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共有34个,包括23个省(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台湾)、5个自治区(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4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
现行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一共34个(名称见下表)。在历史上和习惯上,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
北 京 | 天 津 | 河 北 | 山 西 | 内蒙古 | 辽 宁 |
吉 林 | 黑龙江 | 上 海 | 江 苏 | 浙 江 | 安 徽 |
福 建 | 江 西 | 山 东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重 庆 | 四 川 | 贵 州 |
云 南 | 西 藏 | 陕 西 | 甘 肃 | 青 海 | 宁 夏 |
新 疆 | 香 港 | 澳 门 | 台 湾 |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国一共有49个省级行政区。1951年,原来的49个省级行政区增加到53个,达到历史最高点。1953年,全国共设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后又几经调整。到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到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形成了现行的34个省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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