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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贸易方式</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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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贸易方式</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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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贸易方式(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采用的各种交易做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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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飞翔的荷兰人]]></dc:creator>
		<pubDate>Tue, 29 Nov 2022 04:25:16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知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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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贸易方式是指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采用的各种交易的具体做法。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每一笔交易都要通过一定的贸易方式来进行。贸易方式是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随着不同商品、不同地区和不同对象，...]]></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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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贸易方式是指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采用的各种交易的具体做法。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每一笔交易都要通过一定的贸易方式来进行。贸易方式是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随着不同商品、不同地区和不同对象，根据双方的需要形成的。当前在国际贸易中流行着各种各样的贸易方式，各种贸易方式也可交叉进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新的贸易方式不断涌现。</p>
</article>
<article>
<h1>分类</h1>
<p>贸易方式主要有补偿贸易和租赁贸易。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又称产品返销，指交易的一方在对方提供信用的基础上，进口设备技术，然后以该设备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分期抵付进口设备技术的价款及利息。</p>
<h1>历史</h1>
<p>早期的补偿贸易主要用于兴建大型工业企业。如当时苏联从日本引进价值8.6亿美元的采矿设备，以1亿吨煤偿还；波兰从美国进口价值4亿美元的化工设备和技术，以相关工业产品返销抵偿。</p>
<p>后期的补偿贸易趋向多样化、不但有大型成套设备，也有中小型项目。80年代，波兰向西方出口的电子和机械产品中，属于补偿贸易返销的占40%～50%。</p>
<p>中国在80年代，曾广泛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但规模不大，多为小型项目、外商以设备技术作为直接投资进入中国，故补偿贸易更趋减少。但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补偿贸易在利用外资，促进销售方面的优越性不容忽视。</p>
<h1>特点</h1>
<p>跨国公司经营多元化有利于开展补偿贸易扩大设备技术出口。补偿贸易是一种易货贸易，以设备技术和相关产品相交换，供方既承担供应所需的设备技术，又承担销售作为抵偿的相关产品。如果是单一的设备制造商，就难以接受这种易货方式。随着跨国公司多种经营的迅速发展，生产企业前向经济一体化已日臻完善。在国内外有广泛的销售代理或建立了自己的销售公司，使生产企业有能力销售相关的返销产品，从而把补偿贸易作为一种扩大售资本货物的手段，并以此获取双重的利润。</p>
<p>世界分工进一步发展，产业转移向纵深展开是补偿贸易的又一促进因素。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有了长足的进步，良好的投资环境使发达国家将部分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尽管其中大部分产业转移是为了占领国外市场，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产品是返销的或者是用来装配整机的零部件。以产业转移为目的，设备技术出口方主要是从返销产品中牟取利润，而不是主要从出口设备技术中牟利。而设备技术进口方则通过信贷方式，引进较为先进的设备技术，建立生产基地，同时又出口了产品，这构成了可能达成补偿贸易的又一基础。</p>
<p>设备技术的先进性是补偿贸易双方的主要矛盾。为了加强对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控制，发达国家的有关企业在产业转移中，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常见的是直接投资，只是利用东道国的土地、劳动力以及原料、动力资源，而把生产技术和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全部控制在自己手中、但由于补偿贸易对设备技术出口方有着双重利润的吸引力，使得进口方也有了争取引进先进设备技术的能力。双方达成交易的关键是：</p>
<p>（1）技术设备出口方之间的竞争态势；</p>
<p>（2）返销产品（或零部件）的市场前景：</p>
<p>（3）设备技术进口方的配套能力：</p>
<p>（4）偿付条件</p>
<p>租赁贸易是指企业之间较长期的动产租赁。</p>
<p>租赁对象主要是资本货物，包括机电设备、运输设备、建筑机械、医疗器械、飞机船舶，直至各种大型成套设备和设施等。</p>
<p>出租人一般为准金融机构，即附属于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的租赁公司，也有专业租赁公司或生产制造商兼营自己产品的租赁业务。</p>
<p>承租人通常为生产或服务企业。</p>
<p>租赁贸易是在信贷基础上进行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所需设备，承租人则按租赁合同向出租人定期支付租金、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取得的是使用权。租赁期一般较长，是一种以融物的形式实现中长期资金融通的贸易方式。</p>
<p>种类：</p>
<p>（1）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p>
<p>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主要是设租赁公司出资购买用户选定的设备，出租给用户。租赁期较长，接近设备的使用期。租赁期内由用户自行维修保养，租赁期满，设备归用户所有。或者由用户支付残值后拥有设备。</p>
<p>在整个设备使用期内只租给一个用户，租赁公司按设备成本利息加上费用，分摊成租金向承租人收取，故而又称为‘完全支付租赁”或“一次性租赁”。这是最基本的租赁形式。</p>
<p>（2）经营租（Operating Lease）：</p>
<p>这种形式的租赁期限较短，在设备使用的有效期内，不仅仅租给一个用户，每个用户所缴付的租金只相当于设备投资的一部分，故又称为“不完全支付”租赁。在租赁期内，由出租人提供设备维修保养服务，以期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供再次出租。对承租人来说，这种租赁方式和提供的服务，使他获得了始终保持正常运转的高新技术设备，但租金也比较高。</p>
<p>经营租赁的标的物是通用设备。当承租人只需短期使用某种通用设备时，往往采用这种租赁方式。</p>
<p>经营租赁的出租人通常是生产制造商兼营的租赁公司或者专业租赁公司。</p>
<p>（3）转租租赁：</p>
<p>中国在以租赁方式引进国外设备时，往往由中国的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向国外租赁公司租用设备，然后再将该设备转租给国内用户。经营转租业务的租赁公司，一方面为用户企业提供了信用担保，即以自已的名义承担了支付租金的责任。另一方面又为用户承办涉外租赁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各项进口手续和费用。</p>
<p>中国租赁公司除办理转租赁外，也作为中介机构为国内用户企业介绍国外租赁公司，由用户企业与国外公司直接签约。中国租赁公司开立保函，为国内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作保。</p>
<p>（4）回租租赁：</p>
<p>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赁原来属于自己的设施。—般做法是先由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租赁协议，然后再企订买卖合同，由出租人购进标的物，将其租给承租人，即原物主。这种租赁方式主要用于不动产，由于承租人缺少资金而出售不动产以筹措所需资金。</p>
<p>回租租赁均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售价将分摊在各期租金中。故在回租租赁业务中，标的物的售价往往并不反映真正的市场价，而更多取决于承租人所需资金的数额。当然也不可能超过其真进的市场价。</p>
<h1>组织形式</h1>
<p>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贸易方式按其组织形式可分为协定贸易方式，有固定组织形式的贸易方式，无固定组织形式的贸易方式。</p>
<p>协定贸易是根据缔约国之间签订的贸易协定进行的贸易，可分为双边贸易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政府间的贸易协定和民间团体签署的贸易协定。</p>
<h2 id="a-48ac663c">固定形式</h2>
<p>有固定组织形式的贸易方式是按照一定的规章和交易条件，在特定地点进行交易的贸易方式，主要有商品交易所、国际拍卖、招标与投标、国际博览会和博览会等，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商品特别是大宗商品的买卖，通常采用有固定组织形式的贸易方式。</p>
<h2 id="a-0aff868e">无固定形式</h2>
<p>无固定组织形式的贸易方式是指不按照固定的规章和交易条件，在非特定的地点进行交易的较为灵活的贸易方式，大体可分两类：</p>
<p>（1）是单纯的商品购销方式，如单边出口和单边进口；</p>
<p>（2）是与其它因素结合的复合的购销方式，主要包括代理、包销、定销、寄售、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加工贸易、租赁贸易等，这种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能够适应国际贸易中各种不同的需要。</p>
<p>国际市场上的各种贸易方式，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发展、国际贸易不断扩大的过程中，适应不同的政治、经济需要而逐渐形成的,60年代以后特别是80年代以来，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外支付能力明显下降，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一些灵活的贸易方式如补偿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的应用日益普遍。各种贸易方式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利弊，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可行性较强，风险较小，收益较大的贸易方式。现如今，中国为了扩大对外开放，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商品，灵活地采用了国际上各种通行的贸易方式。</p>
<h1>贸易方式</h1>
<p>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是分属两国的当事双方就实现技术转让这一目的而缔结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它的形式往往是与国际技术贸易方式相对应的，如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和咨询合同、合作生产合同、设备合同等。其中许可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最普遍的一种形式。技术服务和咨询合同也比较典型和广为采用。因此，这里仅介绍这两种合同形式。</p>
<h2 id="a-7eb5ce21">许可合同</h2>
<p>许可合同是指许可贸易的技术供方为允许（许可）技术的受方有偿使用其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而与对方签订的一种授权协议。根据授权程度的不同，它有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可转让许可合同、交叉许可合同等类型。根据其合同标的不同，又有专利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等类型。</p>
<p>许可合同由于类型不同，其合同条款及其内容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各自特殊的部分。</p>
<h2 id="a-be475c21">条款及内容</h2>
<p>各种许可合同共同性的条款及内容有如下方面：</p>
<p>（1）合同名称和编号。合同名称要确切地反映合同的内容、性质和特征。例如“××专利许可合同”。合同编号是识别合同的特定符号，它反映出许可方的国别、被许可方的名称和部门及签约年份等。</p>
<p>（2）签约时间和地点。签约时间是双方正式签字日期，签约地点往往与签约时间相联系。签约时间和地点往往涉及合同的生效、法律的适用及纳税等问题。</p>
<p>（3）当事人法定名称和地址。这是有关通讯联络不可缺少的，也是双方发生争议确定法院管辖权和适用法的依据之一。</p>
<p>（4）鉴于条款，常用“鉴于……”语句，故名。它是叙述性条款，用以说明当事人双方的背景、立约意愿和目的，其中要特别讲明许可方对技术或权利拥有的合法性及被许可方接受技术的经验和能力。</p>
<p>（5）定义条款。为使合同内容清楚、言简义切，常对以下词语进行定义：与合同标的有关的重要名词和术语；各国法律或惯例有不同理解或易产生歧义的重要名词和术语；重要的专业性技术术语；合同中多次出现、需加以简化的名词和术语等。应注意所下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在同一合同各条款出现时，含义应安全一致。</p>
<p>（6）转让技术的内容和范围。这是整个合同的核心部分，是确认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它主要规定：具体的技术名称、规格，要求达到的性能和技术指标；转让的方式（包括合同产品设计资料、生产技术资料的范围和内容)，供方在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培训人数、方式，技术服务的范围及待遇条件，要达到的目标，受方可以使用技术制造、销售和出口许可产品的地区；商标的使用办法，等等。</p>
<p>（7）技术改进和发展的交换。在合同期限内，供受两方都有可能对原转让的技术作出某种新的改进或发展。一般来说，改进和发展的技术的所有权应归作出改进和发展的一方所有。双方均应承担不断交换这种改进和发展了的技术的义务。对这种改进或发展了的技术的交换办法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通常将规定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改进和发展技术的条款称为“继续提供技术援助条款”，将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提供改进和发展技术的条款称之为费用互惠、交换期限一致的原则。</p>
<p>（8）技术文件的交付。该条款包括技术文件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技术资料包装的要求，技术文件短损的补救办法，技术文件使用文字和技术参数的度量衡制度等内容。</p>
<p>（9）技术价格与支付。技术价格是指技术受方为取得技术使用权所愿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技术使用费的货币表现。与有形商品定价不同，技术定价是个复杂的问题，其高低取决于多种图素，主要有供方为完成交易所垫支的直接费用；供方所预期的利润；技术的生命周期和技术所处的周期阶段；供方所提供销技术服务量；技术使用的目的和范围；供方对受方授权程度，供方对技术的担保和受方接受能力；技术供求状况；技术的经济效益；受方国家政治环境和对产权保护状况等等。</p>
<p>技术价款的支付办法也与有形商品不同，常用的做法有三种：一是一次总付。即将技术使用费、技术资料费和技术服务费等费用一次算清加总，其总金额一次付清或分期友。二是提成支付。即当技术实施后，逐年按合同产品的产量或销售额或所获利润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技术价款支付。三是入门费加提成支付。即当合同生效或受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先支付一笔约定的金额，然后再逐年提成费用。</p>
<p>（10）保证。该条款主要是为维护被许可方的利益，加强许可方的责任。它包括权利保证和技术保证两项内容。权利保证主要是指许可方应保证其是所转让技术的合法顾有者，并有权进行技术转让，这种转让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内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技术保证是指供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其提供的技术是安全实用的，可以生产出合格的合同产品。在保证条款中，主要是规定技术保证的内容。权利保证则主要在鉴于条款、侵权等条款中加以规定。</p>
<p>（11）其他条款。除上述条款外，许可合同中还有“索赔、不可抗力、税费、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合同期限、文字及签字，合同附件等条款和内容。这些内容与一般商品买卖合同大同小异，故此不再赘述。</p>
<p>各种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是根据合同标的具体特点所须规定的条款。</p>
<p>专利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包括专利条款、专利保持有效条款等等。</p>
<h2 id="a-8f27d4fc">专利条款</h2>
<p>该条款要明确所转让专利技术的法律状态，列出专利号、专利申请国别、申请时间和有效期限。若属正在申请的专利，则要在合同中订明将来双方的权力义务如何随申请结果而变化，等等。专利保持有效条款。多数国家规定，专利权人必须按年交纳年费才能维持专利权的有效。因此，在合同中一般应规定：许可方有义务依法交纳年费以维持所转让专利的有效性；若因未交纳年费而导致专利失效，则合同将因此而解除。在专利许可合同中还应列有规定专利标记的使用、侵权及其处理条款等等。</p>
<p>商标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主要有：商标内容和特征，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方使用商标的形式；对商标标识的管理；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权等。</p>
<h2 id="a-8c599e0e">主要特殊条款</h2>
<p>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主要有：初期保密协议，保密和考核验收条款。初期保密协议主要是在进行技术谈判时双方所达成的保密协议，保证在技贸合同未达成的情况下，受方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对从供方那里获得的一切技术秘密予以保密。保密条款则是在双方达成交易订人合同中的关于保密责任、措施等规定。</p>
<h2 id="a-9454e228">考核验收条款</h2>
<p>技术贸易的“交货”过程，实际上是供方向受方传递和传授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过程。其中除移交技术资料外，更主要的是靠言传身教的形式向受方“交货”。“交货”是否完成?所交之“货”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在技术贸易中这些问题只能用考核合同产品的办法来解决。因此，在考核验收条款中，必须订明以下主要内容：考核验收的产品型号、规格、数量，考核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次数，考核验收的地点、时间，所用关键专用测试仪器及设备的提供，双方参加考核验收人员的安排和责任，考核费用的负担，考核结果的处理，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归属，经济、法律责任归属等等。</p>
<h2 id="a-4003d9fc">咨询合同</h2>
<p>技术服务和咨询也是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技术贸易方式，由于其内容、范围和形式相当广泛，故其合同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一般来说，技术服务和咨询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p>
<p>（1）合同的标的</p>
<p>主要订明合同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或要达到的技术要求。</p>
<p>（2）服务的要求及形式</p>
<p>在该条款中，应订明服务方派遣技术人员的人次、等级、资历、工作进度、工作地点和待遇条件，委托方接受培训人员的数量、资格、培训时间、地点、方式和待遇条件，服务方提供资料或报告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完成技术服务和咨询的时限。</p>
<p>（3）双方的责任</p>
<p>委托方要如实介绍情况，为服务方实地考察提供方便；按规定支付技术服务咨询费；按时接受对方的工作成果。服务方要尽最大努力为对方服务；及时提出报告；适时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为对方保密，等等。</p>
<p>（4）咨询报告的验收和处理</p>
<p>若属咨询性服务，则在咨询报告期限完了以后一定时间内，服务方要提供出咨询报告，双方举行答辩会，由服务方解答委托方提出的问题或质疑。若发现报告中有数据差错或其他问题，应规定纠正的期限，并确定验收报告的最终期限。</p>
<p>（5）其他条款</p>
<p>其他如技术服务和咨询的计价和支付；违约及其处理；关于工程设计、产品开发等技术服务合同的保证和担保等都要在合同中订明。</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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