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员又称“引水员”、“领港”。在一定航区指引船舶安全航行、靠离码头或通过船闸及其他限定水域的人。主要权利为:在正确决定得不到执行或认为自然条件不能保证引航安全时,有权拒绝引航;有权决定使用拖轮协助操纵船舶;因不可抗力改离港口时,有权要求船舶驶向最近的港口。主要义务为: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引领船舶;不得在完成引领任务前擅自离船;尊重船长,不得无理干涉船上内部事务;执行职务时,不得酗酒或从事非法活动。在中国,引航员应由本国公民担任,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引航证书后,方能从事引航工作。
相关规定
引航有强制引航和非强制引航两种。大多数国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港口和船舶的安全,在一定水域对外籍船舶实施强制引航。有的国家规定载重量超过一定吨位,或上次引航后超过一定期限的船舶,均须由当地引航员引航。国家对进出本国港口的外籍船舶实施强制引航的主权叫引航权。非强制的引航服务,由船方提出申请。中国实施强制引航,外籍船舶不得自行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移泊。引航员在船上执行引航任务时,系代表船长操纵船舶。不论是否强制引航,引航员均受船长监督。双方应紧密合作,交换有关航行情况。船长对船舶航行安全负有全责,必要时可纠正引航员的不当操纵。引航员对不适航船舶或当环境条件对人命或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得拒绝或暂停引航;对船长提出的违反法规的要求也可以拒绝执行。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如因过失发生海损事故,除个别国家外,在法律上仅负技术责任,而不负经济责任。引航员引航按规定收取引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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