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质量标准(防治噪声污染制定的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785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15173声校准器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7181积分平均声级计

GB/T50280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JTGB0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要求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及2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和GB/T17181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GB/T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测点选择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a)一般户外

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高度处。

b)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m处,距地面高度12m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1m处,距地面12~15m高。

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m/s以下时进行。

类型与方法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分别采用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监测方法。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包括以下事项:

a)日期、时间、地点及测定人员;

b)使用仪器型号、编号及其校准记录;

c)测定时间内的气象条件(风向、风速、雨雪等天气状况);

d)测量项目及测定结果;

e)测量依据的标准;

f)测点示意图;

g)声源及运行工况说明(如交通噪声测量的交通流量等);

h)其他应记录的事项。

划分要求

功能区的划分

城市区域应按照GB/T15190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0、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a)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b)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c)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d)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e)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实施要求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为实施本标准,各地应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与制度、评价声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信息通报与公示、确定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制订达标区维持计划与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因地制宜改善声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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