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式枪支:国内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己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枪支。国外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
内容介绍
我国枪支管理法中没有对枪支分类加以明确规定,只是在第二章、第三章中以使用主体不同将枪支分类为“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这两种枪支都由国家指定或认可的企业生产,均属于制式枪支。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将枪支细化规范为“制式枪支”和“非制式枪支”。
仿真鉴定标准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n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n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n
(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n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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