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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准生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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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准生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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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准生证(即计划生育服务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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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CDATA[芳草斜阳外]]></dc:creator>
		<pubDate>Tue, 29 Nov 2022 04:26:36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知识]]></category>
		<category><![CDATA[准生证]]></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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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准生证，又称为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是中国新婚夫妇要生小孩子前的准备手续。这个证集合了准生证，查环等一证多用功能，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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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p>准生证，又称为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是中国新婚夫妇要生小孩子前的准备手续。这个证集合了准生证，查环等一证多用功能，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生育险报销、新生儿上户口、上学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计划生育服务证》。现在中国只有极少数落后地区官僚机构组织繁杂，才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分开的现象。中国大部分地区已经把《准生证》改名为《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服务证一般使用期限为1.5年。</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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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h1>基本介绍</h1>
<div></div>
<p>“准生证”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是中国新婚夫妇要生小孩子前的准备手续。2000年后，北京市废止《北京市人口计划与生育指标管理办法》，实施《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p>
<p>中国大部分地区已经把《准生证》改名为《计划生育服务证》。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生育险报销、新生儿上户口、上学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计划生育服务证》。</p>
<p>近年来，随着人口流动性不断加大，以及单位性质的改变。很多工作单位，早已没有计生部门，也没有《生育服务证》可以申请。要申请生育服务证，必须夫妻双方先到现工作单位开具婚育情况的证明，再到一方的档案所在地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 </p>
</p>
<h1>主要类别</h1>
<p>1、生殖健康服务证：符合政策怀孕时需要办理的，一般来说孩子出生后报户口还需要。</p>
<p>2、流动人口婚育证：当你离开户籍地，到外地工作或生活时，需要办理的。</p>
<p>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你生了一个孩子，不打算生第二个（当然是要符合政策，不违法计生法的情况下），需要办理的证，一般来说孩子上学会用到。</p>
<h1>主要作用</h1>
<p>1、男女结婚后，如果要生育孩子的话，必需先去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明，生孩子的时候相关部门要检查，比如医院、管计划生育相关部门，这个证相当于工商的许可证一样，有这个生育服务证就代表国家批准你生育合法的孩子了。</p>
<p>2、怀孕7个月的时候要靠这个生育服务证来启动你的生育保险办理程序。</p>
<p>3、育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p>
<p>4、给新生儿上户口。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1]新生儿上户口跟生育服务证没有必然关系，卫生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规定：三、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四、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p>
<h1>办理要求</h1>
<p>1、拿夫妻双方的户口和身份证，男方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就是证明你已经结婚，无单位的就去居委会问问）。</p>
<p>2、在男方户口所在地办事处或公司的人事部门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也即“指标”。（如果你在外地务工，必须回家才能办理）。</p>
<p>3、女方到指定地点去检查，开具怀孕化验单或诊断证明，地点可以询问女方单位的计生管理部门，无业的去问居委会。</p>
<p>4、如果办事处没有生育“指标”（年度指标满了），而你未经许可出生的小孩将是“非法”的，会遭到严厉的惩罚。现在户口政策放宽了，原则上讲凭医学出生证明就可以上户口。一些地方政府把上户口与计生挂钩只不过是计生管理上的手段，违反计生会让你交所谓的社会抚养费。</p>
<p>5、普通人办理该证一般要经受计生部门严格审核。关键各地不联网，各机构信息不共享，婚姻登记处你几年前领证了，户口机关你的信息还是未婚，因此，办证你要往返多次，不花费N天基本搞不定，尤其是大城市的。（补充一下：男女双方结婚之后应当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拿着结婚证把婚姻状况未婚的改成已婚。）</p>
<p>6、先跟女方居住地的社区相关部门沟通下，不然一个公章卡在那里，你欲哭无泪。另外即使你符合条件，也不是很容易就办好的,要有多跑几回的准备。不过马上为人父母了，就要有为人父母的准备不是！</p>
<p>7、在外地工作的流动人口，国家专门有政策，方便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详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办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配合。</p>
<p>另外，也不存在一个地方“指标”满了，不给办理生育服务证。只要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生第一胎或政策允许的第二胎，都没问题。</p>
</p>
<p>注意事项</p>
</p>
<p>①如果你们夫妻二人都是初婚(已经拿了结婚证)、未生育(小孩是第一个孩子)，那么在小孩出生之后一个月内补办准生证也是可以的，不会罚款。</p>
</p>
<p>②如果你们是初婚，但是是在小孩出生之后才拿结婚证，那么，不管准生证什么时候办，都会有罚款，大概在1000元左右。(不过，不同地方的条例有修改，可能不会罚款，具体情况看各地方条例)</p>
</p>
<p>③如果夫妻二人有一个是再婚，符合生育情况的，一定要先去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之后才可以生育，不然，罚款会比第②种情况更高。  </p>
</p>
<h1>办理流程</h1>
<h2 id="a-e2db2778">办理时间</h2>
<p>女方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并且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可以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p>
<h2 id="a-2c35d0fc">办理流程</h2>
<p>步骤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p>
<p>步骤二：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p>
<p>步骤三：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特殊情况：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p>
<p>不同的地区在办证程序上取舍不同</p>
<p>2012年年底，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简化办证程序，流动人口可在现办证手续(4张)居住地办证登记。曹志伟仍然觉得当前的办证程序复杂冗长，并将办证的时间成本折算成经济成本，主张办证时间从19个工作日缩减为4个工作日。这样的主张在“简政放权”的改革主旋律之下，容易获得认同，在政府部门一方看来也有其合理性，但相对一个证件的存废而言，精简程序所释放的成本空间必然有限。</p>
<p>2013年8月，在广州市组织的政府问政活动现场，市政协委员曹志伟抛出了准生证办证难的问题。他展示的办准生证的“长征图”显示，“办个准生证，涉及部门有8个，盖13个章，办理手续16道。”要合法生育，必须经过繁杂的程序，这些程序是否确有必要，还是只是旧做法的延续。</p>
<h2 id="a-9a2b5736">补办方法</h2>
<p>拿两个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去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补办，或者上户口的时候，拿户口本和宝宝的医学出生证明（宝宝出生的医院会出具相关手续并告诉你如何办理）去派出所办理（小孩出生一个月以内，一个月后要双方居委会证明等）。</p>
<h1>相关规定</h1>
<p>2012年11月30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发布。</p>
<h2 id="a-2c60579a">简化办证流程</h2>
<div></div>
<p>第一，进一步精简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时所需材料。</p>
<p>第二，实行一次性告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p>
<p>第三，限时办结。对于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等，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户籍所在地在为群众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要遵守法定要求和时限，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因特殊情况在法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p>
<p>第四，特事特办。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主动上门办理。要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探索实行全程办事代理服务制。在办理相关证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p>
</p>
<h2 id="a-710bbacd">解决流动人口等人群办证难问题</h2>
<p>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户籍所在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息核查责任，不得相互推诿。要切实解决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集体户口等人群的办证难问题。</p>
<h2 id="a-786a607b">调整</h2>
<p>2012年12月，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出通知，对生育服务证（俗称“准生证”）的办理办法作出调整：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 </p>
</p>
<h2 id="a-194c4c9f">撤销规定</h2>
<div></div>
<p>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已发证的予以撤销并收回已发证件；持证人所持证被宣告无效或撤销而仍继续怀孕、生育的，按政策外怀孕、生育处理。</p>
</p>
<p>1、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涂改、转借《准生证》，或所持《准生证》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现后应发出《扣证通知书》扣缴或撤销其《准生证》。</p>
</p>
<p>2、持证人经批准生育二孩，但怀孕后未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紧急情况除外)擅自施行人工流产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现后，在其《准生证》“二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中的“备注”栏注明“因擅自施行人工流产，取消原二孩生育批准”并加盖公章；在“特殊情况记录”栏注明施行人工流产的单位、时间并加盖公章。</p>
</p>
<p>3、发证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发放《准生证》。或者经办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准生证》，在《准生证》上登记虚假内容的，其《准生证》无效。</p>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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