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前飞,男,汉族,1955年10月生,河南孟津人,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197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17年7月24日,许前飞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由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其撤职处分,降为正局级非领导职务。
学习简历
1974.10—1978.03,湖北省天门县后港公社知青;
1978.03—1982.01,武汉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习;
1982.01—1984.12,武汉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
1985.09—1988.07,在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
1988.10—1989.09,在美国纽约大学进修。
工作经历
1984.12—1986.06,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系老师;
1986.06—1988.12,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系副主任;
1988.12—1990.10,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
1990.10—1994.07,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经济审判庭庭长;
1994.07—1996.11,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法院院长、洋浦工委委员
1996.11—2003.02,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3.02—2007.05,海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省法制办主任;
2007.05—2007.12,海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
2007.12—2008.00,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书记;
2008年01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08年02月二级大法官);
2012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2013年01月—2017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辞去职务
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许前飞辞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立案审查
2017年7月24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许前飞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许前飞同志身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应与其关系密切的律师和私营企业主请托,干预和插手具体案件审判工作,以案谋私,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形象;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和打高尔夫球,接受公款宴请;违反组织纪律,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许前飞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由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其撤职处分,降为正局级非领导职务;收缴其违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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