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震局(负责全国性和辖区内防震减灾工作的政府机构)

广东省地震局成立于1978年1月,在中国地震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下,完成全国性和所辖区内的防震减灾工作任务。

广东省地震局(负责全国性和辖区内防震减灾工作的政府机构)

机构简介

在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行使防震减灾工作的行政职能;为保障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主要职责是:制订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法规,制定颁发有关技术规范;制订省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承担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关办事机构的职责;管理省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管理省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由此产生的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全省各市、县防震减灾工作。

机构构成

广东省地震局现有干部职工419人,其中,科技人员251人,已获得高级以上职称的有56人,中级职称90人。

形成了一个年龄结构合理、专业门类较为齐全,包括:地震监测、分析预报、地震地质、地震活动性、地壳形变、地球物理、地球深部构造、水库诱发地震、工程地震、结构抗震等研究为主体的地震科技队伍。

广东省地震局下属有地震监测中心、地震分析预报中心、工程防震研究院、地震测量物探队、地震科技咨询中心、地震工程勘测中心、地震仪器厂等科研生产单位,担负着全省地震监测预报和科研任务。

作为广东省地震局主要任务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目前,在省内设有地震监测及前兆观测台(网)19个,采用测震、地磁、重力、地形变、地下流体物化指数等观测手段,昼夜监视我省地震活动情况,捕捉前兆信息,为地震预报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在完成地震检测预报和科研工作同时,我局属下的科研事业单位,还充分发挥自身的科技优势,面向社会、服务于经济建设。以其雄厚的技术力量和先进的仪器设备。

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的地震地质、地震活动性、工程场地稳定性、工程地质、C14年代测定、岩土力学实验、地震动参数、结构抗震验算、工程测量、物探工程等领域开展科技服务,为广东的防震减灾事业做出贡献。

主要职能

广东省地震局实行中国地震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制,为正厅(局)级,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职能。

广东省地震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应急管理部党委、中国地震局党组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进职能转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广东省防震减灾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广东省防震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防震减灾双重计划财务管理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防震减灾事业创新发展。

(三)负责建立地震灾害风险防治体系、地震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地震科技创新体系和防震减灾社会治理体系。

(四)负责建立防震减灾信息系统,建立地震监测预警、灾情报告和风险报告制度,建立地震灾害风险信息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震情、灾情和地震灾害风险信息,保障地震应急响应。

(五)负责编制广东省地震监测站网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防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

(六)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八)组织防震减灾公共服务,负责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培训工作。

(九)承担中国地震局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广东省地震局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广东省地震局编制了《广东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的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也可以通过邮寄,或到本单位办公地点获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广东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广东省地震局信息网公开。

2.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窗口查询,政府信息公开窗口设在广州市先烈中路81号4层401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时—12时,14时—17时。

3.通过邮寄方式获得公开政府信息,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81号,单位名称:广东省地震局办公室。

4.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广东地震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81号

通信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81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时—12时,14时—17时。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广东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特别说明:

申请人申请获取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2.登记

本单位对于有效的申请给予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并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三)收费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参照《广州市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执行。

三、监督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广东省地震局纪检监察审计处举报。

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81号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时—12时,14时—17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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