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复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各种具体罪名则各有其具体构成要件和特征,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的12个条文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因此,刑法分则在第一章就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了规定。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严惩杀人、抢劫、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刑事犯罪,严惩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犯罪,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特征

这类犯罪所危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安全

国家安全包括国家的主权以及现行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领土完整。就具体内容而言,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不受颠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受破坏;国家的经济发展、科学进步、文化繁荣不受侵害;对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平等互利的交往和交流不受干涉和阻碍;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机构不被渗透;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等等。总之,国家安全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这些方面的侵害,都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n

这类犯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行为

对行为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法律惩罚的是其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思想活动,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不一定都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的只要是已着手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投敌叛变、叛逃、充当间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战时资敌等行为。/n

这类犯罪的主体通常是中国公民或者外国籍人、无国籍人,也可以是境内外机构、组织

勾结外国或者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等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n

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因此,刑法分则第一章对具体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共有12条,涉及12个罪名,根据刑法的规定,除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和叛逃罪外,对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其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都可以判处死刑。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罚还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分类

1、背叛国家罪/n2、分裂国家罪/n3、煽动分裂国家罪/n4、武装叛乱、暴乱罪/n5、颠覆国家政权罪/n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n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n8、投敌叛变罪/n9、叛逃罪/n10、间谍罪/n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n12、资敌罪/n上述12个罪名可分为3类:/n(一)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包括前7个罪名。/n(二)叛变、叛逃罪。包括投敌叛变罪、叛逃罪2个罪名。/n(三)间谍、资敌罪。包括最后3个罪名。

法律条文

罪名目录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复国家政权罪;煽动颠复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资敌罪。 1979年刑法:反革命罪1997年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

修改的原因:

1、反革命是一个政治概念,不宜作为法律概念使用;

2、反革命罪需要具有反革命目的,而反革命目的在实践中不易认定;

3、反革命罪作为一个罪名与一国两制不相符合;

4、反革命罪这一名称不利于国际间的刑事司法协助,也不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

5、反革命罪与刑法分则体系不协调。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复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复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012年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始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最新版的草案规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被拘留后,如果有碍侦查,可以不通知家属。

在此次提请人代会审议的草案中,上述规定被修改为“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执行监视居住24小时内通知家属”;“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限制在两种犯罪,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但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家属”。

8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会议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有碍侦查”情形界限模糊,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有必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进行严格限制。

修改

(一)为适应国内政治形势和阶级关系变化的需要。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建立更为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不宜以“敌国”、“敌人”的概念来评判相互之间的矛盾。

(三)打击外逃犯罪人的需要。反革命罪被视为政治犯罪,根据国际惯例,政治犯不引渡;而危害国家安全罪并不当然都是政治犯。

(四)为贯彻“一国两制”的需要。承认港、澳、台同胞在只承认“一个中国”的前提下,政治见者可以不同,“革命”与否只能作为共产党对其成员的政治评价标准,不能适用于所有人,否则,违背“一国两制”精神。

(五)为完善刑法科学体系的需要。以是否具备“反革命目的”作为一类犯罪,不仅分类标准不统一,而且,因为“目的”是主观的东西,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社会实例

8月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世锋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当庭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周世锋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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