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有彬(辽宁省大连市工商局局长、党组书记)

蔡有彬,男,汉族,1964年6月生,辽宁瓦房店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任辽宁省大连市工商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7年3月,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

人物经历

1980.09——1983.08,大连瓦房店师范学校学生;/n

1983.08——1988.10,复县交流岛乡中心小学、第40中学教师(期间:1986.7-1989.7大连教育学院政史专业学习,大专毕业);1987.11瓦房店市团委干事;/n

1988.10——1990.10,瓦房店市农委干事(期间:1989.3-1991.12辽宁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函授学习,大学毕业);/n

1990.10——1992.10,瓦房店市农委科长;/n

1992.10——1994.02,瓦房店市农委副主任;/n

1994.02——1996.06,瓦房店市复州湾镇镇长兼党委副书记;/n

1996.06——1996.12,瓦房店市赵屯乡党委书记;/n

1996.12——2001.01,瓦房店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期间:1997.3-1999.7辽宁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函授学习,研究生毕业);/n

2001.01——2001.12,瓦房店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n

2001.12——2004.09,瓦房店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n

2004.09——2006.03,瓦房店市委常委(提名为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人选),2004.9任瓦房店市常务副市长;/n

2006.03——2016.12,瓦房店市市长,辽宁省大连市工商局局长、党组书记

人物事件

经中共大连市委批准,大连市纪委监察局对大连市工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蔡有彬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蔡有彬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用公款请客、支付个人相关费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规定提拔干部;违反廉洁纪律,利用其职务影响,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并为其家人经营活动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索取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特大经济损失,涉嫌犯罪。

蔡有彬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经大连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大连市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蔡有彬开除党籍处分;由大连市监察局报请大连市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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