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性别鉴定是指在胎儿出生前,通过医学辅助手段预知它的性别。现有性别鉴定方法有四种,分别为羊水穿刺、绒毛取样、B超以及DNA母血筛查。而DNA母血筛查测性别,也是目前周期最早、最安全的检测方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草案)》,草案细化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对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方面作了严格。
简介
性别鉴定是指在胎儿出生前,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借助dna染色体检测技术,结合荧光定量PCR技术,检测母血中是否含有胎儿Y染色体,以确定胎儿性别。国际上鉴定胎儿性别的方法有:羊水穿刺、绒毛取样、B超和DNA母血筛查四种。虽然我国内地禁止医学或非医学性别鉴定,但香港可以做胎儿性别鉴定。
DNA母血筛查
DNA母血筛查是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抽取母体外周血,来进行判断,对胎儿及母体没有任何风险,由香港权威化验所出具报告,准确率99.4%以上,通过染色体做出性别推断,孕满7周,胚芽长度达到10mm就可以进行,约1-2天出结果。
DNA母血筛查鉴定原理
血液标本被抽出后,首先经过两次高速离心处理,将上层的清液移入新的无菌管内,冷冻保存备用。然后应用试剂将上清液中的DNA提取出来,将其染色体,放在在紫外灯下观察。如果看到SRY的条带意味着是男孩,没有则表明是女孩。
鉴定原理
我国内地禁止医学或非医学性别鉴定,只有香港可以做胎儿性别鉴定,性别鉴定原理是通过dna染色体检测Y染色体。孕妇怀孕7周以上,可以通过抽血,检测血液中是否有胎儿游离的Y染色体来确认胎儿性别。
这种方法也是国际公认,安全,准确,权威有效的方法。由于胎儿DNA通过血液游离到母体中,随着时间推移,母体中游离的胎儿DNA浓度会越来越高。通过对母体血液的DNA基因染色体分析。X,Y染色体可以鉴定胎儿的性别.胎儿细胞不断通过胎盘渗漏入母体循环,然后迅速被母体免疫系统破坏,胎儿DNA仍然留在血浆中。医学证实母血中有核细胞数量与游离胎儿DNA 水平升高。
性别的形成
胎儿是由卵子和精子结合而形成的新生命。正常女性一个月经周期排一个卵,卵子的性染色体都是一样的,都是X染色体。而精子内的性染色体,则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带X染色体精子(通称X染色体精子或X精子);一种是带Y染色体的精子(通称Y染色体精子或Y精子)。
如果进入卵子的精子是X染色体精子,和其结合形成的受精卵就是XX性染色体,即为女胎;
如果进入卵子的精子是Y染色体精子和其结合形成的受精卵则为XY性染色体,即形成男胎。所以胎儿性别完全由男性的精子决定。
在性交时,一次射入阴道几亿个精子。
Y精子数量占极大优势,是X精子的二倍,但到了最后,Y精子的数量和X精子的数量相差无几或更少。
X精子或Y精子和卵子结合完全是随机的,应该说各有50%的可能性,所以生男生女基本上是相等的。不过,X精子和Y精子在外观和性能方面都是有区别的。
种类
羊水穿刺
羊水是一种反映胎儿各项功能和某些病症的特殊液体,羊水中含有从胎儿皮肤、呼吸道和尿道脱落的细胞。医界不赞成只为了测知胎儿性别就做羊膜穿刺术:羊膜腔穿刺是用一根长针,经孕妇腹壁进行羊膜腔中吸取羊水,从而检测胎儿情况。
羊水穿刺主要是为了诊断胎儿是否有染色体方面或神经管的缺陷,通常在怀孕16~20周实施。由于可以得知胎儿的染色体,因此也可知道胎儿的性别。但羊水穿刺是一种入侵性性别鉴定方法,具有1%-3%流产、胎儿畸形、感染的风险。
绒毛取样
绒毛取样又叫抽绒毛鉴定,就是在超音波导引之下,用一支细长针, 经由孕妇的腹部、子宫壁、羊膜而进入羊膜腔,抽取少量(约20CC)的羊水。胎儿及其四周的羊水,是由一层羊膜所包围。羊水中含有许多胎儿皮肤、呼吸道、消化道、泌尿道黏膜所剥落的细胞,可供检查。一般多在怀孕10周以后施行。自1968年第一个羊水培养成功至今已30年。但是利用绒毛采检术虽然在怀孕10周左右即能判断胎儿的性别,但它可能造成流产(3%~5%),还可能伤害胎儿,造成其手脚的残缺。
B超鉴定
到目前为止的报告显示,B超鉴定胎儿性别对胎儿没有不良影响,但在利用超声波诊断胎儿性别时,男婴的准确度可达95%,女婴的可靠度则只有85%左右,即便是最有经验的影像学专家也只能在妊娠三个半月或者三个月以上才能看出婴儿性别,且准确度与B超师或者医生的经验有直接的关系。
DNA母血筛查
DNA母血筛查利用基因工程的技术,采取母体静脉的血液,来判断胎儿的性别。怀孕满7周即可检测,对孕妇和胎儿都没有任何的影响。这个技术在国外和香港都已很成熟,是目前最早、最快、最安全识别胎儿性别的方法。由于采样简易方便,对母体和胎儿都没有影响,准确率高达到99.4%,成为现代人的热点。
影响因素
遗传因素
在医院做胎儿检查的时候,通常医生通常会问:“家族里面有没有多胞胎的历史”等问题。医生之所以会这么问,是因为生男生女,或是多胞胎之类往往有家族遗传有关。
生活品质
研究表明:①饭量大的孕妇生男孩的可能性较高。因为通常情况下,胎儿期的男宝宝要比女宝宝需要更多的营养和能量,以促进分泌睾丸激素;②受孕前一段时间,女性多吃碱性食物,如牛奶、海带、豆类、水果等,可增加生男孩的几率;③夫妻双方如果有吸烟的习惯,将会使生女孩的几率提高;如果夫妻双方都不吸烟,则生男孩的几率比生女孩的几率高。即使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吸烟且烟瘾不重,都会使生男孩的几率变低,因为烟对Y精子有很大的伤害作用。
年龄
对于男性来说,年龄的大小,决定了排出精子量的多少。身体健康的程度,影响排出精子的活性。
对于女性来说,年龄的大小和身体的健康,影响子宫内碱性分泌物的量。这样会影响精子和卵子结合的可能性。
一般来说,男女双方年龄每增加5岁,生女孩的几率就会增加1‰。通常情况下,25岁~29岁之间的年龄段生男孩的几率较高,而其他年龄段生女孩的几率较高。
温度
一般而言,暖和的温度有利于提高Y精子的活力,即生男孩的几率。在我国,通常是在春秋季节受孕时,生男孩的几率高;而在夏冬季节受孕时,生女孩的几率就高。
酸碱环境
所谓酸碱环境是指阴道的酸碱环境。酸性环境有利于生女孩,碱性环境有利于生男孩。而影响酸碱环境的因素,一般有饮食、工作环境和排卵时间等。排卵时,子宫颈管会分泌强碱性黏液,使阴道的碱性度增高,这样会使Y精子比X精子的活力强,生男孩的几率就会变大。另外,剧烈运动有利于X精子的活力,有利于提高生女孩的几率。
宫颈黏液
荷兰的研究人员发现,容易怀孕的女性更容易生女孩,而怀孕困难的女性怀男孩的可能性比较高。而女性的宫颈黏液的黏度因人而不同,黏度越高越不易于怀孕,虽然如此,但是Y精子在此种情况下却是更容易与卵子相结合,所以生男孩的几率更大。
预测方法
虽然生活水平提高了,但是在农村,特别是偏远贫困落后的农村,群众重男轻女、养儿防老、传宗接代、宗族意识等的封建思想仍然存在,存在着很多所谓能够辨别出胎儿性别的方法。其实,那些方法是不可信或不科学的。
中国历法
这种方法通过中国千年前的历法推算。要有很高的推算能力、结合天文、历法、地理、时辰、八字、年份、月份、等各种因素得出一个预测结果。准确率50%。如果回到几千年前或许准确率会超过50%。
民间土方法
比如:肚子圆。大、形状或孕妇生理习性的不同等告诉你胎儿会是男还是女。些种方法是许多是老一代的经验总结。但是此法并没有得到科学和医学的公认。因为作为娱乐性的预测来看是可以的。准确率50%。
B超单数据
此项目方法也被医学证明是错误的,B超单数据不能鉴定胎儿性别,也不具有预测胎儿性别的功能,只能告诉你胎儿发育和健康情况,怀孕周数,各种激素。由于国内医生都不会讨论胎儿性别问题。更多详情可以咨询香港医生,B超鉴定性别只能在怀孕20周以上通过生殖器才能鉴定胎儿性别。所以网上一直有人不断在宣传B超数据鉴定胎儿性别,真是误导群众,当然、在网上问这样没常识的问题的妈妈还真是有不少人。
胎心率
胎动鉴定胎儿性别,此方法已被科学证实无可靠性。胎儿心率低于140次/分,是男孩;高于140次/分则是女孩。
女孩心率比男孩高,这只是在刚出生时是对的,胎儿的心率就男孩和女孩之间没有任何差别。心率的快慢只是随胎龄的不同而变化。在约孕5周时,胎儿的心率与妈妈的心率接近,即80~85次/分。然后到孕9周这段时间内心率逐渐加快至170~200次/分,而后到孕中期这段时间内又逐渐放慢至120~160次/分。此方法已被科学证实无可靠性。
注:辨别胎儿性别的检测有关于一个胎儿的生命,希望各准爸爸妈妈们选择科学的,准确率高,对母体和胎儿都没有任何伤害的检测方法。
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地)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第八条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第十条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对妊娠妇女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对妊娠妇女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的技术人员的资格条件及操作要求。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孕情检查制度,做好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经常性孕期保健服务工作,发现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婴儿父(母)应当持婴儿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当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检查、监督工作。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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