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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曾志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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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曾志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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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曾志权(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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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9 Nov 2022 04:13:2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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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曾志权，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广东五华人，研究生学历。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中南财经大学商业经济系商业经济专业毕业，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2019年7月9日，曾志权一审被判无期徒刑。</p>
</article>
<article>
<h1>人物履历</h1>
<p>1982——1986年，中南财经大学商业经济系商业经济专业学习；</p>
<p>1986——1989年，广东省财政厅企业财务处科员；</p>
<p>1989——1992年，广东省财政厅企业财务处副主任科员；</p>
<p>1992——1995年，广东省财政厅企业财务处主任科员；</p>
<p>1995——2000年，广东省财政厅工交内贸处副处长（其间：1995.02——1995.07，五华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队副队长）；</p>
<p>2000——2003年，广东省财政厅农业处处长（其间：2001.03——2001.07，在广东省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2002.09——2002.12，广东省委派驻潮阳市仙城镇“三个代表”再教育工作组组长）；</p>
<p>2003——2007年，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其间：2005.10——2007.07，在中山大学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习，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p>
<p>2007——2010年，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p>
<p>2010年，广东省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p>
<p>2017.05，广东省委常委，省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 </p>
<p>2017.06，广东省委常委； </p>
<p>2018.04——2019.01，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p>
<p>第十一届、十二届广东省委委员。</p>
<h1>人物事件</h1>
<p>违纪被查</p>
<p>2018年7月1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曾志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p>
<p>撤销委员</p>
<p>2018年8月22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主持闭幕会并讲话。会议经过表决，追认关于撤销曾志权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p>
<p>依法双开</p>
<p>2019年1月4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曾志权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p>
<p>经查，曾志权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公务接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收受礼金；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决策；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p>
<p>曾志权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党的宗旨，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与亲属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用财政资金审批权多方承揽工程，与私营企业主相互勾结，以“合法商业行为”之名掩盖权钱交易之实，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属于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p>
<p>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曾志权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和中共广东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p>
<p>依法逮捕</p>
<p>2019年1月，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曾志权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曾志权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p>
<p>提起公诉</p>
<p>2019年2月，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曾志权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经指定管辖，案件交由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p>
<p>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曾志权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曾志权，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曾志权利用担任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p>
<p>一审开庭</p>
<p>2019年4月2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曾志权受贿一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志权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p>
<p>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曾志权利用担任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亿余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p>
<p>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曾志权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曾志权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p>
<p>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p>
<p>一审宣判</p>
<p>2019年7月9日上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曾志权受贿案，对被告人曾志权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曾志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p>
<p>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曾志权利用担任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开发用地、承建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08091285亿元。</p>
<p>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志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曾志权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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