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向群(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白向群,男,蒙古族,1962年9月生,辽宁北票人,198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2018年12月,被提起公诉。

人物履历

1980.09–1984.07,内蒙古民族师范学院物理系物理专业学习;

1984.07—1984.11,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教育局干部;

1984.11–1993.02,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教育局团委书记、党办主任、成人招生办公室主任、秘书科科长(其间:1988.05—1989.10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羊场乡党委副书记);

1993.02–1994.06,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团委副书记;

1994.06–1996.08,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团委书记;

1996.08–2000.09,内蒙古自治区团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其间:1996.12–1998.11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系市场经济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0.09–2003.03,内蒙古自治区团委书记、党组书记;

2003.03–2008.0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2003.09–2006.07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6.05–2007.04挂职任三峡总公司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08.02–2011.0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书记;

2011.02–2012.05,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

2012.05–2018.05,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政府党组成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4月25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白向群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18年5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白向群的自治区副主席职务。

辞去代表

2018年5月31日,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白向群辞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白向群的代表资格终止。

双开处分

2018年10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白向群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白向群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安排并收受贵重礼品;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长期卖官鬻爵,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违反廉洁纪律,大肆收受礼品礼金,违规经商办企业,在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违规发放、领取津贴补贴;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

白向群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私欲极度膨胀,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甘于被“围猎”,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贪得无厌、腐化堕落,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白向群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8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白向群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对白向群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涉嫌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提起公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涉嫌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厅立案调查、侦查。调查、侦查终结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移送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白向群利用担任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书记,中共乌海市委副书记、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乌海市委书记,中共锡林郭勒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利用担任中共乌海市委书记、中共锡林郭勒盟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额公共财物;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股票,泄露该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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