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用电器协会(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英文名称CHINA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ASSOCIATION,简称CHEAA)成立于1988年12月,是由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家用电器行业的制造商企业、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发展历史

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会员单位生产涉及的产品主要有家用制冷器具及压缩机;家用空调及压缩机;厨房器具,包括家用电热蒸煮、烘烤、煎炒器具,电热水器及饮料加热器具,家用饮水处理器,家用电灶(含微波炉、电磁灶等),家用食品制备器具,家用食品清洁器具及其它器具;清洁卫生器具,包括洗衣机、干衣机、吸尘器等其它家用清洁卫生器具;熨烫器具;整容器具;通风器具;取暖器具;保健器具;家用电器专用配件,包括家用电器专用电机、温控器,蒸发器、冷凝器、程控器等。

业务范围

(一)制订行规行约,协调、规范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

(二)调查研究本行业国内外发展方向,分析本行业经济形势,研究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部门提出与家用电器行业发展相关的产业政策、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接受政府的委托,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与发展战略;承担政府委托的项目课题及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进行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为企业的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为会员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五)推动行业标准化工作。参与本行业相关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开展制定协会标准、标识工作。

(六)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开展技术咨询活动,组织行业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专业技能教育和等级考核工作。

(七)促进本行业产品质量进步。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和监督考核;实施名牌推进战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产业信誉。

(八)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行业在政策、信息、技术、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国际交流;组织企业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九)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保护产业安全。

(十)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培育市场的成长,参与市场建设。组织和举办国内、外展览会。

(十一)加强行业宣传,主办行业网站,出版行业刊物。

(十二)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承担会员、其他团体和政府委托的事项。

入会须知

依据《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会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主动提出申请。

3.已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家用电器行业的企业(整机企业、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设备制造商、家电销售企业等)、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

4.关心本行业发展,热心本行业工作,并对本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包括侨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或经协会业务指导部门推荐的人员。

二、会员分类:

1.团体会员: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须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两年以上)的家电制造企业(整机企业、设备制造商、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等),经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2.联系会员:家电销售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地方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还有规模较小的零配件原材料供应商、设备制造商等,经批准可成为联系会员。

3.名誉会员:协会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协会名誉理事长或理事,成为名誉会员。

三、申请程序:

1.申请者首先需按照章程规定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简介、近几年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需加盖公章,可先发传真或电子邮件至会员部,初审通过后,会员部将寄送入会申请表),然后填写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会员申请表,同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内容详见本办法第四部分)。

2.协会秘书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批准入会申请,并向理事会通报备案。

3.通过审批的企业可以获得相应的会员资格,协会秘书处在该企业交纳第一次会费后向其颁发会员证,该企业正式成为协会会员。(每年10月1日前通过审批成为会员的企业须交纳当年会费,10月1日后通过审批的企业则直接交纳下一年会费。)

四、提交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的目录和近两年的产量统计。

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4.家电销售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相关社会团体应提供与家电有关的工作情况。

五、协会办理入会的部门

协会会员部负责办理会员入会的相关事宜,会员部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80号通正国际大厦709室

邮政编码:100062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CHINAHOUSEHOLDELECTRICALAPPLIANCESASSOCIATION,简称CHEA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家用电器行业的制造商企业、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科研机构和院校等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诉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联系政府,为行业、会员、政府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中国北京市

第六条协会的会徽为红底白色图案的圆形标志。整体图形为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的英文缩写,并配有CHEAA字母。

第二章职能

第七条本协会的基本职能为,维权、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具体职能如下:

(十六)参与政府有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研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组织开展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大问题的研究;

(十七)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八)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十九)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的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和行业准入标准,开展协会标准的制订工作;

(二十)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规范会员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十一)促进品牌建设,推进产品质量的提高,配合政府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管理;

(二十二)组织开展新技术的交流与推广,组织新产品鉴定和推广,推动新技术在本行业中的推广和应用,推进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二十三)组织和推动行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绿色设计、废家电产品资源回收和再利用,促进家电产品的节能水平不断提高;

(二十四)促进国内、国际贸易活动开展,促进消费知识的普及,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维护企业在贸易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国际贸易争端;

(二十五)组织开展本行业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政策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二十六)积极发展与国外相关协会、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组织行业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

(二十七)宣传行业,创办协会出版物和行业网站;

(二十八)发展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二十九)承担政府委托的职能和工作;

(三十)开展有益于会员企业及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联系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主动提出申请。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家用电器制造企业(整机、零部件、设备、相关原材料)经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四)家用电器经销商、零部件原材料供应商、设备制造商、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地方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经批准可成为联系会员。

(五)团体会员,必须在工商行政局登记注册二年以上,方可以成为团体会员。

(六)凡关心本行业发展,热心本行业工作,并对本行业和协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包括侨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或经协会业务指导部门推荐的人员,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协会可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协会名誉职务。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批准,向理事会通报备案。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理事会的监督权和提出罢免理事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联系会员无第一、五条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本行业合法权益。

(三)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定期进行会员登记。

(联系会员无第三、四条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团体会员、联系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若因年度经营问题,团体会员经申请并经秘书处批准可减免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于2010年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领导成员

一、名誉理事长

霍杜芳

二、理事长

姜风

三、副理事长(按姓名汉语拼音顺序排序)

1、邴旭卫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院长

2、柴新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3、陈励君

4、董明珠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5、黄晓明美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6、金友华

7、李兴浩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8、梁昭贤

9、刘荣富

10、沈建芳

11、王雷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秘书处

12、王勇

13、王建华新飞电器有限公司营运副总裁

14、王康平

15、王旭宁

16、曾展晖

17、周千定

18、周小天

19、周云杰海尔集团高级副总裁首席市场官

20、朱金松

21、朱勤保

四、秘书长

徐东生

五、副秘书长

陈钢朱军陶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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