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险(学校责任保险名称)

校方责任险,是一种保险的名称,是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学校也是受益方,是一种责任保险。

参保意义

学生自我安全保护能力有限,安全隐患难以根除,尤其是复杂的社会治安状况给教育教学的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学校和学生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对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事故,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对象

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教育机构,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及高等院校,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学校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遇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学校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阻止;

(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

(十二)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十三)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十四)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责任免除

1、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重大过失、违法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六)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七)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九)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

(十)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2、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手机、电脑及其它电子产品的丢失和损坏;

(二)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间接损失;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费用金额

保险费:每人每年人民币5元;

保险金额:每人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金额人民币30万元;

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50万元;

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450万元。

其他说明

1、保险费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公办学校可由学校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解决,也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向政府申请专项资金解决,也可以采取学校挤一点,社会各界捐助一点,从勤工俭学收入中拿一点的办法,多渠道、多方面予以解决。民办学校自筹解决。无论何种形式绝不允许向学生收取费用。

2、因地区及各家保险公司条款有所区别,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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