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建成(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原组长)

莫建成,男,汉族,1956年3月生,浙江嵊州人,197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毕业。曾任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组长、财政部党组成员。2019年1月23日上午,莫建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人物履历

1972.02-1974.03,内蒙古自治区西卓子山水泥厂工人;

1974.03-1978.07,内蒙古自治区西卓子山水泥厂青年农场知青、生产队长、副场长;

1978.07-1983.01,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知青办干事、劳动局技培科负责人;

1983.01-1983.09,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组织部组织员;

1983.09-1985.07,内蒙古农牧学院农牧业经济管理系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干部专修班学习;

1985.07-1985.09,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组织部组织员;

1985.09-1990.10,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书记;

1990.10-1991.05,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政府秘书长;

1991.05-1991.11,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秘书长;

1991.11-1993.10,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常委、秘书长(1989.08-1992.06,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2.09-1993.01,在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1993.10-1995.07,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副市长;

1995.07-1996.06,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常委、副市长;

1996.06-1998.0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1998.02-2000.02,内蒙古自治区乡镇企业局副局长;

2000.02-2001.09,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2001.09-2003.01,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3.01-2003.0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书记、市长;

2003.03-2004.12,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书记;

2004.12-2006.11,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06.11-2010.0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包头市委书记;

2010.04-2011.05,江西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11.05-2011.11,江西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

2011.11-2013.07,江西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13.07-2015.01,江西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省长;

2015.01-2015.09,江西省委副书记、省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省长;

2015.09-2015.12,江西省委副书记;

2015.12-2017.08,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组长、财政部党组成员。

党的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8月27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组长、财政部党组成员莫建成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依法双开

2017年9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原组长、财政部原党组成员莫建成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莫建成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参加全国人大会议和中央“两委”人选考察期间,多次外出接受宴请;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为其子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财政部有关业务部门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莫建成身为中央候补委员,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莫建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7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莫建成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莫建成开除党籍的处分。

辞去代表

2017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莫建成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莫建成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2017年11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莫建成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莫建成的代表资格终止。

提起公诉

2018年7月,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原组长莫建成涉嫌受贿一案,由北京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近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莫建成利用其担任中共通辽市委副书记、通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通辽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包头市委书记、中共江西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江西省委副书记、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组长、财政部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8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原组长、财政部原党组成员莫建成受贿一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莫建成利用担任中共通辽市委副书记、通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通辽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中共包头市委书记、中共江西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江西省委副书记、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组长、财政部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

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经营、办理贷款、承揽项目、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子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59万余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莫建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莫建成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公开宣判

2019年1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原组长、财政部原党组成员莫建成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莫建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莫建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莫建成利用担任中共通辽市委副书记,通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通辽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常委、中共包头市委书记,中共江西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江西省委副书记,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组长、财政部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经营、贷款办理、项目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子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59万余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莫建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莫建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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