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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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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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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关于餐饮服务的行政法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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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萨莎]]></dc:creator>
		<pubDate>Tue, 29 Nov 2022 03:21:30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知识]]></category>
		<category><![CDATA[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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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正式发布，...]]></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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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正式发布，两办法均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p>
</article>
<article>
<h1>目的</h1>
<p>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认真履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职能。</p>
<h1>第一章</h1>
<p>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p>
<p>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p>
<p>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p>
<p>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p>
<p>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p>
<p>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p>
<p>《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p>
<p>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p>
<p>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p>
<p>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p>
<p>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p>
<h1>第二章</h1>
<h2 id="a-a5c93a45">申请条件</h2>
<p>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p>
<p>（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p>
<p>（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p>
<p>（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p>
<p>（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p>
<p>（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p>
<p>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p>
<h2 id="a-e7bdfe08">提交材料</h2>
<p>第十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p>
<p>（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p>
<p>（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p>
<p>（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p>
<p>（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p>
<p>（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p>
<p>（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p>
<p>（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p>
<p>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p>
<p>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p>
<p>（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p>
<p>（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p>
<p>（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p>
<p>（四）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p>
<h1>第三章</h1>
<p>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p>
<p>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p>
<p>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p>
<p>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p>
<p>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p>
<p>第十七条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p>
<h1>第四章</h1>
<h2 id="a-573acf1c">变更</h2>
<p>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p>
<p>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p>
<p>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p>
<p>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p>
<h2 id="a-582338cc">延续</h2>
<p>第二十条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p>
<p>（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p>
<p>（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p>
<p>（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p>
<p>（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p>
<p>第二十一条原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p>
<p>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p>
<p>第二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p>
<h2 id="a-1ef29b5e">补发</h2>
<p>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p>
<h2 id="a-74d61409">注销</h2>
<p>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p>
<p>（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p>
<p>（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p>
<p>（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p>
<p>（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p>
<p>（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p>
<p>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p>
<h1>第五章</h1>
<p>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p>
<p>第二十八条《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p>
<p>许可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p>
<p>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p>
<p>第三十条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p>
<p>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p>
<p>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p>
<p>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p>
<h1>第六章</h1>
<p>第三十二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责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p>
<p>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p>
<p>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p>
<p>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p>
<h2 id="a-b9a5c17b">责任原则</h2>
<p>（一）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p>
<p>（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p>
<p>（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p>
<h2 id="a-8464ca8f">撤销许可</h2>
<p>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p>
<p>（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p>
<p>（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p>
<p>（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p>
<p>（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p>
<p>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p>
<h1>第七章</h1>
<p>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p>
<p>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p>
<p>第三十七条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p>
<p>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p>
<p>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p>
<h1>第八章</h1>
<h2 id="a-55eaea9d">办法用语</h2>
<p>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p>
<p>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p>
<p>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p>
<p>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指各种餐饮服务经营形态，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p>
<p>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p>
<p>第四十条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p>
<h2 id="a-b17c4286">服务许可</h2>
<p>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许可的管理参照本办法。</p>
<p>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p>
<p>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p>
<p>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05年12月15日发布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p>
<h1>办理程序</h1>
<p>一、受理范围</p>
<p>1．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p>
<p>2．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餐饮服务提供者</p>
<p>3．北京地区重大国际项目，如奥运会等建设项目</p>
<p>同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址（地点）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p>
<p>二、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见申请表），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p>
<p>1.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不得前后矛盾；</p>
<p>2.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p>
<p>3.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p>
<p>4.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p>
<p>5.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p>
<p>6.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p>
<p>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撤销，该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p>
<p>8.《餐饮服务许可证》被吊销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p>
<p>三、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要求</p>
<p>1．填写内容完整、准确；</p>
<p>2.新办企业“申请单位”名称须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上预先核准的名称一致；</p>
<p>3．新办企业“法定代表人”须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一致；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p>
<p>4.“地址”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p>
<p>5．“申请许可类别”请按以下所列种类填写：</p>
<p>（1）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p>
<p>①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p>
<p>②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p>
<p>③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p>
<p>④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p>
<p>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p>
<p>（2）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p>
<p>（3）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p>
<p>（4）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p>
<p>（5）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p>
<p>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由两名以上监督员到现场监督，经审核批准后发给《餐饮服务许可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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