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首饰商品质检抽查
张钧 董靖
1.监督抽查是规范市场的重要手段
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珠宝首饰作为一种特殊的贵重消费品,其质量状况始终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而监督抽查这一手段,既体现了我国的当前珠宝首饰市场发展现状和整体发展趋势,又反映出了尚需解决的一些问题。它为监督珠宝首饰市场中的产品质量,普及珠宝首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相关法规,规范珠宝首饰企业的经营活动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多次对珠宝首饰的监督抽查,珠宝市场逐步健全,初步实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以及公平、有序的珠宝市场竞争环境,珠宝行业的整体产品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仍存在珠宝玉石首饰产品名称不规范、定名错误、钻石分级定级不准确等方面质量隐患,同时也反映出珠宝企业及部分质检机构存在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对标准理解不够、技术水平不足等方面的问题。
2.2009年工商珠宝首饰监测抽检情况
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流通领域珠宝首饰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检验工作委托书(2009)国工商监委字第007号的规定,抽查了全国6个重点城市(包括天津、沈阳、山西、武汉、重庆、杭州)流通领域的珠宝首饰商品。
监测抽样检查共计抽检41家企业,全部抽检样品合格的企业21家,抽检企业合格率为51.2%。
共检查2478件珠宝首饰商品,其中抽样检查75件样品。涉及钻石1948件(包括裸钻、镶钻石首饰),彩色宝石400件(包括珍珠、海蓝宝石、托帕石、合成立方氧化锆、染色石英岩、玻璃等),纯贵金属饰品130件。
在抽样检查的75件样品中,检验合格样品49件,占所抽检样品的65.3%;检验不合格样品26件,占所抽检样品的34.7%。本次监测总体合格率为98.95%,不合格率为1.05%。
在所抽检的75件样品中,包括60件钻石分级样品、11件珠宝玉石鉴定样品、4件纯贵金属饰品。60件钻石分级样品中,44件合格,占钻石数量的73.3%,16件不合格,占钻石数量的26.7%;11件珠宝玉石鉴定样品中,4件合格,占珠宝玉石数量的36.4%,7件不合格,占珠宝玉石数量的63.6%;4件纯贵金属饰品中,1件合格,占纯贵金属数量的25.0%,3件不合格,占纯贵金属数量的75.0%。
在检测过程中,钻石分级样品不合格主要表现在所标示的颜色级别、净度级别与国家标准不符,珠宝玉石鉴定样品不合格主要表现为定名错误,贵金属样品不合格主要表现为缺少材料名称印记、厂家代号印记。
3 综合分析
检查结果表明,国内珠宝市场商品质量的总体情况比较好,知名品牌企业十分重视商品的质量和企业的形象,大部分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有序,比较慎重地选择了第三方质量担保机构,经销商品的质量能够得到较好控制。但是,部分珠宝企业的商品仍存在质量隐患。
3.1 珠宝企业所销售的商品存在的问题
(1)珠宝定名错误。如:“托帕石”标示为“水晶”。
(2)珠宝定名不规范。如:“染色石英岩”标示为“马来玉”。
(3)贵金属印记不完整。如:此次抽检的一些样品,贵金属缺失材料名称印记、厂家代号印记。
(4)钻石级别不合格。如:颜色级别“H”色标示为“G”色,净度级别“SI”标示为“VS”。
3.2 质检机构存在的问题
绝大部分国内珠宝质检机构内部质量管理有序,检测结果科学、公正、准确。但国外检测机构的鉴定证书存在较大问题。本次抽查的60件钻石分级样品中,16件不合格,其中在16件不合格的钻石中,配有国外证书的有14件,占不合格钻石的87.5%。
主要原因及其对市场的影响:
首先,国外检测机构基本上属于商业性实验室,其检测尺度随市场的变化而不断改变。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日益增多的国际贸易,国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随着钻石大量涌入国内珠宝市场。这些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钻石并不执行国家检测标准,且多家国外检测机构所依据的技术规则更是参差不齐,与国家标准相差很大。这些国外检测机构针对国内销售的小于1克拉的钻石出具的检验证书普遍存在虚高的情况。这对国内逐步完善的国家钻石分级体系是一个很大冲击。
其次,这类标有虚高的颜色级别或净度级别的国外证书,特别受到部分企业的欢迎。销售企业以“国际证书”作为销售的卖点及促销手段,这类标有虚高的颜色级别或净度级别的钻石同时意味着更高的销售价格,从而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再次,国外检测机构以虚高级别的“国际证书”为优势,争取到部分企业与他们合作。这种不正当的竞争严重损害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及国内检测机构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这些在中国销售但却不执行我国国家标准的国外证书在中国市场的大量流通,会严重影响、损害我国珠宝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4.几点建议
4.1 加强政府、行业协会对企业的监管
(1)着力于向企业宣传计量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使企业做到依法经营。
(2)组织企业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认真学习珠宝玉石首饰相关标准,敦促企业持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培训,不断地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使企业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准确标注产品标签和印记或其他质量证明文件,避免不标、漏标、错标、甚至是虚标的现象,保证以准确的产品质量标识进入市场,进而避免不必要的产品质量风险和纠纷,切实地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保障和维护珠宝首饰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3)增大对珠宝企业的管理力度,通过定期监督检查、评选优秀企业等形式强化企业的质量意识,不断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4.2 规范市场
加紧制定、完善珠宝首饰商品的标识管理规定,并通过相关的管理规定避免企业肆意放松商品技术标准,进一步规范、净化珠宝市场。
4.3 提高国内珠宝质检机构素质
提高国内珠宝质检机构的技术水平及职业道德修养,为我国珠宝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4.4 发挥政府、行业协会的优势,清理、整顿国内检测证书市场
(1)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要求在国内市场销售的珠宝首饰,必须配备执行中国国家标准的检验证书。
(2)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增强对珠宝市场的监管力度,通过定期监督检查,清理、整顿国内检测证书市场。以此确实保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保障和维护珠宝首饰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3)利用各种媒体手段(电视、网络等),广泛地向消费者宣传国家标准与国内优秀的实验室,而不是盲目迷信国外实验室及国外证书。
昆明市珠宝首饰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珠宝首饰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珠宝首饰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珠宝首饰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从事珠宝首饰加工、销售活动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珠宝首饰是指:天然宝石、优化宝石、合成宝石、人造宝石、拼合石、各类特殊光学效应宝石(如:星光、猫眼等)及养殖珍珠等经加工而成的产品,半成品镶嵌的首饰及其它产品。第四条 昆明市技术监督局对全市辖区范围内加工、销售的珠宝首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市场需要,统一合理设置市级珠宝首饰质量监督站和公正鉴定点;组织协调检验鉴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认可工作。
县区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受理珠宝首饰质量投拆、纠纷调解和仲裁。第五条 昆明市珠宝首饰质量监督检验站是法定的珠宝首饰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加工、销售的珠宝首饰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珠宝首饰市场进行监督抽查检验;接受珠宝首饰质量的委托检验和仲裁检验。
凡抽查检验的样品,不得破坏,经检验后退还。被查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检。抽检所需正常费用,由受检者支付。无理拒绝抽检的,以不合格产品论处。第六条 未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珠宝首饰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法定检验,所出据的检验报告不具法律效力。第七条 经营者加工、销售珠宝首饰,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珠宝玉石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鉴定标准》的规定术语,标注产品的正确名称和公认别名。
(二)按照《鉴定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的属性及其它质量标识。
(三)标明产品的产地、厂名和销售价格。
(四)具备相应的质量检验手段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并逐步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保证卡;10000元以上的珠宝首饰,应附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
(五)销售价格在1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珠宝首饰,应附有产品质量保证卡;10000元以上的珠宝首饰,应附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第八条 经营者加工、销售珠宝首饰,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禁止以下冒充行为:
(一)低档宝石充作中、高档宝石;
(二)染色处理宝石充作自然色宝石;
(三)镀膜宝石不加说明充作天然宝石;
(四)合成宝石不加说明充作天然宝石;
(五)人造宝石不加说明充作天然宝石;
(六)破坏性去劣存优宝石充作天然宝石;
(七)拼合宝石不加说明充作单体宝石;
(八)惯例不允许或未经说明,进行品质特性改善后充作天然宝石的其它宝石。第九条 鼓励经营者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珠宝质量。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及产品质量稳定提高,优质服务的经营者,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通报表扬,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第十条 消费者有权就所购买的珠宝首饰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查询,向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停止销售,并处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技术监督部门可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的两倍处予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伪造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和鉴定证书的,先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更正,并按正常检验费的三倍处予罚款,再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伪造检验结论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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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首饰算质量问题都有哪些?
1、上柜足金和千足金首饰,含金量标称值与实际检测结果不一致的。
2、首饰没有按标准规定刻有材料名称、材料含量和厂家代号等三项印记内容的。
3、首饰不具有检验机构检测的质量合格证明的。
扩展资料:
黄金首饰的生产管理方法:
1、标准金饰
指按国家标准生产的黄金制品,包括足金、千足金;标准金饰定点销售单位是指遵守本办法,由福建宝协组织考核,质量符合标准、价格构成规范的珠宝金店或百货商场。
2、价格管理
(一)工费:由定点销售店按金饰品工艺复杂程度和市场情况自行定价;
(二)零售管理费用:包括税费 、店租 、劳资、资金占用 、其它(如水电)等五项行业基本费用,行业平均成本,以零售费率形式表示。
(三)金价:比照上海黄金交易所Ⅰ号标准金实时价格换算足金和千足金实时销售价格。
3、宣传普及
利用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普及标准金饰的知识,购买非标准金饰利益受损程度和佩戴非标准金饰的危害性,引导销售。宣传费用由定点销售单位分摊。
4、保护利益
为维护标准金饰定点销售单位合法利益,福建宝协提请政府执法部门对销售非标准金饰单位予以关注;对所售金饰质量问题严重的,由福建宝协代表行业利益向地方法院予以起诉。
5、组织机构
首批参与单位(金店)为福建省标准金饰专业委员会当然委员单位。为防止缺乏诚信的单位进入本组织,申请“标准金饰定点销售”的单位,须经本组织机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
6、违约处理
标准金饰专业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办法》第三条金饰中黄金含量规定的,第一次赔偿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连续第二次违反的,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黄金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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