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所得(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纳税人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为亏损5万元,即9万元-14万元,不纳税,合计税额为26400元。

清算所得课税,在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作了规定。股东同意企业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签署日期是2008年9月30日,并在当日成立清算组,则2008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为经营期未满12个月的一个纳税年度。

清算所得(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清算所得案例分析

某企业成立于2002年,实收资本4000000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企业账面未分配利润为1284798.38元。根据股东会决议,企业准备注销。2008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流动资产5679008.56元,非流动资产227155.98元,流动负债402849.64元,非流动负债为0,所有者权益5503314.90元(其中实收资本4000000元,本年利润218516.52元,未分配利润1284798.38元)。

1.经营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

股东同意企业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签署日期是2008年9月30日,并在当日成立清算组,则2008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为经营期未满12个月的一个纳税年度。按规定进行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8年1月~9月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为218516.52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应按规定进行2008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这一经营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54629.13元。

2.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

2008年10月1日为清算期开始之日,2008年12月20日申请税务注销,即清算期为2008年10月1日~2008年12月20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1)资产可收回金额(或者称可变现金额)为5420518.09元;

(2)资产计税基础为5906164.54元(假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

(3)债务偿还金额为190858.66元;

假设负债计税基础与负债账面价值一致,则:

处理债务损益=402849.64-190858.66=211990.98(元);

(4)清算费用合计58000;

(5)假设没有发生相关税费,清算所得=5420518.09-5906164.54-58000.00+211990.98=-331655.47(元);由于清算所得为负数,故就清算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涉税事宜。

剩余资产=资产可收回金额-债务偿还金额-清算费用-相关税费=5420518.09-190858.66-58000-0=5171659.43(元);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即股息所得)=1284798.38+218516.52+0=1503314.90(元);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5171659.43-1503314.90=3668344.53(元);

股东投资成本为4000000元;

投资转让损失=4000000-3668344.53=331655.47(元)。

从以上计算可知,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余额为1503314.90元,故股东应确认的股息所得为1503314.90元;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小于股东投资成本,故该股东应确认投资转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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