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海龙(温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

孔海龙,男,汉族,1964年6月出生,浙江磐安县人。1993年8月入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杭州大学地理系地理专业毕业,理学学士。曾任温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副厅级)。

孔海龙(温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

人物履历

1982年09月—1986年07月,杭州大学地理系地理专业学生;

1986年07月—1988年05月,衢州市农业区划办公室工作;

1988年05月—1990年06月,衢州市计委国土规划办公室工作;

1990年06月—1995年08月,衢州市计委国土规划办公室副主任(其间:1992年05月—1994年05月,下派担任浙江电工器材厂厂长助理);

1995年08月—1995年12月,衢州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主任助理;

1995年12月—1998年06月,衢州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

1998年06月—2001年09月,衢州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兼市重点办主任;

2001年09月—2003年03月,衢州市发展与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兼市重点办主任;

2003年03月—2005年06月,衢州市发展与计划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兼市重点办主任;

2005年06月—2005年11月,缙云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2005年11月—2009年06月,缙云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9年06月—2010年02月,缙云县委书记、县长;

2010年02月—2013年04月,缙云县委书记;

2013年04月—2013年05月,缙云县委书记、浙江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

2013年05月—2015年04月,温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2015年4月16日电,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温州市副市长孔海龙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立案侦查

2015年5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孔海龙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于2015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案件侦查工作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6年2月2日,浙江省温州市原副市长孔海龙(副厅级)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孔海龙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孔海龙,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海龙利用其担任浙江省缙云县县长、县委书记、温州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海龙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浙01刑初14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孔海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万元;

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冻结的衢州市柯城农商银行荷花支行孔海龙90×××78账号内的赃款84万元、柯城农商银行姜家山支行何建阳90×××65账号内的赃款104.49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衢州市城中支行何建阳所有账号中的赃款188.843323万元,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已随案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赃款3.74万元、270欧元及共计价值39.0212万元的毛正聪青瓷4个、象牙2根、山东黄金1根、龙凤呈祥乙丑金条1根、投资金条1根、杭州大厦购物卡12张、劳力士手表1块、雷达手表1块、浪琴手表1块、欧米茄手表1块及石雕1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孔海龙退缴赃款9.126677万元及430欧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孔海龙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

2016年11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执行变更

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4月3日报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019年4月30日,衢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孔海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其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海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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