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人员)

中央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基本概念

概念

1、指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学校中从事普通事务性工作的人员。

徐迟《精神分析》:“此刻时间虽然还早,已经有公务人员和学生们到街头来了,因为为政府机关和学校今天都放了假。”巴金《寒夜》一:“这是住在他隔壁的公务员张先生,手里还抱着两岁的男孩。”

2、指在机关团体做勤杂工作的人员。

韦君宜《忆郭小川写诗》:“原来的机关公务员、司机、木工等向来不大读诗的都跑去看这首诗。”

3、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在现代人眼中,公务员就是:拿着高薪,坐在办公室喊:“我好累!”,然后享受带薪休假的一个群体。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的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团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如人事部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中国公务员包括7大类:全国及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成员、政协成员、检查机关、民主党派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共产党各级领导。

在某一版“现代汉语词典”中,“公务员”这个词还可以直接理解为“公共服务人员”,也就是说,不管是从大的角度(国家公务员)还是从小的角度(诸如环卫工人),都属于“公务员”。公共服务到了当代,不能够只是政府的工作,为人民服务也包含其中。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

法律地位

公务员因其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往往会发生冲突。在发生某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时应当准确加以划分

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政务类公务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国家公务员履行宪法、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义务。

“公务员”一词,是从外文“civilservant或者civilservice”翻译过来的。英文原意是“文职服务员”、“文职仆人”,有人直译为“女王的仆人”,有人意译为“文官”或者“文官制度”,也有人译作“公务员”“公务员制度”,有人译作“文职公务员”,或许这种译法更符合原意。美国则称为“政府雇员”(governmentalemployee);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称“文官”,战后改称为“公务员”;法国直称为“公务员”;联邦德国称为“联邦公务员”或“联邦官员”。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都纷纷仿效英美等国,建立起自己的公务员制度,把政府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称为“公务员”。

历史渊源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直至19世纪末),政府的管理职能十分有限,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公职人员的任用仍以任命为主。在君主制国家,官职由国王恩赐、贵族委任或世袭;在共和制国家,则由总统等行政长官委任。现代资产阶级政党制度建立后,政党政治操纵着国家权力的分配,政府公职人员也随着执政党的更替而不断变动。恩赐官职与政党分赃导致了大量贪污腐败。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并没有形成科学的规范与相应的制度。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沿于英国的文官制度;而普遍认为世界上最早以考试方式取录公职人员的是中国。隋唐年间的中国即设吏、兵两部选拔文官及武官,及后又有科举制度。

公务员制度的创立:19世纪的后30年里,在两次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的推动下,工业生产迅速发展,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议会至上”的时代结束了,随之而来的是“行政专横”。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迅速增强,迫切需要改革公职任用制度,提高行政效率。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的几个国家先后创立了公务员制度。

英国:19世纪初,英国在印度设立了赫尔利伯略行政管理学校(Hailybury)专门培训和训练印度行政官员。1853年,东印度公司的特许状期满,向英国国会申请新的特许状,英国国会委派了以议员巴伦·麦考莱(BaronMacaulay)为首的3人小组进行调查,麦考莱提出赫尔利伯略行政管理学校公开经侦选材经验的报告,即《麦考莱报告》。不久,财政部常务次官查理斯·屈维廉(CharlesTrevelyan)与斯坦福·诺斯科特(StanffordNorthcote)在1854年提出了著名的《诺斯科特-屈维廉报告》。该报告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讲政府公职人员统称为“文官”(CivilService,复数集合名词;CivilServant,单数名词)。1854年10月,英国在英俄克里米亚战争中的失利使得帕麦斯顿内阁不得不在次年5月21日颁布《关于录用国王政府文官的枢密院令》,该法令责成英国政府专门成立不受党派干涉,独立主持文官招生考试的3人文官事务委员会。1859年,英国议会颁布《文官退休法》明确了文官的范围。1870年英国枢密院法令再次确认文官的公开竞考择优录取原则,这一法令标志着英国现代文官制度的建立。

各国区别

英国的公务员一般是指政府中常务次官以下的所有文职人员。他(她)们经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不与内阁共进退;经选举或政治任命的工作人员和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中国国家公务员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国家公务员执行宪法、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职责。

美国联邦政府公务员的范围仅指在美国联邦政府行政机构中执行公务的人员;国会雇员和法院法官,不适用公务员法;军人(文职人员除外)及在政党等非政府机构内工作的人员,也不是公务员。公务员

法国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公职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大致包括中央政府公务员、地方公共政府公务员和公立公益机构(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务员,但不包括议会工作人员和法院工作人员。日本的公务员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

基本制度

英国:英国的公务员原本称为Crownservant,即国王╱女王的仆人,至近代改为Civilservant,通常译为“文官”,指中央政府系统非选举产生及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经选举或者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许多英联邦国家属于此类型。其特点是:政治中立:公务员不会因政权(执政党)的更替而更换,公务员主要的工作是执行政策,而非制订政策;政策失败,公务员亦不用下台,以确保社会稳定。择优而任:公务员由一相对中立的考试制度招聘,以确保公务员的才能。中国: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18章88条,规定了10种制度:职位分类制度、录用制度、考核制度、任免制度、职务升降制度、奖惩制度、培训制度、交流制度、回避制度、申述控告制度。重总的来说政府应该推动研究改革以人为本关心公务员成长,制定措施吸引优秀人才,精简机构和人员、分散下放权力强调制度的灵活性,,加强能力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完善竞争机制改革分类制度改革业绩评估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灵活的工资制度提升道德标准。公务员

中国香港:香港的公务员制度大部分源自英国,但有一点不同。香港的政策局局长(负责制订特定范畴的政策,类似英国的部长)原本也是公务员,而非像英国的部长般是政治任命,犯错即要下台;要解雇公务员亦非常困难,香港人因而称之为“铁饭碗”。由于这个制度使行政长官有很大制肘,引致前行政长官董建华推行问责制改革。

在香港,公务员其中的一个俗称是公仆,即公众的仆人,由英语Civilservant直译而来。

中国台湾:台湾的公务员广义的定义为‘受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及其他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公务员服务法§24);然公务员之选任,需经考选部以国家考试之方式录取,取得资格者,均为广义之公务员,而在台湾公务员分成十四职等,依铨叙部去核定其职等:

常任公务员—须经国家考试及格

—具有博士学位或高考二级考试及格者→得应高考一级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九职等任用资格

—具有硕士学位或高考三级考试及格者→得应高考二级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七职等任用资格

—具有大专毕业学历或普通考试及格者→得应高考三级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第六职等任用资格

—具有高中职以上学校毕业或初等考试及格者→得应普通考试→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职等任用资格

—国民年满十八岁者→得应初等考试→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职等任用资格

职业道德

国家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正在走向规范化,从传统上讲,它依然属于党政干部职业道德范畴内,但某些方面已经具有自己的特色:

第一,国家公务人员直接从事国家某项公务活动,其行为代表国家的法律工条例,因而公务员的职业道德首先就是强烈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第二,必须具备与其承担的公务活动相适应的知识和素质,才能保证良好地处理和解决公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保持高效率。

第三,要有严格的党性意识和政策水平,不徇私舞弊,把国家赋予的权力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统一起来。

国家公务员局发布《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十二五”期间,我国全体公务员将进行职业道德轮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学时。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将列入公务员初任、任职和在职培训的必修内容,作为每个培训班次的重要内容。同时建立培训长效机制,将职业道德培训作为长期培训内容。

国家行政学院领导人员考试测评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旭涛教授接受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次对全国公务员进行职业道德轮训,针对性强,但还需加强制度建设,将对相关知识的培训,转化为公务员自觉的行动,将“知”转化为“行”。

报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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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成绩查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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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起,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工作的时间被固定下,报名时间在每年10月中旬,考试时间在每年11月的第四个周末。

省级以下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尚未固定,欲报考者应密切关注各类新闻媒体或各省人事网等相关招录公务员的信息,以免错过报考时机。

●统计数据显示,到2012年,全国共有678.9万名公务员,其中基层公务员近430万,占公务员总数的60%

●从2006年到2010年,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已由1/3提高到70%以上。2011年这个比例要达到85%

●到2012年,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

报考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公务员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2年10月15日至1990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报考流程

1.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报名程序

2002年以前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报名办法和程序与各地大致相同,自2002年开始采取网上报名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1)招考职位查询

预报考者可到国家人事部网、公务员考试网、新华政府在线频道、中华网教育频道等进行查询。进入“职位查询及报名”,先按表中所列指标项选择查询条件,然后提交查询进入下一步。选择您想要报考的职位,按照表格要求填写。注意:标有“*”的项目必须填写。您填写的文字内容不要超过限定的字符数,不要加HTML语言标记和运算符,如:“+”、“&”、“<”等字符。填写完毕检查无误后按下“提交”按钮即可看到您的报名结果。

注:当提示“没有符合您查询条件的职位…”时,请适当减少条件限制。例如:只选择招考部门为“国务院办公厅”,不填写其他选项,按下“提交查询”按钮,即可查出“国务院办公厅”招考的所有职位。

(2)报名方式

全部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选择各省会城市或直辖市进行报考和参加考试。

①网上提交材料及查询。报名政策、技术和考务方面的咨询可查询人事部网站;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打印。

②报名确认与领准考证主证。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须按规定的时间到所选择的考试地点进行确认,同时办理有关手续。报名确认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考生根据所选择的考试地点到该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办理确认手续。未按时参加报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b.报名确认时务必做到: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提交近期免冠一寸相同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照片背面写清报名序号;缴纳有关费用;领取准考证主证。

③自助打印准考证副证。准考证副证由考生按规定时间自行上网下载并打印。

④其他注意事项。笔试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原件,缺少上述证件或与报名时提交的个人信息不符者,不得参加面试。考生参加面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副证和身份证。

(3)需减免考试费用的家庭困难考生,必须携带以下材料,由各省市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试考务费用的手续:

①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考生须携带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

②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2.地方公务员考试报名程序

(1)申请报名

正式报名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报名所需的各种表格和报考须知资料,认真填写好报名表并了解报考须知。

报名表的内容一般包括:

①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通讯地址、照片;

②考试法规定的要求事项,如:有无不良的嗜好,是否受过奖惩或刑事处分等;

③资历、资格事项: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个人品德、习惯、专长爱好、体格与健康状况等;

④其他事项:婚姻状况、家庭状况、社会关系、个人负担等。

(2)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以审查报名登记表和有关证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一种方法。其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资格审查的程序为:

①对报考职位的审查。审查报考者所具备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其拟报考职位的要求。

②对证件的审查。着重审查户口簙(查居住地、年龄)、学历证明及有关证件。

③报考者的体格外貌。一般来讲,对报考国家公务员考生的体格外貌并无特殊要求。但到政府机关工作的人起码应无明显生理缺陷,身高不能过矮。考试组织者除身体检查要有明确标准外,资格审查也应有一定的标准。

④审查报考者的照片。主要是防止替考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⑤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内容。

(3)领取准考证

国家公务员考试主考机关根据报名和资格审查认定的报考情况发放的《准考证》。

准考证由主考机关统一印制,贴上报考者交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经主考机关盖章塑封后生效。填写准考证号,必须认真仔细,考生姓名项目必须与报名表完全一致。

《准考证》存根应按考场装订成册,供监人员在核对考试人员时使用。若报考人员遗失准考证,须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携带有关证件,经报名点审核后由原发证单位补发。补发的准考证用原准考证,但注明"补发"字样。

主考机关在编排准考证号时,应尽量将同一单位的报考人员安排在不同的考场并且考号不相邻。准考证号一般采用8位数字。

注:大多数省市均采取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直接打印准考证,现场确认报名的方式。

录用机关

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有关的具体政策;指导与监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各工作部们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备案工作,某些考试工作可以委托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规定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

市(地)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服务机构受政府人事部委托,承担某些录用考试具体操作工作。

国家人事部在总结近年来中央、国家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从2002年起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所遵循的原则,即“分类考试,突出能力,方便考生,定时定期”。按照职位性质,报考职位分两大类,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类别中的一个部门或单位进行报考。以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部分中央垂直管理机构中的省级机关和直属机构,部分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第一类。以中央垂直管理机构地(市)级以下所有机关及部分中央垂直管理机构中的省级机关和直属机构,部分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第二类。报考第一类职位的考生公共科目笔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和《申论》两科。《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考查范围包括:常识,涵盖政治、法律、经济、管理、人文、科技等;言语理解与表达,包括以下三种题型:阅读理解(短文阅读、文章阅读)、词语表达(选词填空、词语替换)和语句表达(病句判断、歧义辨析、长句判断、选句填空);数量关系(数字推理、数学运算);判断推理(图形推理、演绎推理、定义判断、事件排序)以及资料分析(文字资料分析、表格资料分析、统计图形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共135-140道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时间短、题量大,这就要求考生不仅做题速度要快,还要具备一定的答题技巧,更重要的是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申论》主要通过考生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考查其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和行政管理等理论知识以公务员身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申论》试题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报考第二类职位的考生公共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一科。《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的题型、题量、难度等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略有不同。专业科目笔试的内容、方式由各招考部门确定。

在各地实际操作过程中,考试科目可能不完全一致,部分省市可能还会考公共基础知识(涵盖政治、法律、经济、管理、人文、科技等),考生可根据当地招考公告进行复习。

三大禁忌

面试禁忌一:姗姗来迟,准备不足

迟到是公务员面试中的大忌。大部分的考生都能够做到准时到场,但仍然会有一些考生因为突发情况或是这样那样的原因姗姗来迟。名师在这里提醒广大考生,迟到在面试中是非常严重的错误,考官不但会认为应试者没有时间观念和责任感,更会觉得考生对这此机会没有太多的诚意,印象分自然大减。守时不但是现代社交礼仪的准则,更是公务员面试时必须做到的事。

因此,一般情况下,考生应提前半小时左右到达考场,熟悉情况并进行必要的准备。考试前一天,必须了解行车路线和交通状况,最大限度地避免在路上发生延误。

另外,无论你报考的是什么职位,也无论你学历有多高、资历有多么丰富,当主考官问到与职位相关的问题时,发现考生对报考的职位知之甚少,甚至连最基本的问题也回答不好时,印象分自然也会大打折扣。主考官不但会觉得应试者准备不足,甚至会认为他们根本无志于在这方面发展。所以,面试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了解你所报考的职位的一些基本情况和工作流程,才能做到有备无患。

面试禁忌二:引经据典,夸夸其谈

“引经据典”在许多人的印象中是一个“褒义”的词语。虽然“引经据典”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代表了人的一种语言能力,说明所引用的这些“典故”是引用者知道的,见过的。即便是生搬硬套,也比那些腹中空空的面试者要强。但并不是所有场合都适合“引经据典”。在公务员面试中就不太适合这样做。

首先,引用的典故多见于文学作品、诗词歌赋,具备这些方面的知识能够说明一个人有一定的文学修养,却不是衡量一个人表达水平以及工作能力的标准。因此,过多地使用文学典故,不但会削弱考生对于事件、问题的陈述和分析,甚至会给考官造成虚有其表、纸上谈兵的印象。

其次,名师发现有个别面试的考生,特别喜欢在公务员面试时引用典故,却少有人能像“文学大师”那样在收放自如,很容易使考官产生刻意或做作的感觉,反而无法得到好的成绩。

名师建议考生,在公务员考试面试中,提倡使用朴质、谦虚的语言,需要举例说明的时候,稍作修饰、直接陈述即可。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公务员的工作就是为人民服务,考试选拔的未来的公务员,自然需要脚踏实地、虚心学习的年轻人。语言上辞藻华丽、夸夸其谈,只能说明这个人浮躁虚荣,缺乏服务基层、踏实上进的性格特点,自然也就很难赢得考官的赏识。

面试禁忌三:缺乏自信,底气不足

参加面试,最重要的是要表现出信心,公务员面试更是如此。一个人有自信的人,能够具有由内而外的气度,常常表现为行为举止的从容、稳重;谈吐仪态的大方得体,这些恰恰就是一名优秀的公务员所应该具备的,考试要选拔的也正是这样的人才。

因此,公务员考试中,具备一定的自信心,往往是成功的关键。但专家在以往的辅导中发现,很多考生在日常生活中是很有自信心的人,但一到了考场就变得莫名的紧张。究其原因,还是对一次考试的期望过高,没有以平常心来对待,得失心过胜造成的。在这种心理驱动下,考生往往容易表现出:说话吞吞吐吐;表情很不自然;往往伴有表情、手势、姿态上的小动作,用小动作来掩饰自己内心不安的胆怯表现。也有人会表现为:刻意追求仪表,过多地关注外在形象。有的人甚至装扮过多,浓妆艳抹,给考官造成更恶劣的印象。

另外,谈话时经常打断对方,想通过插话来壮胆,也是自信心不足的表现。

缺乏信心的表现很多,其总的特征就是瞻前顾后,缩手缩脚,小心翼翼,顾虑重重。专家认为,在公务员考试面试中,除了具备一些基本素质之外,成功往往来源于自信。心理坦然,态度自然,说话实事求是,才有可能正常发挥自己真是的学识和能力水平,甚至超常发挥,最终取得面试的成功。

国外分类

第二种是中等范围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美国基本属于此类。美国把公务员称为“政府雇员”,“政府雇员”是范围很广的一种称谓,它包括了除军事人员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员。在国外,公务员的概念有大有小,范围不尽一致,大致说来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这种范围同国家公务员法规的适用范围相一致,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基本属于此类。在英国,公务员是指那些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没有过失可以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公务员

第三种是大范围的,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并由“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别,有“特别职”与“一般职”之分。“一般职”公务员是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政府系统中的事务官,即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一般职”的国家公务员。日本、法国基本那属于此类。法国公务员是指在中央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被任命为常任官员的工作人员。以上三种,不难看出,我国基本属于第二种概念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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