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清恒(跨国拐卖儿童案外籍女主犯)

黄清恒,女,自称1982年2月2日出生,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金瓯省个水县平明社个对宛村,国籍不明。自2010年起,黄清恒在得知广东揭阳等地少数家庭有收养婴儿的愿望后,产生了从越南组织婴儿到广东省揭阳市出卖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分娩后再将婴儿卖出的犯意。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16日依法对6·8特大跨国拐卖儿童案外籍女主犯黄清恒执行死刑。当天,法院安排越语翻译人员为黄清恒翻译刑事裁定书内容。

黄清恒(跨国拐卖儿童案外籍女主犯)

犯罪原由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黄清恒在得知广东揭阳等地少数家庭有收养婴儿的愿望后,产生从越南组织婴儿到中国广东省揭阳等地出卖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分娩后再将婴儿卖出。

犯罪经过

自2010年起,黄清恒和被告人黄曼丽、阮氏军等人逐渐组织了一个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从越南经中国广西东兴市向广东省揭阳市、汕头市等地接送、中转或贩卖儿童,甚至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产后再将婴儿卖出。

案件中,黄清恒主要负责联系越南籍妇女“阿中”等人在越南境内组织婴儿来源,并安排团伙成员在越南境内以及中国广西东兴市至广东省揭阳市、汕尾市之间的接送。成员黄曼丽主要负责安排人手到东兴市接送携带婴儿偷渡入境的越南籍妇女。成员阮氏军则负责将婴儿从广西东兴市运送到广东省汕尾市交给其他被告人出售。从2010年至案发,该团伙共出卖儿童20余名,其中,公安机关解救出11名涉案婴儿(儿童)。

法庭判决

一审判决

一审中共有24名被告因拐卖儿童罪获刑,其中主犯黄清恒被判处死刑。

二审判决

二审中,黄清恒认为自己只卖不拐,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拐卖行为中只起中间作用,不是主犯,一审对其量刑过重。二审法院认为,黄清恒是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属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维持一审法院对主犯黄清恒的死刑判决,并对黄清恒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清恒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联系、中转、贩卖多名婴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清恒拐卖婴幼儿16起22人,其中12名婴儿下落不明,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

2016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黄清恒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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