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49年9月5日伴随着共和国的解放宣告成立,建院于保定,后迁至石家庄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重大决策部署,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为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发展沿革
1949年9月5日,河北省人民法院伴随着全国即将解放的隆隆炮声在保定市宣告成立,院址在保定市法院街。1954年12月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正式改称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58年4月18日河北省第一届人大七次会议决定省会由保定迁往天津,1959年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地点由保定市迁至天津市,院址先后设在天津市哈尔滨道(后迁至重庆道)。
1966年5月,省会由天津迁到保定,省党政机关采用“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被安排到保定市及周边各县,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天津市迁至满城县城。随即“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常工作陷入停顿。1968年1月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公告,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2月3日,经中央批准河北省革委会在石家庄市成立,石家庄市由此成为河北省新省会。
1972年10月24日,省委决定恢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12月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石家庄市合作路正式挂牌办公。1976年5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合作路迁至中山西路,1987年5月又由中山路迁至石邑路7号(现裕华西路65号)办公至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杜佩珊、宋志毅、孙光瑞、吴庆诚、吴启秀、王树华、陆治国、张屏东、李永进、平义杰、李玉成、刘瑞川、高勇、卫彦明,现任院长黄明耀。
内设机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设有办公室、政治部、法官管理处、教育培训处、组织人事处、新闻处、机关党委、纪检组、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审判监督一庭、审判监督二庭、审判监督三庭、司法技术辅助室、法官协会、老干部处、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执行局(执行复议监督庭、协调指导庭、执行申诉审查庭、综合管理处)、行政庭、研究室、机关事务管理处、计划财务装备处、法警队、法官学院、石家庄铁路法院等共计34各部门。
机关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四)审理死刑缓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
(五)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六)依法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七)依法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
(八)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九)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
(十一)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十二)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省法院的调研工作。
(十三)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项。
(十四)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五)管理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该文章由作者:【联系人】发布,本站仅提供存储、如有版权、错误、违法等相关信息请联系,本站会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