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企业筹划行为)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

主要内容

(一)避税筹划

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纳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即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空白,堵塞漏洞)。

(二)节税筹划

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三)转嫁筹划

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调整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四)实现涉税零风险

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虽然不能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状态的实现,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

基本途径

(一)选择低税负方案

即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低的方案,也就意味着选择低的税收成本;

(二)滞延纳税时间

纳税期的滞延,相当于企业在滞延期内得到一笔与滞延税款相等的政府无息贷款。

作用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有效率的选择,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1、有利于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

2、有利于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

4、有利于企业减少或避免税务处罚。

(二)有利于实现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国家收入。

1、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

2、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3、有利于增加国家外汇收入。

4、有利于税收代理业的发展。

原则

(一)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

(二)事前筹划的原则。

(三)效率原则。

方向

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

同时,全国各地经济开发区如雨后春笋,他们开出的招商引资条件十分诱人,大多均以减免若干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各种费用等等条件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如果企业是高新技术产业或受鼓励产业,如此优惠的条件当然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优先考虑因素之一。

当然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是针对实体落地类企业出台,而对于商贸流通业和服务业很难享受到这些政策,但商贸流通企业经营地不受注册地影响,可以灵活的实现业务转移,从而实现税源转移,这种转移甚至可以是跨省跨地区的,进而享受异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这一商贸流通业特有的优势,企业可以选择一个政策开放、税收政策好的开发区注册。出台这一类政策的开发区,大多有地处偏远、行政级别低、传统的实体落地类企业引进受地域影响大、交通不便利、矿产资源匮乏、实体产业结构不完整等特点。

但是单单有优惠的政策是远远不够的,公司注册在异地,派驻人员花费,后期处理财税事宜繁琐,对工商、国地税、财政等职能部门公关工作压力,以及优惠政策是否能够如实兑现,这都是每一个决策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下面就以延寿县为例,详细介绍下延寿县针对商贸流通企业出台的政策。

延寿县隶属于哈尔滨市,位于黑龙江省中部,面向长寿山,寓“延年益寿”之意得名。延寿县属国家级贫困县,为进一步扩展经济发展模式,全面发展商贸流通业和现代服务业招商,出台如下政策:

对进驻的商贸流通企业和现代服务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实缴金额的25%给予返还;营业税按实缴金额的40%给予返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按实缴金额的45%给予返还。

为了更好的服务入驻企业,延寿县成立了“延寿总部经济运营中心”(以下称运营中心),负责商贸流通企业的招商、入驻企业手续的领办、企业入驻后财税事宜、各职能部门公关协调工作。

延寿县对入驻的商贸流通企业,不要求实地办公经营,为企业提供统一注册地;为落户企业提供后期财税配套服务,配备专职会计配合企业抄报税、发票领购、开具、账务处理等一般财税事宜;对入驻企业实行保护政策,对涉及工商、国地税、财政等部门发生的一般事宜,由延寿总部经济运营中心出面协调解决;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税种地方财政按月兑现,承诺在企业完税后7个工作日内返还税金;新注册企业开办所需手续,按照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领办制等规章制度,由延寿总部经济运营中心协助企业办理。运营中心的成立,为入驻企业提供了一站式、保姆式服务。

延寿县的招商模式是近几年各地比较流行的“总部经济招商”,总部经济招商主要以引进商贸流通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通过延寿县无论是政策力度还是服务质量,都站在全国各地区招商服务的前列。

定价转移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分摊费用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摊入成本。费用分摊就是指企业在保证费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从账目找到平衡,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常用的费用分摊原则一般包括实际费用分摊、平均摊销和不规则摊销等。只要仔细分析一下折旧计算法,可总结出普遍的规律:无论采用哪一种分摊,只要让费用尽早地摊入成本,使早期摊入成本的费用越大,那么就越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避税的目的。至于哪一种分摊方法最能够帮助企业实现最大限度地避税目的,需要根据预期费用发生的时间及数额进行计算、分析和比较并最后确定。

通过名义筹资避税

这一原则就是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得企业达到最高的利润水平和最轻低的税负水平。一般说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主要有三个渠道:

1.积累:

2.借贷(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

3.发行股票。积累的奖金是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而股票发行应该支付的股利也是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的一种方式,二者都不能抵减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因而达不到避税的目的。

资产租赁

租赁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避免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负担和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由于租金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冲减利润而达到避税。

税收筹划的若干问题

国际避税的若干问题

一,“国际避税”及其法律特征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采取各种合法手段,跨越国境或税境以谋求最大限度的减轻其国际税收负担的行为。具体分析可从一下几个方面理解国际避税的含义。

第一,国际避税的主体是跨国义务纳税人。即就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跨国纳税人为了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事先往往经过周密的安排和决策,对税法的缺陷及固有漏洞有着深入了解,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不健全达到尽可能少纳税的目的。

第二,国际避税以不违反各国税法为前提。跨国纳税人虽然减轻或解除了税收负担,有效地避开了纳税义务,但这种行为又是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前提下进行。

第三,国际避税的行为是跨越国境和税境的。这种行为主要是由于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跨国纳税人利用这种差别规避税收的行为。

第四,国际避税的目的是为了税收负担的最小化。从跨国纳税人角度看,避税主要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跨国纳税人的利润额与纳税额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这样纳税人就必然设法使纳税数额最少而使其利润额最大。

从以上几方面的法律定义及实践经验可以看出国际避税行为有以下法律特征:

(1)国际避税是一种非违法行为,纳税人采用的避税手段是税收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往往利用了某种合法的形式,并不直接触犯国家的有关税收法规。

(2)国家政府对于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只能采取修改与完善有关的税收法规,堵塞可能为纳税人再次利用的漏洞,而不能象对待逃税、偷税或抗税那样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避税的非违法性。

(3)国际避税是纳税人主观故意采取的行为。纳税人就是为了避免或者减少税收负担,钻有关税收法规的空子,预先精心安排税收筹划,这点与偷、逃税行为有明显的区别。

(4)国际避税行为成功的前提是:一是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税率及征收依据和方法的不同。二是各国税法及有关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不健全和规章制度中的缺陷;也就是说当税法规定漏洞过多或不够严密时,纳税人主观避税愿望可能通过对这些税法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

(5)国际避税行为成功的主观前提是:跨国纳税人对各国政府征收税款的具体方法有很深的了解,同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掌握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线。

以上这几点是国际避税行为的一般法律特征,是在实践中区别国际避税与有关税收行为的主要依据。

二.国际避税的本质及其与国际逃税的法律区别

国际避税的主体是应纳税义务人,它所规避的不仅是应纳税额的多少,从更深的层次上讲是纳税义务的大小。应纳税义务人如果具有税法规定的应税事实则应据此事实依法纳税,亦即有了实际的纳税义务。当然各个应纳税人由于应税事实不同因而他们的实际纳税义务也是不同的。

而国际避税的本质就在于:当税收法律存在着一种可能,即应纳税义务人能够对其纳税地位做出选择时,应纳税义务人在他成为纳税人时就选择税收负担的最小化。这也就是说,国际避税行为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强制性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及各国税法的差距和漏洞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

国际避税、逃税是性质不同的概念。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别和漏洞,通过人或资财的国际流动或不流动,减轻或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管理合作的困难和漏洞,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种种隐蔽的欺诈的手段,偷漏国家税收的行为。

虽然避税与逃税的客观效果都是损害国家财政利益及扭曲公平税负,但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1)减轻纳税义务行为所依托的条件不同。避税主要是以各国税法的差别和漏洞为依托;逃税主要是以各国税务合作的困难和漏洞为依托。

(2)运用的手段不同。避税一般是运用如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通过人或资财移动等等较公开的手段进行;而逃税一般是通过欺骗、迷惑、不陈述、隐匿等等较隐蔽且欺诈的手段进行。

(3)法律的判定与处理不同。对避税行为,各国基于本国财政经济政策及法律标准,合法与违法的判定兼有之,但在处理上,对避税一般是补税而不加以惩罚;而对逃税各国都判定为违法行为,除补税外还要依法加以处罚。由此可见,避税与逃税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三.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及其造成的后果

任何事物的出现总是有其内在原因和外在客观条件的,国际避税行为的产生也同样是内部和外部两种原因作用的结果。

内在原因:主要是跨国纳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欲望。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国家权力,运用法律手段,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它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特征。所谓无偿性就是指国家征税的时候,既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也不向纳税人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某种特许权利;并且,税款一经征收,即转归国家所有和支配,而不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正为列宁说的:“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

”因此,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纳税使他“损失”了一部分收入,而并没有得到相应直接的“回报”,所以许多纳税者都有减轻自己纳税义务的愿望。为了实现这一愿望,跨国纳税人就有两种不同的选择:逃税或者避税。在这两种方式中,无疑“国际避税”不失为一种最为可靠和保险的办法。因为逃税是违法的,要受到税法的制裁。而避税相对风险就小的多,由于其非违法性,不会受到法律的严格制裁。

外在原因:第一,各国的税收制度的差异,如税收管辖权的不同运用,各国征税的客观依据不一及税率水平,税率形式的不同。第二,随着全球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活动日益增加,各国的税收立法并不能跟上这种经济发展的步伐,难免出现一些能为跨国纳税人利用的漏洞空隙。第三,各国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办法的差异,不同的方法会使纳税人税负失衡,象国际上常用的免税法,抵免法以及饶让抵免法等。第四,各国征管水平及其他非税因素的差异。由于各国税务当局及其官员的征收管理水平不一,也会导致纳税人的税负不同,产生国际避税。

无论国际避税的原因怎样,但其产生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第一,国际避税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减少了政府的税收收入。不管是避税还是逃税都会使纳税人的税负减轻,并同时也会使国家的税收收入相应减少。

第二,导致国际资本不正常流动。为逃避税收,跨国纳税人经常采取各种手段转移利润,从而导致国际资本流动秩序的混乱,并进而影响到一些国家外汇收支平衡,妨害正常的国际经济合作与交往。

第三,避税形成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的不公平。避税违背了“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久而久之会严重地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不利于国家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四,外资企业避税行为对我国的投资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某些外商为了逃避税收将企业利润转移到境外,造成了外商来我国投资长期陷于亏损状况的假象。这种由于外商的避税行为产生的我国投资环境差、投资回报率低的负效应,不仅会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而且还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的影响。

四.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是指多国企业的联属企业对相互之间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价格和提供货款的利息的制定。由于联属企业之间关系不同于一般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其价格不是在公平市场竞争中形成,其制定出来的价格往往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联属企业之间的这类销售称为转让,这样制定出来的价格称转让价格。其主要做法是:高税率国企业向低税率国联属企业转让制定低价,低税率国企业向高税率国联属企业转让制定高价,这样,利润从高税率国转移到低税率国。

(二)资本弱化。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劳务方式进行投资或者融资。由于各国对股息和利息的税收对策不同,当跨国公司选择跨国投资时,需确定新建企业的资本结构,此时,它们会在贷款或发行股票之间进行选择,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

(三)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或避税乐园,是指一国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经济,弥补自身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情况,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以提高本国技术水平,在本国或确定范围内,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收的地区。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

(四)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为达到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目的,缔约国间都要做出相应的约束和让步,从而形成缔约国居民适用的优惠条款。一些原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税收协定优惠的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巧妙的手法,如通过设置直接的导管公司、设置踏脚石导管公司、直接利用双边关系设置低股权控股公司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从而减轻其纳税义务。

(五)利用电子商务避税。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国际互联网、局部网、企业内部网进行商品和劳务的交易。目前全球大多数的企业都先后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根据《2004年中国B2B电子商务研究报告》数据显示,到2004年底全球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经达到了2.7万亿美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电子货币化、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无形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而这些特征使得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世界各国政府当局提出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

五.反避税的法律措施

(一)防止转让定价避税的法律措施。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各国制定的管制转让定价税制针对关联企业内部进行的贷款、劳务、租赁、技术转让和货物销售等各种交易往来,规定了一系列确定评判其公平市场交易价格的标准和方法。

主要有:(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也称为不被控制的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2)再售价格法。如无自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3)成本加利润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通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已不再适用再销售价格法的情况,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办法。(4)其它合理方法。如果上述三种方法均不能使用时,税务机关有权决定采用其它合理替代方法。

(二)针对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措施。(1)正常交易法。在确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条件相同,如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藏的募股,要按有关法现对利息征税;(2)固定比率方法。规定法定的债务/资本比率,凡超过法定比率的贷款或利率不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可疑贷款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视同股息进行征税。

(三)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鉴于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从事国际避税,主要是通过在当地设立基地公司,虚构避税港营业以转移和累积利润,各国对这类避税行为的法律管制措施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通过法律制裁阻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第二类管制措施是通过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来制止基地公司的设立。第三类管制措施则是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

(四)防止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纳税的法律措施。在管制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方面,目前大多数国家主要是通过在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设置有关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的方式来阻止第三国居民设立的导管公司享受优惠待遇,或者是运用国内税法上禁止滥用税法、实质优于形式等一般性反避税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否定各种中介性质的导管公司适用税收协定的资格。

(五)针对利用电子商务避税的法律措施。电子商务避税是一种新兴的国际避税方式,究其本质,它主要还是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港、资本弱化等形式。但由于电子商务有如下特点:①消费者可以匿名;②制造商容易隐匿其往所;③税务当局读不到信息无法判断电子贸易情况;④电子商务交易本身也容易隐藏。所以对反避税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上的广泛运用,我国政府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同时,应针对电子商务活动可能存在的种种避税手法,制定符合国际规范的反避税条款,以适应我国全方位反避税工作的需要。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陈安.国际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王荃.西方国家反避税税制研究兰州商学院学报2000,5

4.高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法律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

现代企业筹资过程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具有合法、合理、筹划、专业等特点。税收筹划与偷漏税和避税不同,而是一种解决目前企业全局税收的最优化的方案;税收筹划是合法的纳税行为,是被国家和政府的税收政策所鼓励的;企业税收筹的标准和方案应该以企业价值为核心而展开,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在企业的筹资行为中,不同的筹资行为和方案会对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为企业带来不同的税收征缴的效果。企业筹资决策的主要目标是利用筹资体系来满足目前企业的资金需求,达到资金成本的最低。

一、企业权益筹资的税收筹划

首先,我们在对企业留存收益的筹资进行筹划。在目前我国税法的规定之中,除去机会成本的因素以外,企业留存收益的资金成本还是很低。但是在税负角度上来讲,企业留存收益是企业税后的利润的一部分,所以企业留存收益的税收标准一般较高。面对这样的问题,企业在留存收益过大的时候,资金成本将会很大,企业的节税的手段和效果还不是那么科学和完整。

企业留存收益属企业股东所有,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企业税收后利润要提取相应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其余利润要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才能确定分配标准,其中股东分红和股利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要从股东的角度出发,同时顾全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资金的时刻要经由股东大会的决定提取相应的盈余公积金,这样就满足了企业资本的需要。如企业把留存收益再次投人资本市场后,等于把股东的资本进行再次的投资,这样既满足了企业权益筹资的需要,又提高了股东的收益率,这么做的结果是一举两得。

其次,我们对企业的股票的筹资进行筹划。按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股息的税务征收工作是针对税后利润的。那么企业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月无息就下能享受相应的股息所得税的收益,所以就加重了企业的税负压力,企业权益资本筹资的税收筹划空间就变得微乎其微了。但是根据税法规定,外商企业允许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歧缴纳出资,所以企业就可以利用这样一个时间段来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工作。具体操作程序是:企业分段注人注册资本,在到位前股东按比例分享利润。

但资金不到位的话企业负债就会加大,企业相应的利润就会变小,同时企业的负债的利息计算到企业费用之中,扣除了相应的赋税。所以在股票筹资的过程中,我们要加强适度负债规模和比例的控制。

二、企业负债筹资的税收筹划

首先,企业间拆借筹资的税收筹划。企业为了筹资便利的需要在关联为企业中产生借贷,在企业主要管理层要建立相应的财务枢纽来控制和操作企业关联方拆借业务。如此操作的好处是对企业内部的资行优化整合,对债务和资本进行合理分配。对外部企业的整体筹资有信用和风险的保障,对内的话可以调节企业的资金和债务。

这样一来财务服务功能的强化可以节省相应的费用,同时则务枢纽给企业带来的税务效益和资金管理也不容小觑。具体操作是:在企业内部拆借过程之中,差别税率的体现极为明显,这样企业可以转移税负。同时进行免税和缓税的操作,以便集中企业资金加人到企业发展的项目之中,进行利润转移工作。

其次,企业银行借贷款的税收筹划。在当今我国经济环境之下,银行借贷款是企业筹集资金的有效途径,企业通过技术改良和支柱产业规划等工作可以向银行的地方政府筹集相应的预算经费,但借贷款的规模要视企业抵押和信用评级来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政策贷款和普通贷款的申请和利用就需要银行借贷款的税收筹划工作来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工作。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贷利息的支出按照实际产生额进行收税,向非金融机构的借贷款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和同期的利率计算金融以内的数额进行相应的扣除,白药之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企业的财务功能,加快企业借贷规模,加强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同时,企业还可以与银行协议利率和贷款期限等。这样一来经济而决捷的本息了;!款的形式就可以加快企业银行借贷款的税收筹划工作。

三、企业资本结构选择的税收筹划

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应该以所有者权益的提高作为标准,所以企业的资本税后的资本结构选择将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杨和着眼点。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企业税收筹划应该确立企业相应的负债规模和比例,同时进一步强化企业负债筹资的合理结构。在企业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企业要根据各种不同的资本结构情况在多种方案中选择最优的税收筹划工作,同时在利用企业负债进行税收筹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相关的国家规定,以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

首先,企业资本性的利息支出不应在税前扣除。企业资本性的利息支出是在企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范围内而发生的借贷款行为利息,企业开办期间的若干部分支出被包括在内。我国税法明确规定资本性利息支出不纳人费用一次性从应缴税款中扣除。

其次,企业利息的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在我国相关的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与金融机构借贷款的利息支出要按照实际发生的结构计算,同时非金融机构的借款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期贷款利率计算数额以内的部分进行扣除,超过部分不先行扣除。同时在面对夕卜商和外资企业的税法中也规定企业生产经营的台理借款在税务部门审核后进行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按照地域般商业贷款的利率进行极端的。

总而言之,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是一个任重道远的工作,在不同的企业资本结构条件下降会有不同的筹划标准和方案。这要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资本、运营清况进行考量。选择相应的资本结构将对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是一种帮助和补充,减少企业税负压力,提高所有权益人的具体收益,这体现了在法律前的合理操作,加强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如何避免企业税收筹划陷阱

一、认识陷阱

税收筹划从法律的角度理解,我认为它是一种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行为。一方面税收筹划的出发点并不以违反税法和有关法规为前提,它所利用的是有关法规,尤其是税收法规的漏洞和税务机关征管合作的困难,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税收筹划具有不违法性。另一方面目前没有一个国家把税收筹划当作一种合法行为,通过法律加以保护,而相反各国税务当局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展了反筹划活动,并将有关反筹划条款单列或暗含在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之中。

如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等等,这些条款及规定都具有一定的反筹划作用。

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筹划的合法性,不服从税务机关的管理,就会最终在行动上引发和税务机关的冲突,将筹划行为升级为抗税行为。在认识方面的另外一个陷阱是:认为税收筹划就是进行巧妙偷税、逃税或骗税;就是将偷漏税手法翻新;就是通过搞点关系,走点路子,走走门子,少缴点,少罚点,这样的认识是极端错误的,会直接导致违法、违规行为。

二、操作陷阱

作陷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轻信理论说教。目前关于税收筹划的论述或与此类似的书籍不少,但能够实际运用的不多,因为这些说教或论述,往往略去了达到税收筹划目标的许多前提条件和环境,渲染的是一种筹划气氛。如某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避税定式》一书中的不少案例分析讲述的是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税率表及有关规定。有一本名为《企业节税规划策略与案例》的书有100多页直接抄袭台湾出版的相关论着,“中华民国”这样的字样竟堂而皇之出现数次,令人瞠目结舌。税收筹划决策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营销、管理等所有活动,具有整体影响作用。只有满足特定的条件,税收筹划才能成功。单纯地为少缴税款而筹划,必然会掉入操作陷阱。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在理论上一般认为负债融资对企业具有节税效应,有利于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可以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然而,在事实上负债融资的上述效应,只有在负债成本低于息税前的投资收益时才具有实际意义。当负债成本超过息税前的投资收益时,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收益率会随着负债额度和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而且随着企业的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的风险成本也必然随之增加,所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如不把企业各种目标联系起来考虑,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有可能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最终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2、忽视筹划成本。任何税收筹划都有成本(即机会成本),在进行税收筹划减轻税负的同时,也会有相关成本支出。如企业运用转让定价方式减轻税收负担,就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低税区或国际避税地设立机构;在税收筹划前进行必要的税务咨询,甚至需要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为其策划等。又如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将一般纳税人身份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就会因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丧失一部分客户。

再如重新选择折旧计提方法和存货评价方式等,也要花费相应的成本。总之,在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断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和必要。否则,很有可能得不偿失。

3、割裂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每一种税看起来是独立的,有单独的条例和实施细则,而事实上它们通过经济行为这一载体,有着或多或少的内在联系。关于这一点,通过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简单计算公式可以直观地看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等-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当我们对公式中涉及的流转税进行筹划时,只有当减少的流转税的税负高于企业所得税税负时,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才能达到。否则就有可能经过筹划少交了某些流转税,而最后可能缴了更多的企业所得税。

4、轻视税务部门的反筹划能力。尽管我国税务部门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人员素质有所提高,装备水平也有所改善,但相对于纳税人而言,仍然存在业务素质倒挂的现象,正是这一倒挂现象,使有些操作者把税收筹划理解为高水平的财务造假,通过造假大肆进行偷税、漏税和骗税。这些玩火的做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时间陷阱

税收筹划说到底,就是纳税人卓有成效地利用有关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纰漏和缺陷,少缴税款而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它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不违法性。但是究竟何为违法,何为不违法,这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具体法律和规定。纳税人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面对的具体法律就有可能不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同一个国家的法律也有可能发生变化,尤其是对于税收筹划这种行为,国家及税务机关不可能熟视无睹,国家及税务机关会就筹划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的举措。

纳税人面对国家法律的变更,其行为的性质也会因此而改变。因此任何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的。具有明显的时效性。真正的税收筹划成功者是那些不断进行财务创新和营销创新的“先知先觉”的人们。当一种筹划方法被纳税人接受,并广泛运用时,也是国家杜塞漏洞之日。也就是说此时的不违法,并不等于今后也合法,此时是最有利的纳税方案,随后可能是最劣纳税方案。如果对“漏洞”的存续时间及堵塞漏洞的方法不能作准确的判断,就极有可能掉入税收筹划的“时间陷阱。

四、规避税收筹划陷阱

为了帮助企业正确纳税申报,减轻小企业减轻税负,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活动的合理策划,为企业创造效益,企业应多方面着手,包括咨询财税专业机构或专家,合理规避税收筹划陷阱。畅捷通会计家园举行了一系列的关于税收筹划的专家视频讲座,其中有国家税务部门的专门亲自坐阵,为企业支招,就企业关注的热点话题现场讲解,其中有阳光节税,合同与纳税,小企业稽查风险防范等讲座,另有十余名专家线上互动答疑,帮助财税人员学习和进步。同时在问答区开僻有税收相关的专栏,众多知名财税专家为企业解读税收筹划的政策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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