切，《原危规》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如，有些许可条款不宜操作和“分类管理”原则落实不到位等），都要求对《原危规》进行相应的修订、调整。</p>
<p>值得注意的是，《原危规》于2010年进行了一次修订 。但其修订的主要原因是，交通运输部在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制订《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时，要解决将《原危规》中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内容删除的问题。</p>
</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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