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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医疗事故鉴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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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医疗事故鉴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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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对医疗事故的鉴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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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戴文渊]]></dc:creator>
		<pubDate>Tue, 29 Nov 2022 03:46:04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知识]]></category>
		<category><![CDATA[医疗事故鉴定]]></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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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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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按照医疗事故鉴定规则，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这就意味着，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疑问，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可以在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调取鉴定结论。</p>
</article>
<article>
<h1>基本作用</h1>
<p>医疗事故鉴定的作用</p>
<p>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p>
<h1>受理条件</h1>
<p>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p>
<p>(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p>
<p>(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p>
<p>(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p>
<p>(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p>
<p>(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p>
<p>(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p>
<h1>鉴定人员</h1>
<p>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p>
<p>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p>
<h1>鉴定过程</h1>
<p>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p>
<p>(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p>
<p>(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p>
<p>(三)双方当事人退场;</p>
<p>(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p>
<p>(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p>
<h1>鉴定结论</h1>
<p>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经过初次(市县级)和再次(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以最后一次的鉴定结论为准。做到省级鉴定后，基本上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就已经到头了!中华医学会是很少受理对方上的医疗事故鉴定的。</p>
<p>无论患者及其家属对接到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否满意。如果没有新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就不能够“推翻”这一份鉴定结论了!如果这份鉴定结论对患者及其家属不利的，将会在日后的诉讼和调解中成为障碍。即便是患者及其家属通过很大的努力，做出了一份对自己很有利的“司法鉴定结论”，由于两个鉴定出自两个不同的“鉴定体系”，相互之间没有效力高下之分，只能够希望法官采纳对自己有利的一个鉴定结论，我们是不能够“否定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这是一个对我们十分不利的因素。</p>
<p>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想重新鉴定的，应当寻找“可以提起重新鉴定的原因”。比如：鉴定专家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损害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的;鉴定机构收受贿赂，枉法鉴定;鉴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伪造、篡改的，不真实的等等。</p>
<p>从医疗纠纷法律实践看，患者及其家属看到纠纷被鉴定为医疗事故是一件高兴的事情。因为，在医疗技术上已经定性为“医疗过错”了，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从医疗事故实际的赔偿效果看，按照医疗事故级别的赔偿，往往远远低于患者及其家属所希望的赔偿数额，与后期的治疗费用也相差很远。但是，由于没有办法“推翻”这个鉴定结论，使得这个医疗事故结论反而成为患者维权的障碍!患者及其家属没有“鉴定结论”的时候盼鉴定结论，出鉴定结论的时候“愁”鉴定结论。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处于一种很尴尬的局面!</p>
<p>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立案之初，就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的，如果在诉讼中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满意的，还可以再提出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的申请，通过再做司法鉴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建议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之前就与代理律师详细的探讨关于“诉讼思路”的问题，避免一个诉讼请求得不到满足，就面临败诉或者不利诉讼结果的可能。</p>
<p>按照医疗事故鉴定规则，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这就意味着，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疑问，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可以在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调取鉴定结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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