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士兵(承担预备役义务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是指依法被确定服士兵预备役人员,即是兵又是老百姓,一身二任、双重身份,具有民、兵一体的特点。预备役士兵在和平时期,在有民兵组织的单位,参加民兵组织,在有预备役部队的地方编入预备役部队,服士兵预备役,参加预备役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以兵的身份,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是民的身份,履行一般公民的义务。预备役士兵在战时,参军参战或随军支前,巩固后方进行经济建设。

条件

1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

3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4符合兵役法规定的服士兵预备役的年龄,即18-35岁。

5身体健康。

来源

1退出现役的士兵。

2符合服兵役条件而未服现役的公民是预备役士兵又一重要来源。

分类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岁至三十五岁。

按担任的职务划分:士兵预备役、军官预备役。

士兵预备役按军事素质和年龄分: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

1984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规定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

(一)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八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8年12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规定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

1984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规定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

(一)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经过预备役登记的二十九岁至三十五岁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的男性公民。

1998年12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规定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1984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还规定:第一类预备役士兵,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预备役;第二类预备役士兵,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1998年12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相应规定: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军衔

1988年9月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这样规定:“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服预备役的,由部队确定其预备役军衔。”一般惯例是,199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以前,对于未确定服军官预备役而确定服预备役的士兵退出现役时,义务兵的预备役军衔除现役军衔是上士以外,都是按照比现役军衔高一级的原则授予,现役军衔是上士军衔的,预备役军衔也是上士。

士官的军衔则按照比现役军衔高一级的原则授予。199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以后,对于未确定服军官预备役而确定服预备役的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比现役军衔高一级的原则授予预备役军衔。但在实际着装是则不佩戴军衔。

注意事项

退役军人转服预备役注意事项:

关于年龄

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担任师级、团级、营级、连级、排级职务的,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分别为55、50、45、40、35岁。少数预备役军官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不得超过5岁。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分别为60、55、50岁。

未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预备役军官,由于伤病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服预备役的,应当退出预备役。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关于训练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18周岁至24周岁期间,应当参加30日至40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3个月至6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应召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真正做到若有战,召必回。预备役军官接到征召的通知后,由于伤病等原因暂时不能应召的,经县人民武装部核实,并报上一级兵役机关批准,可以暂缓应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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