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技术监督工作)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前身为河南省技术监督局,成立于1989年2月,由原省计量局、省标准局和原属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的质量管理部分职能合并组建,副厅级机构,为省政府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技术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直属省政府领导,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工作,并对质量管理进行宏观指导。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技术监督工作)

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中的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核发职责。

2.取消工业用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核发职责。

3.取消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中的场(厂)内机动车辆安装许可职责。

4.取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职责。

5.取消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职责。

6.取消电焊条生产许可证核发职责。

7.取消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审批职责。

8.取消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职责。

9.取消组织机构代码颁证职责。

10.取消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办理职责。

11.取消验配眼镜生产许可证核发职责。

12.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职责。

13.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将移动式压力容器、电站锅炉使用登记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1.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化妆品生产许可、强制检验职责和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承接的职责。

1.特种设备改造单位许可职责。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职责。

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法规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全省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全省质量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全省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四、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管理企业标准备案,负责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工作。

五、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对比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六、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全省的质量认证、安全质量许可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认证认可工作,研究制定全省认证认可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全省的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认证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活动,统一管理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七、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承担全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相关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查处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违法行为。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全省系统领导班子建设、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省系统财务经费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基本建设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处理机关日常政务,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综合性会议的组织、文秘、机要、档案、政策研究、信息、保密、政务公开、信访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二)法规处。起草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法规建设规划;参与起草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参与有关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三)质量管理处(省防伪办公室)。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和质量奖励制度;建立全省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统一协调全省的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认证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活动;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标准化处。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负责地方标准的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工作;管理、协调和指导农业综合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管理企业行业标准备案;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实施并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计量处。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省级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组织全省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依法管理全省计量器具,规范和监督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计量器具证书制度;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统一管理和监督对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计量认证工作。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全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全省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省政府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统计分析;监督管理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全省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产品质量监督处(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拟订全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拟订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市、县(市、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承担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全省产品质量的行业和专业性监督;管理全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监督管理全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依法组织对相关的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认可和资格认定工作;协调、指导全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八)食品安全监管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相应的工作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及市场准入工作;承担全省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

(九)执法督查处。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认证认可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全省系统开展从源头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承担组织协调全省有关专项打假活动及跨省辖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指导全省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拟订直属系统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科技信息处(审计处)。拟订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系统技术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提出系统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经费年度计划方案并监督执行;负责系统的技术改造、统计工作;组织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和奖励等工作;负责系统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服务工作。拟订直属系统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直属系统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及直属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直属单位和直属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系统外事工作。

(十二)计划财务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系统计划、财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编报系统预决算并下达预算;管理全省系统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及政府采购工作;审核系统各类会计报表;负责系统罚没物资拍卖、销毁的报批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直属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人员编制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总工程师、总检验师、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主任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2名。

成就

省质监局在省委、省政府和质检总局的领导下,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坚持以信息公开、阳光行政取信于民的理念,不断完善公开制度,拓宽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创新公开形式,扎实推进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努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了质监系统的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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