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辉,男,汉族,1957年1月生,辽宁宽甸人,197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7月参加工作,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科技哲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学位。曾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2018年7月,提起公诉。2018年10月18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杰辉受贿一案。
人物履历
1975.07–1978.04,辽宁省宽甸县石湖沟公社知青、大队党支部书记;
1978.04–1982.02,沈阳化工学院化工系高分子化工专业学习;
1982.02–1982.05,辽宁省委党校青训班学习;
1982.05–1983.07,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化工三厂分析车间党支部副书记;
1983.07–1983.09,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党委办公室秘书;
1983.09–1986.06,辽宁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干事;
1986.06–1990.03,辽宁省灯塔县副县长;
1990.03–1991.08,辽宁省辽阳市冶金化学工业局党委副书记;
1991.08–1994.07,辽宁省计划委员会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处副处长;
1994.07–1995.12,辽宁省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处处长;
1995.12–1998.04,辽宁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副厅长(1993.10–1997.03,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管理工程专业在职学习,获工学硕士学位);
1998.04–1999.06,辽宁省盘锦市委常委、副市长;
1999.06–2000.03,辽宁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2000.03–2000.11,辽宁省委副秘书长、政策研究室主任(1997.09–2000.09,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科技哲学专业在职学习,获哲学博士学位);
2000.11–2001.01,辽宁省鞍山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1.01–2005.12,辽宁省鞍山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5.12–2010.08,辽宁省鞍山市委书记;
2010.08–2016.12,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6.12–2017.01,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
2017.01–2017.12,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行政警告
2016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国务院关于江苏华达钢铁有限公司和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的汇报。针对调查发现的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边批边建钢铁项目,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事件进行严肃处理和严厉问责,给予河北省副省长张杰辉行政警告处分。
违纪被查
2017年12月12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杰辉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双开处分
2018年2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张杰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张杰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毫无党员意识,长期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特权思想严重,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违反组织纪律,为提任副省级领导干部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且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长期卖官鬻爵,严重破坏任职地区的政治生态;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投资并长期持有上市公司法人股,搞权色、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张杰辉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观念,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杰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河北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8年7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杰辉涉嫌受贿一案,由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移送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杰辉利用其担任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鞍山市委书记、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18年10月18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杰辉受贿一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杰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杰辉利用担任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鞍山市委书记、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发展、获取贷款、企业收购、项目用地审批和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69976765亿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张杰辉的刑事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张杰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张杰辉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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