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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
法院关于本案件进行的证明责任分配有问题。原告提出的证据初步证明了该合同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被告抗辩主张说原告调包了,这时候应该是由被告提出证据证明怎么调的包,而不是由原告顾月妹举证。特别是被告推测说,原告造假有两种可能,一是事先做好这个球,等买完之后,拿做好的假球鉴定去;二是买完以后,又做一个跟这个球一样的,拿去鉴定。被告应当用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使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达到真伪不明状态。其实,如果该物品是唯一的,那么信誉卡上应当有比较严格的质量、直径等标记,并在售出时与消费者核对;如果是批量产品中的一个,商家应当提供待售出的同一型号的商品辅助证明争执物是否在质地或尺寸上有同一性。法官让原告充分证明自己没有调包,是违反了生活逻辑的。罗马法中最基本的观点是,肯定的人负证明责任,否定的人不负责证明责任。从概率上说,作为原告顾月妹仿制这样的高科技产品的可能性是比较低的,而商场出售一个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东西的概率是比较高的,总之,抗辩方主张的积极事实由抗辩者自己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才合理。④
对于这些合同案件,司法解释没有对证明责任分配给原告还是被告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律规范说: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妨碍权利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来分配证明责任,这类合同案件也不会发生证明责任分配上的分歧。所以司法解释确立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还有改进的必要。
关于王海打假的案例可以从哪几个方面来讨论?
王海打假的案件可以从以下几点思考:
1、打假 的背景,包括卖假的社会风气和我国《消法》的惩罚性赔偿。
2、王海 打假的手段:,好事者——买假索赔——知假买假——公司化打假、维权——义务咨询、公益诉讼。
3、对王海现象进行评价,可以从王海现象对中国法律界的贡献,如:以个人诉讼弥补我国的集体诉讼和王海这种行为在道义上的两面性进行评价。
4、王海现象的影响,包括对社会的影响和对其自身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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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打假后院起火 昔日合作伙伴开打口水战
2004年05月24日19:00 北京晨报 评论()
日前,王海的昔日合作伙伴,共同筹建国内著名维权网站“王海在线”的原《黑龙江日报》记者萧芷茁突然表示要出书,披露王海与“王海在线”之间由来已久的矛盾。至此,一场打假维权“窝里反”的口水战展开。
如此同室操戈,让人不禁要问:王海与“王海在线”到底发生了什么,王海同网站具体经营人、现“王海在线”总经理萧芷茁之间到底出了什么矛盾?
导火线:“王海在线”被黑
公司方认为,这一事件是由王海一手导演。
“王海在线”是一专业维权网站,最初由王海与萧芷茁等人筹建。三年来,该网站以专业维权指导、专业维权服务成为众多维权网站中较为成熟和成功的网站。
最近,“王海在线”在网上发表声明称:2004年4月1日下午始,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发现,原本指向本公司属下王海在线网站的域名()多次被恶意更改指向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网站。令人十分震惊和不可思议的是,这起非法关闭合法注册公司经营性网站的严重违法侵权事件,竟然是由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王海先生一手策划导演的。2004年4月2日,“王海在线”依据手中的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成功取回了该域名的使用权,4月4日,该域名使用生效,王海在线网站得以重见天日。
4月29日,王海在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的网站发表声明称:王海在线公司系以欺诈手段骗取本人授权,王海在线公司没有使用本人姓名和域名的合法根据。本人经与对方多次协商无果,已委托侯仰坤律师办理撤销相关授权,收回域名使用权等事宜。本人将随时收回wanghai.com域名以及王海在线网站和公司名称的使用权。
萧芷茁:矛盾缘起“香武仕”
王海以此事为由头,对“王海在线”表示不满。
萧芷茁称,当时在筹建网络公司时,王海自己拿不出钱来组建网络公司,后来有人投资,王海以个人商标入股。在双方签署的《合作开办网络公司合同》上确定,王海占有20%的股份。2001年6月,“王海在线”投诉部正式成立,2001年8月,“王海在线”连续成功完成了几例精彩案例:《“职业打假者”为何也委托“王海在线”索赔?》、《电脑投诉纠纷的启示》、《假冒打印纸的索赔经历》。终于,“王海在线”摸索出向全社会提供维权服务和维权指导的独家有特色的经营模式。
萧芷茁将双方纠纷的起因归于该网站有关“香武仕”事件的策划。2002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了“假洋鬼子香武仕”,“王海在线”很快就接到了大批的消费者投诉和请求代理维权的电子信件。“王海在线”同律师联合发起集体协商和集体维权的代理服务,帮助消费者讨公道。同年3月末,“王海在线”专门在网站首页建立了《香武仕集体维权》专题。同年4月2日,“香武仕”集体维权诉讼受理方式及受理程序上站。同年4月3日,王海打来电话表示不满,“忠告”“王海在线”今后这种影响巨大、媒体关注的事件不要找别的律师,一律要他来接待记者。此后王海就提出了“网站超范围经营”违反了他的“初衷”等,双方开始了口水战。
萧芷茁:王海背后有鬼
王海另立公司,准备抢回“王海在线”域名。
萧芷茁说,2002年12月后,王海背着“王海在线”,将已经作价投资入股、并授权给“王海在线”使用管理的wanghai.com域名,悄悄从万网转移到新网,准备抢回“王海在线”精心打造、日益升值的wanghai.com域名。
同时,王海的大海公司的网站成立,采用的是与wanghai.com域名极其相似的wanghai.net域名。此后,王海又多次向“王海在线”发来收回域名和名称使用的“通知”。
萧芷茁说,作为股东之一,就不得有同类经营。而王海先生在“王海在线”成立以后,又组建了大海公司网站,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有关规定,直接侵害了“王海在线”的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另外,虽然王海称域名是属于他的,但是他将自己卖出去的东西收回去就得通过合法程序,强行要回去无异于强抢。而且,王海声称受骗是对“王海在线”的侵权。因此,如果事态发展而没有一个合理的解决渠道,他们将诉诸法律。
王海:“王海在线”侵权
该网站投资者未履约,因此无权使用本人姓名。
对于萧芷茁的说法,王海表示了不同意见。王海说,自己确实于2000年12月7日与哈尔滨中泰公司签订过《合作开办网络公司合同》,但是后经查明中泰公司并未履行该合同,因此王海在线公司无权使用王海在线公司名称、王海在线网站名称和wanghai.com域名。
王海提出,除了没有实际出资外,他还发现王海在线公司擅自变更的营业范围严重超出了合同的约定,合同约定的营业范围为电子商务等,而且约定不得超出,但是王海在线公司的营业范围已经无限扩大。
王海律师:王海有权收回域名
希望矛盾双方能够通过协商,平息恩怨。
昨天记者采访王海时,王海正好在外地,就委托律师侯仰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侯仰坤说,wanghai.com域名归王海所有,他有权收回这一域名。王海是以域名出资,当时出资时双方有对这一无形资产使用范围的约定。侯仰坤将双方出现矛盾的原因归纳为两点:一是王海在线股东擅自转让股份,而未告知占20%股份的股东王海。另一个原因就是域名的经营范围超出了合同的约定。
侯仰坤律师说,公司成立时萧芷茁是王海这边的人,现在却与王海反目。王海想收回域名,萧芷茁现在是想毁了这个域名。不过他还是希望双方能协商平息这一持续了两年最终被激化的矛盾,并称收回域名后他们还会为对方设立免费公告等。
【背景链接】 “王海在线”的由来
1998年4月12日,王海到哈尔滨打假,当时的《黑龙江日报》记者萧芷茁当晚在哈尔滨大酒家与王海相识。2000年9月20日,王海在南宁发生砸派出所事件,被警察送进当地精神病院观察确诊。萧女士飞往南宁亲自起草《王海先生向全国人民致歉书》,遏制了诸多负面报道。2002年11月1日,萧芷茁正式到北京帮助王海把关和筹建“王海在线”。,来源:北京晨报
王海打假 让消法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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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6年9月19日 出处:法院报 作者:唐 涛 【编辑录入:xucan】
“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要加倍赔偿”,这项针对消费者的权利在1995年以前,恐怕只有少数通晓法律的人才会主张。就在这一年,经由一个叫王海的人而引发的索赔事件,让更多的人如梦初醒般认识了实施已逾一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牢牢记住了第49条的惩罚性条款。
1995年11月24日,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赛特俱乐部。
一条“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的会标格外醒目。座谈会的主办方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参加会议的除部分在京商家外,还有全国工商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人大法工委等权威部门领导。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讨论不久前因在京城“知假买假”而名声大噪的王海,借此讨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普及工作。
这一天,来自山东的青年王海有了一个意外收获:会议结束后,他颇有特色的打假行为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被与会者称为“王海现象”。
11年过后,“王海现象”不再抢眼,但王海这个名字,却被牢牢嵌入“普及消法先锋队”的名单中。
12副假耳机谁来埋单?
1995年初,陪人来京考试的王海在书店里与“消法”不期而遇。
买回家随手翻几页后,王海的目光被其中的第49条牢牢锁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个性十足的王海对这条规定产生了兴趣。
3月25日,抱着“试一试”想法的王海来到北京隆福大厦。在二楼电讯商场,王海盯住了一款标价85元一副的日本索尼耳机,细心的王海发现,这种索尼耳机的包装上居然印着日本另外一家株式会社的名称。他怀疑这是假货。先是犹豫不决的王海最终还是掏了腰包,以170元的价钱购得两副耳机。
买假耳机简单,退假耳机就难上加难了。王海的第一站是北京市东城区消协,但寻找未果。北京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王海,找消协处理应先将商品送至技术监督局鉴定。
王海在技术监督局得到的答复是:耳机真伪,应送至索尼公司鉴定。
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确认耳机是假货,但表示,想从该办事处获得书面证明,则需要法院或者工商等部门介入。这让王海很失望,思前想后,他决定再买10副耳机去工商局“拼”一次。
接到12副耳机的东城区工商局在一个月后找到王海:索赔属民事纠纷,工商局无权干涉,只能调解。
隆福大厦表示,后10副耳机属于“知假买假”,只退不赔。
“知假买假”起风波
民法关于“欺诈”这个概念有三个要件,一是主观故意,二是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造成了他人的错误判断。
联想到自己索赔遭拒的经历,王海得出结论:索赔不顺利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策划不周,让人一看就是知假买假。既然是知假买假,那么就不存在造成错误判断一说了。商家不赔第二次买的10副耳机,也有一定道理。
可是,当他细看了消法第6条、第9条规定的“消费者有监督权”后,新的困惑又出现了: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之一是举报,消费者如果不去购买假冒伪劣商品,那怎么举报?
经过深思,王海给《中国消费者报》写信,反映自己索赔遭拒的经历。
1995年8月4日,《中国消费者报》在一版位置以《刁民?聪明的消费者?》为题,就王海索赔一事,进行专题讨论。
稿件刊发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巡视员、消法起草人之一的民法专家何山明确表示:设立加倍赔偿条款,就是让消费者靠买假货发财。隆福大厦无权管消费者出于什么目的掏钱买货,商场首先不能卖假货。
当时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梁慧星则认为:消费者第二次在隆福大厦购买10副耳机之前,就已知道此型号的耳机是假货,并没有陷入错误的判断,隆福大厦不构成欺诈。如果让隆福大厦加倍赔偿,就会使消费者获得不当利益。
正反两方的争论由此拉开序幕,至今未决。
12月5日,北京隆福大厦在拖延了8个月之后,同意加倍赔偿10副假冒耳机。同时,隆福大厦决定,从12月初开始,凡顾客购买到假冒商品,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消法给予加倍赔偿并奖励100元。
王海赢了。
“王海现象”就此红遍中国。同年,因王海事件,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设立“消费者打假奖”。1995年12月15日基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王海除了领到5000元奖金外,又获得“中国打假第一人”的美誉。
打假已误入歧途?
□ 唐 涛
应该承认的是:市场经济催生了王海;王海催生了民众的打假意识。不可否认的是:不规则的市场经济导致了“王海现象”;“王海现象”导致了团体和个人专事“经营式打假”的“后王海现象”。
今天,“制假贩假”的丑恶现象仍无处不在:不能穿的衣服,不能吃的东西,不能住的房子,假冒伪劣商品几乎存在于一切领域。当“假冒不的劣”这样的名词出现时,足可见我们对商品质量的要求已经退至何种境地。在此种境况下,我们感谢王海,感谢一个以弱敌强的抗争所带来的表率力量。我们中的多数人都曾以“怕麻烦”、“懒得争”、“不值得”等借口对假货沉默过。
1995年之后,我们记住了王海这个名字,也因此牢牢记住了消法第49条。一条法律在社会上能达到如此受关注的程度,实属少见。
随着打假的深入,王海在京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公司的业务自然以打假维权为主。曾经有一度,打假和王海这个词语紧紧相连,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则退隐后台。王海之后,类似专事打假的团体如雨后春笋。舆论界对此争论不已的话题便是“打假为生”是否符合法律及道德标准,十余年过后,曾经的怀疑似乎被一一确认:王海涉嫌与制假企业合作、王海广西发疯事件、王海提倡打假产业化……一系列的消息全部指向这种特色打假的“七寸”。渗透着更多利益因素的打假行为,其动机与结果是否停留在单纯的维权尺度内?这对于改善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起到何种作用?
成也王海,败也王海。当然,错,也不全在王海。当我们检讨十年打假历程时,我们有理由相信:打击假冒伪劣本不应以王海开始,更不应以王海终结。各方力量的协调,制度的完善,法律的执行和全民的意志才是治本之道。
2005年,王海在西安掀起“打假风暴”,宣称西安力帆总经理杨奎是全国工程机械造假第一人。当年4月6日,杨奎将其告上法院,要求王海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图为王海在案件开庭后离开法院。赵 彬/CFP
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的案例
一、 消费者汽车维保 4S店使用拼装机油案
【案例简介】
温岭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部分保养、维修车辆的实际更换机油使用量不足整瓶的情况下,未告知客户机油使用量的真实情况,而以整瓶结算费用,多余的机油则被回收、拼装成整瓶后重新入库按新品予以再次销售。
【案例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在实际更换机油使用量不足整瓶的情况下,本应按实际机油使用量与消费者结算费用,却未告知消费者真实信息,并以整瓶的机油使用量为单位向消费者收取费用,实属谎报用工用料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千足金”金不足 消费投诉“一赔三”
【案例简介】
2014年4月份,消费者陈女士在台州临海某珠宝店花了4908元,购买了一副千足金手链,事后却发现其购买的是足金首饰,而不是千足金首饰。与店家协商不成后,陈女士向临海市12315中心投诉。经法定机构检测,鉴定结果成色是足金、黄金含量为99.00%,而不是含量为99.9%的千足金。
【案例点评】
该案中珠宝店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销售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消费欺诈行为,按照“新消法”退一赔三规定,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启动“诉转案”,以行政刚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 全省首例违反新消法 侵害个人信息案
【案例简介】
2014年3月17日,杭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某家装公司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有部分楼盘业主名单。
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为了推广公司的家装业务,提高公司业绩,该公司业务员从市场圈内朋友处收集了已销售某楼盘部分业主名单,名单内容包括业主姓名、所买楼层号码、联系电话等,且当事人所得业主名单信息均未经业主同意或授权。
【案例点评】
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现象日益严重,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时有发生。案件中当事人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收集业主名单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属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四、 串通设计师给回扣 橱柜企业受处罚案
【案例简介】
2014年4月,金华市工商局在开展家装服务和家居建材商品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市区某从事橱柜销售的家具用品店通过串通设计公司的设计师诱导消费,以达到拓展市场份额目的。
【案例点评】
案例中部分家装企业在经营中通过串通设计公司的设计师,采用财物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以达到拓展市场份额目的,通过设计师开展诱导消费,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购物成本。此类现象一度成为了家装服务行业的潜规则。
五、 微信虚假促销 水果店受处罚案
【案例简介】
2014年12月绍兴某水果连锁零售企业为吸引人气,通过微信平台等宣传方式,发布“疯狂车厘子”广告,其内容称只要任何人完成“下载活动APP客户端、点击我要分享、积满29个赞”,就可以优惠价格购买该种黑色樱桃。
广告吸引参与者上万人,然而完成“集赞换礼”三个步骤的消费者到该公司总店,欲以承诺优惠价格购买樱桃时,被告知必须购买充值一定金额的预付卡作为购买前提。
【案例点评】
微信广告、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是一个新兴事物。“集赞换礼”则是一种向不特定人群发布的悬赏广告。
依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经营者在履行过程通过隐瞒事实和隐藏设置条件诱使消费者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合同违法行为,理应依法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法制中国-浙江工商发布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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