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cpa(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成立于1988年11月。1995年,根据国务院规范国内会计服务市场管理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联合,组成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其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机构介绍

概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CICPA,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th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是在财政部党组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承担着《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的职能、财政部党组委托和财政部领导交办的职能,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能。成立于1988年11月。

中注协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二)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六)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八)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一)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二)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中注协积极探索行业管理的规律,加强面向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的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建设,建立完善了行业管理和服务体系,即以服务经济社会为导向的鉴证服务体系,以胜任能力为导向的考试评价体系,以严把“门槛”为导向的注册准入体系,以国际趋同为导向的执业标准体系,以终生学习为导向的继续教育体系,以诚信道德和执业质量为导向的监督检查体系,以事务所“走出去”为导向的国际合作体系,以做强做大为导向的发展战略体系,以政治保证为导向的党建工作体系,以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导向的行业组织体系。

截至2010年10月31日,中注协有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7790家(含分所799家),个人会员近18万人,其中注册会计师95378人,非执业会员8.3万余人,全行业从业人员30万人。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的企业超过350万家。

中注协分别于1996年10月和1997年5月加入亚太会计师联合会(CAPA)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并与50多个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和交往关系。

中注协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执行机构。

目前,理事会下设12个专门委员会和1个专业委员会。12个专门委员会为战略委员会、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审计准则委员会、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注册管理委员会、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编辑委员会;1个专业委员会即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

秘书处设14个职能部门,包括:办公室、考试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注册部、继续教育部、业务监管部、专业标准与技术指导部、研究发展部、国际及港澳台事务部、财务部、期刊编辑部、信息技术部、人事部、党委办公室、服务部。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财政部、民政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二)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六)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八)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一)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二)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四)遵守本会纪律;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八)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本会执业会员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的义务。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除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三条 符合本会规定条件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资深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六)审议理事会提请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九)审议、批准下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十)审议、批准下一届理事会理事产生办法;

(十一)批准授予本会名誉会员和资深会员称号;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财政部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财政部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并报本会和当地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以下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须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其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省级协会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本会职责范围和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CICPA。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秘书处部门设置

办公室研究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协会内部工作运转,检查督促工作事项的落实;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负责行业重大事项及综合性事务与地方协会的沟通;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综合性会议的领导讲话;负责行业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协会文电、保密、信访、档案管理、文印等工作;负责协会领导秘书事务。

考试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完善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及其他行业相关测试。

注册部研究完善行业注册、年检和管理制度;组织行业执业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和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建立并实行会员注册登记制度;负责会员维权和推动行业会员参政议政工作。

继续教育部明确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确保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的贯彻执行;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全面提升继续教育水平;积极开拓人才培养途径,大力培养高层次行业人才;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教育质量,培养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的后备人才队伍;加强培训工作的理论指导和制度保障。

业务监管部研究建立和完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体系;负责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监督、检查、调查、惩戒工作。

专业标准与技术指导部研究并统筹规划执业准则体系(包括职业道德规范);负责执业标准的拟订和解释工作;研究国际组织和各国执业准则及相关专业理论与实务;负责专业技术咨询、指导工作;负责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职业组织的准则等效谈判。

研究发展部规划组织行业发展研究工作;组织行业发展理论和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理论和政策建议;组织行业相关法律研究;跟踪研究国内外行业建设与发展动态,开展相关协调工作;组织起草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协会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

国际及港澳台事务部负责行业对外交往活动;办理协会外事活动有关事宜;负责处理港澳台地区有关事务。

财务部负责协会内部财务会计工作;指导行业财务会计工作。

期刊编辑部负责《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的采编及出版等工作。

信息技术部研究规划和协调行业计算机广域网络和局域网络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行业管理数据库的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组织专业软件和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负责行业信息技术水平和协会办公自动化程度的提高。

人事部规划协会人力资源的开发、配置;按照国家和财政部人事教育政策,拟订有关管理制度;负责员工的考核、培训和管理工作。

党办负责指导行业党组织扎实推进行业党建各项工作;具体办理协会党建各项工作任务。

服务部负责协会后勤服务及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协会物业管理及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协会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负责为会员提供协会出版物的征订、发行和赠阅工作。

领导机构

协会领导成员

会长 :李勇

副会长 :孙宝厚

副会长 :宋兰

副会长 :庄心一

副会长兼秘书长:陈毓圭

副会长 :张克

副会长 :余瑞玉

秘书处领导成员

副会长兼秘书长:陈毓圭

副秘书长 :董新钢

副秘书长 :杨志国

党委副书记 :梁立群

副秘书长 :蔡晓峰

行业党委副书记:杨晨辉

理事会

中注协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7月16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更换中注协第五届理事会理事的决定。鉴于相关同志工作岗位调整,会议决定,免去宋小矛同志中注协第五届理事会理事职务,更换重庆市注协秘书长金燕同志为中注协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根据中注协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精神,调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名单,现予公布。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

会 长:李 勇

副会长:孙宝厚 宋 兰 庄心一 陈毓圭 张 克 余瑞玉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50人,按姓名笔画为序):丁跃文 王 军 王建新 王效治 牛佃庆 尹祚田 刘太明 刘润田 刘 萍 任方方 阴兆银 孙宝厚 石计宝 朱建弟

庄心一 李武林 李 勇 陈顺兴 陈雄溢 陈毓圭 陈箭深 吴卫星 吴奇修 宋 兰 里 红 张 克 汪建熙 余瑞玉

杨 玉 杨志国 杨宠怀 杨剑涛 杨 敏 罗文光 周季平 林宝明 范中艳易德鹤 胡少先 姚庚春 祝轻舟 弯海川

高凤元 顾仁荣 耿 虹 黄光松 葛 明 詹从才 潘功胜 薛小杭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231人,按姓名笔画为序):

丁天方 丁跃文 刁云涛 于子游 于希茂马 洪 马洪明 马潞生 尤学梅 尹分水 尹祚田 方文森 牛佃庆 王 云

王 军 王 斌 王本仁 王成金 王秀玉 王建新 王树汉 王顺虎 王顺青 王效治 王海智 王雪梅 付思福卢文熔

任方方 任庆和 伍 敏 刘 萍 刘 荃 刘 维 刘 勤 刘太明 刘延辉 刘志文 刘绍统 刘胜良 刘晓榛 刘润田

刘艳森 刘慧清 吕 江 吕 桦 孙 建 孙 勇 孙卫红 孙继文 孙宝厚 孙维嫦 石计宝 庄心一 朱玉明 朱建弟

朱秉义 汝 涛 江先学 汤 淮 许 燕 许 健 许丽周 闫立社 阴兆银 何建明 余 峰 余 强 余瑞玉 吴卫星

吴奇修 吴晓根 宋 兰 张 克 张 建 张 捷 张永革 张华滨 张志凤 张连升 张国俊 张忠国 张金才张俊杰

张洪军 张炽鹏 张秋明 张彩斌 张智军李 爽 李 丹 李 英 李 勇 李 敏 李小宁 李书伟 李友志 李进华

李国平 李武林 李金才 李树华 李家谦 李晓春 李继新 李第扩 李尊农 杜 鹃 杜海波 杨 玉 杨 俊 杨 勇

杨 春 杨 敏 杨兴明 杨池生 杨志国 杨社环 杨宠怀 杨剑涛 汪建熙 沈 莹 玛丽娅·阿不力米提 肖 军

肖玉海 肖南贵 谷 杨 里 红 陈 勇 陈日进 陈圣党 陈永宏 陈华杰 陈宏青 陈国辉 陈建明 陈昌云 陈茂浏

陈顺兴 陈雄溢 陈毓圭 陈箭深 单永禄 周上忻 周有道 周志强 周季平 周明觉 周金明 周勤业 林 盛 林宝明

罗文光 罗长虹 罗建平 范中艳 易德鹤郑金铸 郑锦洪 金珠多吉 金 燕 侯本领 姚文强 姚庚春 姜永奇 姜啸然

弯海川 施学道 祝轻舟 胡少先 胡永康 胡兴鹏 胡芩菩 胡春元 赵广明 赵文海 赵淑娟 郝 荃 郝先经 郝树平

唐玉芳 唐宗明 徐 华 徐芳英 徐青青 涂义斌 翁国雄 耿 虹 袁丽萍 贾文勤 贾丛民 郭文杰 郭志军 郭志斌

郭晋龙 郭淑芳 顾仁荣 顾旭芬 克明 高凤元 高存祥 高燕贞 梁 伟 梁 春 梁立群 黄 健 黄中茂 黄世忠

黄光松 黄锦辉 彭彦霞 温 琳 程智明 童道友 葛 明 董晓朝 董新钢 蒋洪峰 谢 鸣 谢惠元 韩 波 詹从才

廖县生 熊展瑜 管云鸿 蔡晓峰 潘功胜 潘荣卿 薛小杭 薛爱国 魏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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