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

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基本利益,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也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当代国家安全包括10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国民安全、领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在中国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统一管理国家安全工作。2014年1月24日,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中共中央决定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

内涵外延

概述

在任何一门科学中,都有一些基本概念。这些概念都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为了使学习和研究的人们对这些概念有准确的理解,为了不致由于自然语言的多义性造成概念的混乱,人们就要对这些概念进行规范。

规范概念的最普遍有效的方法,就是给概念下定义。所谓定义,就是通过揭示概念内涵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定义一般要用准确简练语言来表述。例如,"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就是一个简明扼要而有合乎逻辑的定义。再如,"直角三角形是有一个角是直角的三角形",也是一个简明扼要而在逻辑上有效的定义。

定义分类

要给概念下一个正确的定义,必须同时做到两点,一是要明确被定义概念的内涵;二是要掌握下定义的方法。因为概念是各种各样的,涉及到人类认识的各个领域,所以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尽知人类掌握的所有概念的内涵各是什么。比如说,一个研究社会学的人,他就难以知道什么是"超导"的内涵,什么是"程序"的内涵。

相反,一个研究物理学的人,虽然可能知道"超导"的内涵,一个研究计算机的人可能知道"程序"的内涵,但是,他们却可能不知道"市场"的具体内涵是什么,不知道"国家安全"的具体内涵是什么。研究逻辑的人知道"概念"这个概念的内涵是什么,知道"定义"这个概念的内涵是什么,但是他却可能不知道上面所列举的物理学领域中的概念、计算机科学中的概念、经济学中的概念、法学中的概念的内涵是什么。因此,明确一个具体概念的内涵究竟是什么,是专门研究有关学科的人才能做到的,而不专门研究这一学科的人,一般是做不到的。因此,如果要对国家安全理论中的概念下定义,那么就必须研究国家安全理论,必须能够准确地把握相关概念的内涵。

逻辑方法

除了掌握相关概念的内涵之外,定义一个概念还需要掌握下定义的逻辑方法。对于一般的社会科学理论包括国家安全理论来说,普通逻辑学提供的"属加种差",或曰"种差加属"的定义方法,就是足够使用的最有效的方法。所谓"属加种差定义",就是通过被定义项概念的上位属概念和属概念下被定义项概念与其他种概念的不同来给被定义项下定义。

被定义项的上位属概念,就是"属加种差"定义中所说的"属"。属概念下被定义项概念与其他种概念的不同,就是"属加种差"定义中所说的"种差"。这种定义的逻辑形式是:被定义项=种差+属。例如,在"商品就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中,被定义项"商品"的"属"就是"劳动产品","种差"则是"为交换而生产"。所以,其形式是:商品=为交换而生产+劳动产品。

定义来源

掌握了这个逻辑方法,同时又具备了国家安全理论的基本知识,对国家安全理论中有关概念内涵有了准确把握,我们就既可以给相关概念下定义,也可以分析诸如上述一些不合逻辑的定义的问题所在。例如对于"战略",就可以大致定义为"对全局性、持久性、重要性事务和问题的解决具有指导性作用的方案。"在此,战略的属概念是"方案",而战略与其他各种类型"方案"的区别即所谓的"种差",则是"对全局性、持久性、重要性事务和问题的解决具有指导性作用",因而其形式就是:战略=对全局性、持久性、重要性事务和问题的解决具有指导性作用的+方案。

遵循规则

为了使定义合乎逻辑,人们总结出了一些定义的规则,只有遵循这些规则,才能给一个概念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否则,给概念下的定义就是不准确的,就会犯各种各样的逻辑错误。总的来说,这些规则有四条,但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是第一条。第一条规则的内容是:定义必须相称,即定义项与被定义项在外延上必须全同。

否则,就要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所谓定义过宽,就是定义项的外延大于被定义项的外延。例如,"安全是免于外部威胁的状态",就是一个犯了"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的定义。这是因为,仅仅免于外部威胁还不等于安全,内部问题同样可以使任何主体处于不安全状态中。

所以,如果把安全定义为"免于外部威胁的状态",那么就可能把那种没有外部威胁却存在着内部安全隐患的状态也放在"安全"概念或安全范围中,这就扩大了安全的范围,因为这种状态原本不是安全,而是不安全,因而不在"安全"概念的外延之中,但按照如上定义它却属于安全,处于"安全"概念的外延之中了。对此,我们可以用如下图示加以说明:

A.免除外部威胁而没有免除内部威胁的状态B.免除内部威胁而没有免除外部威胁的状态C.既免除外部威胁又免除内部威胁的状态

在这三个图示中,本来只有"C"才是"安全"的外延,但把"安全"定义为"免于外部威胁的状态"时,就不仅"C"是"安全"的外延,而且"A"也成了"安全"的外延。这就明显扩大了"安全"的外延。

事实上,类似问题还普遍存在于国家安全理论中的许多概念的定义之中。

但是,在国家安全理论的概念定义中,违背这条规则而犯"定义过宽"逻辑错误的,还是少数,更多的情况则是因为在定义中加了过量的限制词而增加了概念的内涵,从而减少了概念的外延,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所谓"定义过窄",就是定义项的外延小于被定义项的外延。例如,当我们说"商品是通过货币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时,就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因为那些不通过货币而进行交换的劳动新产品,也是商品。我们在前面所举国家安全理论研究中的一些例子,多数是这种情况。

这里,我们再举一个例子。有人在谈到国家文化安全时,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国家文化安全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文化价值体系免于遭受来自内部或外部文化因素的侵蚀、破坏或颠复,从而很好地保持自身的文化价值传统,并在自愿自主的基础上吸纳和借鉴一切有益的人类文化精神成果并不断创新发展。"(P.139)这个定义明显不符合逻辑上"种差加属"的要求,因为它没有明确地给出"国家文化安全"的属概念。如果对此不加深究,仅就其可以作为"种差"的一段长长的限定词来看,也存在着许多导致"定义过窄"的问题。首先,种差中的一个限定是"主权国家",就不恰当地把"国家文化安全"这个复合概念中包含的"国家"限定为"主权国家",使定义项的外延必然要小于被定义项,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当然,这种情况并不仅仅存在于这篇论文的这个定义中,在整个国家安全理论研究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人把"国家安全"这一概念中原本没有任何限定的"国家"限定为"主权国家"、"民族国家"等等,这同样违背了上述第一条规则,没有做到"定义项外延与被定义项外延全同",从而犯了定义过窄的错误。其次,上述定义"种差"中的"文化价值体系"同样不合理地把"国家文化安全"这一复合概念中的"文化"限定为"文化价值体系",这也必然导致"定义过窄"。这样的情况同样也存在于国家安全研究领域的其他一些定义中,以及超越国家安全研究的其他多数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

对此我们不得不怀疑,人们是不是觉得,要是不把一个简单的概念通过定义解释得复杂高深一些,就不足以说明我们是在"研究"问题?其三,"种差"中"免于遭受来自内部或外部文化因素的侵蚀、破坏或颠复"的陈述,把"国家文化安全"限定为免于"文化因素"的侵蚀等,这就把各种"非文化因素"(如政治、军事、经济等不同的因素)对"国家文化安全"的侵蚀等,排除在威胁和危害国家文化安全的因素之外了,从而把免于这些方面的威胁和危害放在"国家文化安全"之外了,把仅仅是免除"文化因素"的侵蚀就认定为"文化安全",而不是把同时免除"文化因素"和"非文化因素"的侵蚀才认定为"文化安全",从而把"文化安全"的外延扩大了,又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对此,下列图示可以给出比较形象直观的显示:

A.仅免除"文化因素"的侵蚀B.仅免除"非文化因素"的侵蚀C.既免除"文化因素"又

免除"非文化因素"的侵蚀

本来,只有既免除"文化因素"又免除"非文化因素"侵蚀的"C"才是"文化安全"的外延,但按照上述定义,必然使仅免除"文化因素"侵蚀的"A"也处于"文化安全"的外延之中,从而"文化安全"既包括了"C"又包括了"A",从而扩大了"文化安全"的外延。

与如上不恰当的过度"限定"或过度"扩大"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在定义的"种差"中用了许多没有任何逻辑作用的语词。这些"无用的赘语",虽然对与该概念相关的问题的研究是十分重要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但由于它们对概念外延没有任何限定或扩大的作用,因而在定义中则是完全没有必要出现的。这就是说,重要的问题,不一定都要放在一个概念的定义之中。例如,对安全的感觉、认识是安全研究中不可忽略的重要问题,但是我们并不需要因此而把对安全的主观感觉和认识等放在"安全"概念的定义中。

那么,人们在国家安全研究中,为什么会经常犯如此的逻辑或非逻辑错误呢?除了少数情况下是对相关问题研究不够深入,没有准确把握相关概念的内涵之外,多数情况则是因为缺乏必要的逻辑知识,不了解为什么要给概念下定义,也没有掌握下定义的逻辑方法。在一些人看来,对概念下定义就是要帮助人们对相关概念做出全面解释或理解,其实这种要求对于定义来说过高了。

定义的目的仅仅是要帮助人们从内涵方面明确概念,而明确概念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志就是人们在思想中能够把所定义的概念与其他概念区别开来,从而在客观上能够把该概念所指向的对象与其他对象区别开来,只要能够把一个概念与其他任何概念区别开,能够把一个概念代表的对象与其他任何对象区别开,这样的定义就是合格的、有效的。至于一个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则需要在进一步的理论阐述中逐渐展开,而不可能也不必要通过一个定义就完全解决问题。例如,商品具有二重性,还有其他一些特性,但这些在商品的定义中并不需要都包括进去,而只能在对商品及商品生产的进一步研究和说明中不断明晰起来

当然,一个在逻辑上有效的定义,除了要符合上述规则外,还需要符合另外三条规则:定义不能循环,即定义项中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否则会犯"同语反复"或"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定义应为肯定,即除给否定概念下定义外,定义一般应是肯定的,否则就要犯"定义包含不应有的否定"的逻辑错误;定义项必须明确,即定义项必须用清楚明白的概念,不应用含糊不清的概念或语词,否则会犯"定义不清"或"以比喻代定义"的逻辑错误。如此等等,都是我们在研究国家安全理论,给相关概念下定义时,必须给予注意的。

战略报告

美国白宫2010年5月27日发布了奥巴马政府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奥巴马在该报告中将军事作为

外交努力无效情况下的最后手段,这与布什政府时期的“先发制人”战略相比是个重大转变。

这是奥巴马上台16个月后首次发布“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根据这份报告,奥巴马的新国家安全战略认为世界充满了多种威胁,放弃了布什政府“反恐战争”的说法。这一新“国家安全战略报告”还对朝鲜和伊朗对美国带来的威胁提出警告。

奥巴马政府的新国家安全战略试图摆脱布什政府时期不受欢迎的单边主义政策,奥巴马呼吁将美国的合作对象从传统盟友扩展到中国、印度等正在崛起的大国。该报告说,美国将和中国在共同关切的问题上进行合作。

奥巴马还将美国经济作为国家安全战略的一部分。他认为,美国在经济上的成功对于美国保持其在海外的影响力至关重要。

奥巴马的前任布什在2002年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首次阐明美国在“9·11”事件后将采取“先发制人”的军事打击战略。布什在2006年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重申美国奉行“先发制人”的战略。

新版中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n/n第一章总则/n/n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n/n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n/n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n/n第一节一般规定/n/n第二节情报信息/n/n第三节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n/n第四节审查监管/n/n第五节危机管控/n/n第五章国家安全保障/n/n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n/n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三条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第五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六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全面评估国际、国内安全形势,明确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中长期目标、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七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八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十二条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十五条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复或者煽动颠复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复、分裂活动。

第十六条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第十八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复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十九条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第二十条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

第二十一条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

第二十二条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二十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

第三十条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国家坚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核扩散,完善防扩散机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和核废料处置的安全管理、监管和保护,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不断增强有效应对和防范核威胁、核攻击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

第四十八条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就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五十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国家安全的科学决策。

第二节情报信息

第五十一条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第五十三条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条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第三节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五十五条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

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

第五十八条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节审查监管

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第六十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第五节危机管控

第六十二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

第六十三条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根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控处置措施。

第六十四条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六十五条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有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

第六十六条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

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告,并依法将有关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发展、管控处置及善后情况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八条国家安全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管控处置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七十一条国家加大对国家安全各项建设的投入,保障国家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

第七十二条承担国家安全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国家安全物资进行收储、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第七十三条鼓励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招录、培养和管理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国家依法保护有关机关专门从事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合法权益,加大人身保护和安置保障力度。

第七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十七条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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