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健勇,出生于1966年8月,江西分宜人。199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2004年10月起任兴国县委副书记、县长。原中共于都县委书记,2000年12月起先后担任新余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市委办调研员、江西省委农工部办公室副主任(正县)、赣州市委副秘书长(正县),2011年7月27日,因指使他人干扰2011年赣州市换届工作,江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研究,并报江西省委批准,决定免去胡健勇的于都县委书记职务。
简介
胡健勇,1966年8月出生,江西分宜人。199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
2000年12月起先后担任新余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市委办调研员、江西省委农工部办公室副主任(正县)、赣州市委副秘书长(正县),2004年10月起任兴国县委副书记、县长。2011年5月任中共于都县委委员、常委、书记。
被免职
2011年7月,江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严肃查处了于都县委书记胡健勇指使他人造谣中伤、干扰换届的严重违纪案件。为严肃换届纪律,根据党的纪律规定,特别是中央关于换届纪律的规定,经赣州市委讨论,江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研究,并报江西省委批准,决定免去胡健勇的于都县委书记职务。
经查,2011年4月以来,胡健勇因自己未被列为拟提任副厅级干部人选而心存怨恨,指使李某组织其亲属多人,肆意捏造虚假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匿名书信、知名网站发帖等方式,对赣州市2011年换届工作和有关领导进行造谣诬蔑,造成了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江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认为,胡健勇的造谣诬蔑行为,严重背离了党的组织原则,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尤其是中央“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和江西省委“10个严禁”的换届纪律要求,完全背离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道德,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扰乱了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换届工作,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贪墨获刑
贪污受贿1700多万元被判无期
2012年7月2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赣州市胡健勇一案一审宣判。胡健勇在担任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其行为因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胡健勇在担任赣州市委副秘书长、兴国县县长、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或承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原司机等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0.088万元,美元4.1万元,港币28.2万元,新加坡币4000元,欧元5000元。
2008年至2011年,胡健勇在担任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发票及收不入账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此外,1992年至2012年3月,胡健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于差额706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属于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案发后,办案机关追缴胡健勇赃款共计人民币1713.864252万元。
据此,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胡健勇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狱中举报
中央巡视组江西寻“老虎”
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原县委书记胡健勇在狱中的举报就已经引起了巡视组的注意。2012年6月20日,胡健勇因贪污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他的记忆力十分惊人,曾在狱中写举报信,交待过许多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列举了300多人,谁什么时候送给他什么东西,他又曾经给谁送过什么东西,都记得一清二楚,最后把很多人都供出来了。”
接到胡健勇的举报材料,巡视组提审了胡。胡健勇所提供的线索中,所供出的那些未被处罚的官员也引起了巡视组的重视。
在当地广为流传的一种说法是,该市一位被巡视组掌握了受贿线索的厅级干部亦被胡健勇牵出。据透露,被巡视组约谈后,该厅级干部当晚已被留下,还供出了其他人。其中,他曾经的下属、一位县处级干部被牵出,并交代了贪腐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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