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景福全称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12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是中国首批获准成立的“老十家”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概况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中国首批获准成立的老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总部设在深圳,在北京、上海设有分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公司现有股东及出资比例为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8%、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5%、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5%、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大成的成长见证了中国基金业的发展,更反映了中国经济增长的速度。
基金简介
基金发起人: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协调人: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通过指数化投资和积极投资的有机结合,实现投资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力求使基金取得超过市场的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分配原则: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基金收益每会计年度分配一次,采用现金形式分配,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实施;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基金沿革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是遵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设立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15年。基金发起人为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公开发行的228,320万份基金单位、向商业保险公司配售的68,680万份和发起人认购的3,000万份基金单位共计30亿元,已于1999年12月30日全部划至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景福证券投资基金”专户;1999年12月31日,本基金发起人公告景福证券投资基金于1999年12月30日成立,本基金的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管理本基金。
基金经理
杨丹,理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验。2001年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于基金经理部、研究部、金融工程部,长期从事指数化投资及金融工程研究工作。2006年5月起至今担任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决策
决策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3)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4)行业、地区发展状况;5)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决策程序:鉴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分为指数化投资、积极投资和国债投资三大部分,本基金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将视不同部分的特点而有所区别。1)指数化投资部分本基金资产的50%进行以上证a股指数为参照的指数化投资。这部分投资相对于积极投资而言具有较强的被动性和客观性,因此其决策内容和方式与积极投资不同。其决策内容主要包括:所参照投资的指数的选择;所具体投资的股票样本的选取和调整;实施调整所依据的误差率等因素的确定;仓位的调整。
对上述四个方面的决策又分为初始决策和日常决策。初始决策是在本基金设立前对上述四项内容的前三项作出原则上和具体的安排,而日常决策则是在基金设立后,根据初始决策确定的安排及市场运作的情况对四项内容进行具体的调整。
研究发展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部提供研究报告,为其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第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综合各类信息为本基金制定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总体投资策略;确定本基金股票、国债及现金之间的资产分配原则。
第三,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本基金经理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参考研究发展部的宏观、行业、企业及市场分析报告,制定具体投资计划和组合方案,包括投资结构、投资个股及持仓比例。
第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总经理核准本基金投资组合后,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指令。3)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计划执行完毕,本基金经理组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投资收益
投资原则及比例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总股本的的10%;
(4)本基金指数投资、积极投资、国债投资分别占基金资产的50%、30%、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6)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实施。
3、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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