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新柱,男,汉族,1960年7月生,陕西洋县人,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兼)。2019年5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冯新柱受贿案,对被告人冯新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人物履历
冯新柱,男,汉族,1960年7月生,陕西洋县人,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高级会计师。
1979.10——1981.07,在西安统计学校统计专业学习;
1981.07——1989.11,在陕西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工作,先后任计财科出纳、计财科副科长、公司经理助理(其间:1983.06—1986.06,在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商业企业经营管理大专班学习);
1989.11——1994.03,陕西省农电管理局财务副处长;
1994.03——1996.01,陕西省农电管理局财务处处长(其间:1993.08—1995.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
1996.01——2001.05,陕西省农电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其间:1997.09—1999.12,参加陕西财经学院财政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2001.05——2003.03,铜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3.03——2004.08,铜川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成员(其间:2002.09—2004.07,参加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班学习);
2004.08——2004.09,铜川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2004.09——2005.03,铜川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党组书记;
2005.03——2011.01,铜川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其间:2006.01—2007.01,参加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2007.03—2009.01,参加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导师制)哲学专业学习;2006.10—2009.12,参加西安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研究生班学习);
2011.01——2011.04,铜川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11.04——2015.04,铜川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5.04——2016.07,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6.07——2018.01,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兼)。
党的十八大代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陕西省第十二届、十三届委员会委员,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陕西省第十二届、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1月3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陕西省副省长冯新柱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辞去职务
2018年1月21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冯新柱辞去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的请求。
依法双开
2018年3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陕西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冯新柱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冯新柱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纪律,毫无“四个意识”,对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消极应付,且利用分管扶贫工作职权谋取私利,与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和旅游,接受公款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应私营企业主请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冯新柱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与人民群众毫无感情,道德败坏,腐化变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冯新柱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8年11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冯新柱涉嫌受贿一案,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由浙江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冯新柱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冯新柱利用担任陕西八大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铜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市长,中共铜川市委书记,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9年1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冯新柱受贿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冯新柱利用担任陕西八大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铜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市长,中共铜川市委书记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兼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投资、矿产开发、资金借贷、工程承揽和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47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冯新柱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冯新柱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一审宣判
2019年5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陕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冯新柱受贿案,对被告人冯新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对冯新柱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冯新柱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冯新柱利用担任陕西八大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铜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市长、中共铜川市委书记,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投资、矿产开发、资金借贷、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47万余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新柱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冯新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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