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汉语词语)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欺诈是经济生活中的毒瘤,市场经济的破坏力量,它不仅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损害了中国对外经济交往,毒化了社会风气。

欺诈(汉语词语)

简介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根据《合同法》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而在《民法通则》中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一方当事人故意做出虚假陈述,或者做出其本人并不相信其真实性的陈述,或者不顾其内容是否真实而做出的陈述或图谋欺骗(并且事实上如此)。

术语渊源

关于“欺”“诈”两字的含义,《说文》采用互训的方法进行训释,它们为同义词。《说文·欠部》:“欺,诈也。”

《论语·子罕》:“吾谁欺?欺天乎?”《礼记·大学》:“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战国策·秦策一》:“苏秦欺寡人。”《韩非子·孤愤》:“其行欺主也。”

晋葛洪《抱朴子·吴失》:“主昏于上,臣欺于下。”宋司马光《廉颇论》:“相如抗节不挠,视死如归,卒欺秦王而归璧于赵。”鲁迅《书信集·致姚克》:“其实,在古书中找活字,是欺人之谈。”“欺”就是欺骗的意思。

《说文·言部》:“诈,欺也。从言,乍声。”《洪武正韵·祃韵》:“诈,诡谲也。”《左传·宣公十五年》:“我无尔诈,尔无我虞”,《史记·楚世家》:“楚王怒日:‘秦诈我而又强要我以地!’”宋陈亮《孙权》:“而公(曹操)之为人,智而多诈”。

“欺诈”一词在汉语中,是指用狡猾奸诈的手段骗人。《战国策·燕策二》:“齐田单欺诈骑劫,卒败燕军,复收七十城以复齐。”《汉书·西域传下·车师后国》:“其后莽复欺诈单于,和亲遂绝。”宋苏澈《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盖定差乡户人有家业,欺诈逃亡之弊,比之雇募浮浪,其势必少”。

立法历史

有关“欺诈”的立法,中国古代社会即有之。早在三国时期,魏律将其从秦汉贼律中分出,称之为“诈伪”。北齐时,曾将这种行为改称为“诈欺”,北周时又将其恢复为“诈伪”,并为以后历代所沿袭。唐律中,开始将“诈伪”列为十二篇篇名之一,至明代,“诈伪”又被列入刑律篇,可见这种行为之严重,均被各朝代统治者所重视,并且将其作为需要专门通过法律规定给予严厉制裁的行为之一。

“欺诈”一词在西方语言中,其基本含义与汉语是一致的,都是欺骗的意思。在英语中“Cheat”是骗取、欺骗、哄骗的意思;在德语中“Tauschung”是故意或恶意欺骗引起某种错误;在法语中“dolo”是恶意欺骗;在荷兰“bedrog”是欺瞒的意思。

在罗马法中,一切为使相关人受骗或犯错误以便使自己得利的伎俩或欺骗,均为诈欺。拉贝奥给诈欺下的定义是:一切为蒙蔽、欺骗、欺诈他人而采用的计谋、骗局和手段。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欺诈是指故意歪曲事实,诱使他人依赖于该事实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牛津法律大辞典》对诈欺的解释是:“在民法上,诈欺是一种虚伪陈述,或图谋欺骗的行为,通常以故意做虚假陈述、或者做出其本人并不相信其真实性的陈述,或者不顾其是否真实而做出的陈述等方式构成,并意图(并且事实上如此)使受骗人引以为据。但是,诈欺同样也可以以隐瞒真相或故意不做出其理应做出的陈述方式,或者通过行为构成。”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8条注释将欺诈的概念解释为:“欺诈行为是指意欲诱导对方犯错误,并因此从对方的损失中获益的行为。”

综上,对“欺诈”一词不外乎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的。一是指故意欺骗他人的行为;二是指故意欺骗他人,并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有学者认为,欺诈是故意使人欺骗他人的行为。

构成要素

欺诈人

欺诈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被欺诈人

被欺诈人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被欺诈人的错误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诈人的欺诈所致。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王利明《民法新论》上卷第376页)。可见,意思表示是一种行为,是表意人将心理状态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效力意思、表示行为、表示意思。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即效力意思;用以表达行为人内在意思的方式,即表示行为;通过表示行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即表示意思。

欺诈违反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其要求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诚实的、自觉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一原则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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