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证书编号是作为高等学历毕业后,从事工作的一个标签,学位证书编号具有唯一性,一人对应一个编码,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学位证书编号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证书编号是由于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对所颁发的学位证书予以编号便于管理。
学位证书编号规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现决定对我省学位证书编号方式进行调整,各种学位的证书编号方式如下:
一、普通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以下简称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为十六位数字: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授予学位的级别(博士2、硕士3、学士4),第七至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08),第十一位为0或者1,后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人员的顺序码,即后六位必须在000001—199999范围内。
二、专业学位证书编号以字母“Z”开头,后续16位编码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取消原专业证书编号中用来区分专业的字母码)
三、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所获学位证书的编号以字母“T”开头,并在第十一位用数字“0”加以区别,其余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
四、学士学位中的“双学位”和“第二学位”证书,分别在第十一位用数字“2”和“3”加以区别,成人学士学位证书,在第十一位用数字“4” 加以区别, 成人自考学士学位证书,在第十一位用数字“5” 加以区别,其余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
五、来华留学人员学位证书编号在第十一位采用数字“6” 加以区别。其余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
六、“高校教师”、“中职教师”硕士学位证书编号,以字母“T”开头,并在第十一位用数字“7”加以区别,其余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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