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背景
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学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
林森浩看到黄洋笑得很得意,便联想起其他学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计划投毒“整”黄洋,让同学难受。
案件发展
2014年4月1日,距离投毒案发生已经一周年,法制网、中搜搜悦等媒体报导,黄洋父母仍然很难接受这个事实。一审过后,林森浩的父亲等人多方奔走,并在2014年3月初来到自贡黄洋家乡。他们曾去黄洋的墓前探望,也曾试图当面向黄洋父母致歉,可被黄洋父母再三拒绝,没能见到面。
4月1日下午,黄洋的父亲黄国强表示,林家虽然已有两次上门,但并不希望见到林家任何人。在清明期间,黄洋父母也选择了回到荣县新桥的老家,不愿意被外界他人干扰,“每次提起这事就会想起洋洋,这是在向我们的伤口上撒盐。”
最后陈述
2014年12月13日,765字的“最后陈述”手写文稿曝光,林森浩称自己“在思想上是无家可归的”,并请求黄洋父母和家人原谅自己。
“当我还在自由世界里的时候,我在思想上是无家可归的。没有价值观,没有原则,无所坚守,无所拒绝。头脑简单的人生活在并不简单的世界里,随波逐流,随风摇摆,兜不住的迷茫。要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对我而言,是很不清晰的。这迷茫与想要有所改变的内心诉求成了我身上最主要的矛盾。我一直在认识自己。某日,我在某电视节目里听到一句话:成功的人都是善于制定规则的。这话在当时我的心里引起了强烈的共鸣。我恍惚地以为我找到了突破口:我要成为一个善于制定规则的人,在生活中要不吃半点亏,还要欺负欺负别人。也许就是这样的一种模糊的认知隐隐地引领着我犯下了这个罪大恶极的过错。
黄洋喝了水之后,我一直很后悔,尤其是在黄洋住院,我见到了他父亲之后。但那时的我,是很难把真相讲出来的。那时的我,内心是荒凉的,是孤寂的,没有勇气,也没有责任心,有的只是自私与不负责任,有的只是逃避与自欺欺人,有的只是惶恐与不安。就连对我的家人,对我的父母,我都没有告知,即使是到了我被学校保卫处传唤,即使是到了我被带到派出所,我也仍然没有告诉他们。
我非常地对不起你们:黄洋的父母亲人,还有我的父母家人,你们二十几年殷殷期盼,在就快要成为现实的当口,却因为我一时的无知而幻灭了。这是怎样的一种摧残!如今的我大概是可以感受的。可惜现在一切都已经太迟了!
我选择了上诉与自我辩护。对于结局,我不敢有所奢望。如果我侥幸还有机会,我会在后面的日子里竭尽全力地补偿你们,服侍你们终老;如果我还是走了,那也只是我的报应,希望你们能从丧子之痛的阴影中走出,好好地活着。或许有另外一个世界,在那里,我们会为着自己的过错而赎罪。同时,我也希望,千千万万的年轻人能从我身上吸取到教训,引以为鉴!
最后,我要感谢斯伟江、唐志坚两位律师对我的无偿帮助,感谢出庭作证的老师,感谢许许多多的帮助着我的人。谢谢你们!”
案件审理
立案
2013年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林森浩;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林森浩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案。
一审
2013年11月27日,“复旦投毒案”开庭审理。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
2014年2月25日,林森浩的二审代理律师唐志坚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前求情
2014年12月1日,记者从黄洋代理律师叶萍处了解到,律师已经收到法院口头通知,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投毒案将于12月8日在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12月1日,有媒体曝出林森浩亲笔书写道歉信,向黄洋父母寻求原谅。此道歉信实为2014年3月14日道歉信的原件。黄洋父亲表示,不会原谅。当日下午,黄洋父亲表示没见到这封信,手中只有2014年3月份由法院转交的一封由电脑打印的信,“我们全家是不会原谅的。”
1日晚10时20分,记者经再次核实了解到,这封所谓的由林森浩亲笔书写的道歉信,实际上是林森浩在狱中写于2014年3月14日的道歉信原件。据负责该案二审的唐志坚律师介绍,2014年3月份,他和律师斯伟江去会见林森浩,林森浩手写了一封道歉信,因为写的字太小,字迹不好,所以就找电脑重新打印了一份,由林森浩亲笔签署了名字后,通过法院进行邮寄。其亲笔书写的这一封道歉信,则希望通过代理律师转交给黄洋父母。
二审翻供
2014年12月8日上午10时,该案二审在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林森浩的上诉状极为简单,不超过350字,诉状中称林森浩并没有故意杀害被害人黄洋。二审中,林森浩变供,“我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而且我要澄清一个事实,我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一审中沉默少语的林森浩,在二审更换了辩护律师,庭审中也更加主动。
23时30分左右,复旦投毒案二审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被指在饮水机内投放二甲基亚硝胺致室友黄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辩称其没有杀人动机,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辩方律师指黄洋死亡为爆发性乙型肝病巧发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鉴定黄洋死因。
二审宣判
2015年1月8日上午,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上诉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裁定需经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林森浩投毒案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没有认可辩方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林森浩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虽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但不能从轻处罚;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死刑复核
201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审死刑判决复核听取林森浩辩护人意见。据林森浩辩护人斯伟江律师介绍,整个过程持续两个多小时,辩护人阐述4点意见,认为判处林森浩死刑的量刑过重,法官表示会依法审理。
2015年6月5日傍晚,“林森浩投毒案”代理律师斯伟江所在的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称,应林森浩父亲林尊耀的要求,该所已与林尊耀解除委托协议。林森浩死刑复核仍在进行中,林父临时更换律师的行动引起各方猜测。林森浩案中,林父在一审结束后已经更换过一次律师,如今是他第二次提出更换律师。
与斯伟江解除合同后,林父或将委托北京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谢通祥接手林森浩案。谢通祥在个人微博简介中自称“专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业务、死刑辩护律师”。同时,他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
2015年6月25日上午,已经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的“复旦投毒案”又现最新进展。投毒案被告林森浩新换律师谢通祥向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7份申请书,其中包括《关于请求公开开庭审理林森浩死刑复核案件申请书》、《科学实验申请书》、《延期一个半月听取谢通祥律师意见申请书》、《关于请求把林森浩调到上海市以外看守所羁押的申请书》、《关于请求调取鉴定机构检测林森浩案相关所有样品时的质谱图并接受质证检验的申请书》、《关于对黄洋就医过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书》、《关于对黄洋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书》。
最高法院接收了上述7份申请书并表示后期“需要研究”。
2015年7月10日,林森浩写给二审代理律师斯伟江的信中写道“想邀请您重新担任我的辩护律师,继续帮助我。”此前,林森浩父亲林尊耀曾宣布,于6月2日已聘请了谢通祥律师作为林森浩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
林森浩在给父亲的亲笔信的开头写道,“本人林森浩,现作出如下决定:保留斯伟江、唐志坚作为我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对于这一决定,林森浩向父亲阐述了自己的理由:1.他不同意给自己作无罪辩护,他确实向黄洋投了毒;2.“临阵换帅往往是不利的”;3.他信任斯伟江和唐志坚两位律师。在信的结尾,林森浩写道:“爸,我是个不孝的儿子,望您老保重!”
现两份信已经递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31日上午,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和谢通祥律师一起去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15份相关材料。下午,他们第二次来到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三庭,这一次林尊耀向最高提交了一份由谢通祥与多位专家撰写的《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一)》以及11份和案件有关的申请。
最高法裁定
2015年12月9日,“复旦投毒案”出现新进展,林森浩的死刑复核已出结果,最高法已下发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书。林森浩代理律师唐志坚表示自己尚未接到法院的正式通知,并已经于9日上午向最高法再次递交请求。曾参与代理林森浩一案的律师谢通祥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他会在10日帮林父向最高检申请抗诉,力求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程序。
事件影响
177名复旦大学学子为林森浩求“免死”
2014年5月,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177名学子表示,希望国家、社会、法院综合考量,慎重量刑,能给林森浩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请求信还列举了林森浩平时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一系列琐事。林森浩的同学介绍,汶川大地震发生时,他从平时节约的钱中捐出800元(他每月的生活费仅200多),是同学中捐款最多的学生之一。林还发表过8篇学术论文,在国际有影响力的学术杂志上也有作品刊登。
此外,据请求信介绍,病人送的红包,林森浩坚决拒收。他还曾给农民工连续服务一周,从始至终都很热心。他平时节俭、朴素(家里是农民,很累很穷,母亲还患有心脏病)。“因此,我们认为他不是多次杀人、多次伤人的极为凶残的人。”
媒体
培养人才,有知识更要有德性;大学教育,重学术更要重人格。让学生懂得去爱,去尊重,去包容,才能避免悲剧重演。
对于复旦大学生投毒的个案进行连篇累牍的报道和解读,并把板子都打到大学屁股上的评论,并不一定妥当。首先,中国大学的学生这么多,发生一两件投毒案,从概率上来看很小。其次,这些个案的主因,往往都是施害者的一时冲动或长期的心理扭曲所致,而非大学的教育和管理。如把它当做一个典型案例,没完没了地报道、评论,搞得大家紧张兮兮,使得同学之间都要互相提防,就得不偿失了。
专家
郑晓边表示,一些大学生缺乏人际交往能力是连日来高校死伤事件频频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背后是长期以来相关教育的缺失。无论是学生自身还是学校、社会,都应该尽快亡羊补牢。此外,郑晓边建议,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对大学生提供危机干预,及时为大学生提供心理疏导方面的帮助。
废除死刑是个大趋势,但在中国‘以牙还牙’、‘杀人偿命’的文化基因下,还有漫长的路要走。这也正是求情信这样一种正常的民意表达,却引发如此强烈反对的原因。
胡志强表示,现行司法鉴定体制有着制度上的局限性。没有一家独立的、国家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机构。公安有公安的鉴定机构,检察院有检察院的鉴定机构,这都不是独立的。这种自侦自鉴的体系处于一种封闭状态,容易受领导意见的左右,很少有人去质疑,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自侦自鉴也易导致冤假错案。
解决的方法很简单,就是将司法鉴定从公安、检察机关剥离出来,建立由国家主导的、独立的、完善的、科学规范的司法鉴定体系。
这个司法鉴定新体系,应该与公检法平行,所有经费由国家划拨,鉴定也是免费进行,司法鉴定科学应当成为一个国家最集中的尖端科学领域。
有专门知识的人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也称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其依据自己在某一领域掌握的专门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就诉讼中涉及到的专业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并发表意见。
尊重司法才是“复旦投毒案”的真正解药
这起中国瞩目的大案之所以吸引人们注意,不仅因为被贴上了“沪上名校”、“高学历仇杀”等醒目标签,更因早早卷入了死刑存废之争的舆论漩涡。一审宣判一个月后,复旦学生曾将一份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的请求信递交上海市高院,随后又寄出学生联名签署的声明书。一石激起千层浪,诸多学者和专业人士开始卷入论争,也让这起案件的审判得到了更多关注。
公正,只能以法律之名。真正能够影响和扭转案情的力量,还在于司法辩护程序。二审中唐志坚、斯伟江等知名律师的介入,让审判具有了更多不确定因素;林森浩“愚人节开玩笑”的下毒理由,披露的“下毒后兑水稀释”做法,这些“变供”都有直接弱化作案者主观恶性的申辩作用;林森浩及其父母对黄洋父母“道歉”,争取受害人亲属谅解,也是在为法庭减轻刑罚而努力。
更具分量的,则是北京某某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法医室主任胡志强作出的“四点专业意见”。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纳入诉讼参与人范畴,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这份专业意见,黄洋若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那么林森浩又当何罪呢?尽管法庭未采取该意见,但也足以让人惊呼“案情大逆转”了。
纵然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间至悲至痛之事,以命偿命无疑是另一起悲剧;从世界范围看,死刑废除也是一股潮流,但本土语境下的正义伸张,不能刻意逢迎、轻言超越,否则更会戕害法治本体。重新审视这起投毒案件,相较于之前的舆论“免死”呼吁,法律框架下的专业化辩护,在弱化了情感冲动的同时,也强化了据法辩争的力量。
尤其重要的是,尊重司法程序意味着,更多正义能经此渠道,得到稳定的生产与供应,类似“清华铊中毒”、“复旦投毒案”等恶性案件将得到强力遏制,而被暴力和仇恨所撕裂的伤口,也将在法治精神的照耀下,随着时间流淌而渐趋愈合。
上诉人林森浩的家属、受害人黄洋的家属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在法庭旁听。由于旁听人数较多,法院专门开辟了视频法庭供同步观看宣判的整个过程。
为救儿子,林尊耀今年7月还向最高法递交11份材料申请撤销林森浩死刑。最高法院刑庭法官当场接收了材料,并出具了加盖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公章的材料收取清单。
社会影响
事件发生后,许多媒体公布了尚未定罪的嫌疑人的各种信息、毒物及其来源和投毒过程的细节。有专家认为,因为警方并没有公布嫌疑人的姓名以及案情细节,也没有公布有毒物质的具体细节及其来源,某些媒体违背了新闻的基本准则,肆意揣测投毒物质和毒物来源,可能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有记者指出,现在一些高校在类似的药品有监管上的漏洞,如果不堵住漏洞,类似案件有可能会再次发生。复旦大学宣传部副部长则声称案发之后学校做过调查,认为学校在毒药保护制度上是健全的。但也有媒体报道复旦大学在毒药保护制度上并没有取得切实的作用,实验室毒品很容易带出,甚至批评复旦大学一直在想方设法为自己洗清责任而不是为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利益考虑。
而一些媒体则认为,在尚未知道详情的情况下,急切的反思并扩大化到体制层面同样是不可取的。
社会评论
媒体评论
新华视点评论:复旦大学研究生遭投毒,警方基本认定其室友嫌疑。这实在令人扼腕。对法律没有应有的敬畏,缺乏一种对生命的爱惜,缺乏足够的理性才会有如此行为。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任何理由在生命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生存和竞争的压力再大,人也应有底线。有外在知识无内在约束,教育应反思。
人民日报评论:培养人才,有知识更要有德性;大学教育,重学术更要重人格。让学生懂得去爱,去尊重,去包容,才能避免悲剧重演。
中国青年报评论:对于复旦大学生投毒的个案进行连篇累牍的报道和解读,并把板子都打到大学屁股上的评论,并不一定妥当。首先,中国大学的学生这么多,发生一两件投毒案,从概率上来看很小。其次,这些个案的主因,往往都是施害者的一时冲动或长期的心理扭曲所致,而非大学的教育和管理。如把它当做一个典型案例,没完没了地报道、评论,搞得大家紧张兮兮,使得同学之间都要互相提防,就得不偿失了。
专家评论
中国青少年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授郑晓边表
示,一些大学生缺乏人际交往能力是连日来高校死伤事件频频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背后是长期以来相关教育的缺失。无论是学生自身还是学校、社会,都应该尽快亡羊补牢。此外,郑晓边建议,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对大学生提供危机干预,及时为大学生提供心理疏导方面的帮助。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认为:“废除死刑是个大趋势,但在中国‘以牙还牙’、‘杀人偿命’的文化基因下,还有漫长的路要走。这也正是求情信这样一种正常的民意表达,却引发如此强烈反对的原因。”
网友质疑
案件发生后,有部分网友从理性讨论、科学分析的角度出发,对案件细节进行了大量的网上搜证和证据分析,他们将一审和二审的音像资料逐字逐句整理成文,形成了《一审庭审记录》、《二审庭审记录》,并基于这些记录对庭审中提到的所有证据逐一进行比对、分析、推理,发现此案存在以下疑点:作案工具未找到,黄洋病症与中毒症状不完全相符,证据链接不完整,重要证人的证言证据存在矛盾,二审裁定书论点失据,黄洋的乙肝标志物需要更进一步的科学解释,视频证据残缺不全失去证明力,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盗毒和投毒的犯罪行为,黄洋的电脑在其入院仅几个小时之后就被人神秘地全盘格式化,检方声称因发现林森浩电脑中存在浏览涉案信息网页时林森浩的电脑尚未送检,在黄洋的体内并没有找到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的物证,同一时期的血样和尿样仅尿样检出有毒而血样却未检出有毒故而在科学上存在矛盾,检方独占毒检质谱图、在辩方提出质疑时坚拒不出示,黄洋的首诊病历中赫然写着“饮食不洁史”而非饮水不适,黄洋在第一天的用药期间存在明显的过敏症状,第二天的用药期间出现休克症状及相应的抢救措施,第三天用药之后再次发生与第一天类似的药物热现象,黄洋的学友声称在案发前黄洋曾提到自觉“身体异样”等一系列疑点。但大部分网友对这些细节都没有认真思考,自发地选择相信司法结论,其中一部分人对前述少数网友所提出的疑问采用了人身攻击、漫骂、污蔑、威胁等非理性的方式进行对抗。毫无疑问,无论是黄洋还是林森浩的家属,他们都不可能出资组织网络水军进行舆论煽动,一些人将少数网友的理性围观行为斥为“水军”的说法是错误的。中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全民的法治意识普通提高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在围观司法大案、要案的同时,始终坚持理性讨论、科学分析、言出有据,则正是公民司法意识快速提升的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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