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子恒(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连子恒,男,汉族,1951年7月生,河南禹州人,1972年7月参加工作,197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工业经济系企业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曾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2016年,被告人连子恒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

2020年7月24日,连子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被准予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29年11月11日止。

人物履历

1972.07——1972.12,河南省禹县城关镇办事员;

1972.12——1981.05,河南省禹县县委组织部干事;

1981.05——1981.08,河南省禹县褚河公社党委第一副书记;

1981.08——1984.11,河南省禹县褚河公社党委书记;

1984.11——1986.11,许昌地委党校大专班学习;

1986.11——1988.07,河南省禹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1988.07——1991.07,河南省禹州市委副书记、市长(1988.09—1991.07在省委党校政治管理专业函授班学习);

1991.07——1995.02,河南省许昌县委书记;

1995.02——1997.11,河南省商丘地区行署副专员;

1997.11——1998.05,河南省商丘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1996.12—1998.11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工业经济系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1998.05——1999.03,河南省商丘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1999.03——2001.01,河南省商丘市委副书记;

2001.01——2001.04,河南省三门峡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1.04——2004.02,河南省三门峡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4.02——2008.01,河南省三门峡市委书记;

2008.01——2008.0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中共三门峡市委书记;

2008.03——2011.09,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2011.09——2013.01,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中共十七大代表

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中共河南省第八届委员会委员;

河南省第七届、九届、十届、十一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2014年8月17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连子恒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除职务

2014年9月26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确认连子恒的省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立案侦查

2014年12月23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连子恒(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依法指定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开庭审理

2015年7月24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河南省人大原常委会秘书长、中共河南省三门峡市原市委书记连子恒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连子恒在最后陈述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连子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人民币914.8万元,美元28.5万元、购物卡4.5万元、丰田普瑞维亚商务车一台,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时,被告人连子恒对962余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另外,被告人连子恒还非法持有三门峡市原煤炭局局长雷建国(已死亡)所送枪支10支及800余发子弹。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连子恒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进行了法庭调查;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连子恒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将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6年,被告人连子恒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连子恒利用担任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河南省三门峡市委书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983.3万元、28.5万美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有价值人民币961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非法持有枪支10支、弹药808发。

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连子恒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

获得减刑

服刑近4年后,连子恒迎来减刑机会。2020年6月22日,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对罪犯连子恒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建议,并报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4日出具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信检五部减意〔2020〕453号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罪犯连子恒裁定减刑。

裁定书显示,经审理查明,罪犯连子恒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8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2020年7月24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该院认为,罪犯连子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29年11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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