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玉焯(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郑玉焯,男,汉族,1955年11月出生,1975年参加工作,198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学士学位,会计师。曾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7年5月8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郑玉焯破坏选举、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郑玉焯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人物履历

历任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局长;

1995年,辽宁省交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1999年,辽宁省交通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

2002年12月,辽宁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2003年04月,辽宁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

2010年09月,辽宁省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

2013年01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16年8月被“双开”。

人物事件

依法双开

2016年8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玉焯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郑玉焯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索要财物,搞拉票贿选,授意他人做工作拉票。索要财物问题涉嫌受贿犯罪;搞拉票贿选问题涉嫌破坏选举犯罪。

郑玉焯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郑玉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7年1月26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郑玉焯涉嫌破坏选举、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郑玉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破坏选举行为,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破坏选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审判

2017年3月30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郑玉焯破坏选举、受贿一案。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郑玉焯为当选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采取以多部苹果4S手机贿赂省人大代表及有关领导的手段进行拉票,并利用担任辽宁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权,授意多名下属帮助其拉票,其中部分下属采取送美元、手机、苹果平板电脑等财物的贿赂手段拉票,共涉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及省内11个市的76名省人大代表。

2011年至2012年,郑玉焯利用担任辽宁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为辽宁省铁岭市财政局在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12月,郑玉焯通过身边工作人员向铁岭市财政局局长孙耀民索要苹果4S手机30部,价值人民币15.6万元。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郑玉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郑玉焯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7年5月8日上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郑玉焯破坏选举、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郑玉焯以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及相关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至2013年初,被告人郑玉焯为当选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以向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送手机、利用担任辽宁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权直接或者通过他人安排部分市财政局局长向省人大代表拉选票等手段破坏选举,共涉及辽宁省11个市的76名省人大代表,涉案层面高、地域广、人数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2012年底,郑玉焯为实施贿选,利用担任辽宁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身边工作人员向时任辽宁省铁岭市财政局原局长孙耀民索要手机30部,价值15.6万元。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玉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贿赂、利用职权拉选票等手段实施破坏选举行为,严重妨害了人大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用于贿选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破坏选举罪、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郑玉焯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对受贿罪从重处罚;郑玉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已全部退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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