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镇范围内土地征收的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种资源税。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整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镇范围内土地征收的资源税)

特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具有以下特点:

1、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镇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单位和个人对占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国家既可以凭借财产权力对土地使用人获取的收益进行分配,又可以凭借政治权力对土地使用者进行征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质上是运用国家政治权力,将纳税人获取的的本应属于国家的土地收益集中到国家手中。

2、征税范围广。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我国境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征税范围较广。

3、实行差别幅度税额。为了有利于体现国家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差别幅度税额。对不同城镇适用不同税额,对同一城镇的不同地段,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也确定不同的负担水平。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征收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额计算

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税收优惠

主要有两大类优惠:

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对外出租、经营用则还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经营用地则不免。

(4)市政街闭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一共是15层的大厦,一单位租用5层,一单位租用10层,则并不是只占有一层的单位交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的重点扶植项目。

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4、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5、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管理

注意从当月起交税的,如填海、开荒山整诒的土地和废弃地的用地自使用之日起开始。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如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将“从严从高”征收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按高限执行。

“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如需突破税额幅度上限、进一步提高适用税额标准,须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现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按照《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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