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在亚非会议上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在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中改为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得到了印方的赞同,并写入了1954年4月29日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诞生
周恩来1953年12月31日同印度政府代表团谈话时的部分内容。1993年收入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四册。谈话指出,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写入了1954年4月29日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该协定在序言中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定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整体首次在国际条约上成为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
发展
1954年6 月周恩来总理访问印度和缅甸。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以及6月29日中缅两国总理发表的联合声明中都确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并共同倡议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一般国际关系的原则。
1955年在印尼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通过的处理国际关系的十项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1956年10月波匈事件后,中国政府在11月1 日的声明中,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相互关系更应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之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过去几个世纪以来国际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强权政治是根本对立的。
毛泽东主席1957年在莫斯科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国坚决主张一切国家实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63年底至1964年初周总理出访亚洲、非洲和欧洲14国时提出我国经济援助的八项原则,把五项原则扩展到经济领域。
1974年邓小平同志在特别联大上再次强调,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应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1988年邓小平同志更明确提出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逐步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不仅在各国大量的双边条约中得到体现,而且被许多国际多边条约和国际文献所确认。1970年25届联大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74年第6届特别联大《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都明确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在内。
意义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发展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原则,集中体现了主权、正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精辟体现了新型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一个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适用于各种社会制度、发展水平、体量规模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当今世界一系列国际组织和国际文件所采纳,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同和遵守。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有力维护了广大发展中国家权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髓,就是所有国家主权一律平等,反对任何国家垄断国际事务。这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捍卫国家主权和独立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成为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联合自强的旗帜,加深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相互理解和信任,促进了南南合作,也推动了南北关系改善和发展。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摒弃了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壮大了反帝反殖力量,加速了殖民体系崩溃瓦解。在东西方冷战对峙的大背景下,所谓“大家庭”、“集团政治”、“势力范围”等方式都没有处理好国与国关系,反而带来了矛盾、激化了局势。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和平解决国家间历史遗留问题及国际争端开辟了崭新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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