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财产的所有权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所有权保留(财产的所有权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4条明文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该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是中国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的唯一法律条文。

所有权保留适用于买卖、互易、赠与等领域,尤以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最为常见。

起源

所有权保留制度肇始于罗马法,后被各国民法所接纳。

意义

所有权保留制度系现代经济活动之产物,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得主张之未偿价金债权:

一是买受人不依约定偿还价款时,出卖人可解除契约,或本其所保留的所有权取回标的物。

二是对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而言,保留所有权的功能表现最显著。

客体范围

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是指作为买卖标的物的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所有权保留。从所有权保留的立法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和有关地区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条款多针对动产而规定。不动产是否可为所有权保留,各国立法例也有不同。

中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对其客体范围未作限制。201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34条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设立要件

其设立应该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作为担保目的的债权的有效存在;

2、产生该债权的买卖或赠与合同中附有所有权保留条款;

3、标的物已由保留所有权人移转与相对方占有。

缺失任何一个要件均不能有效设定所有权保留。

公示方式

在各国、地区立法中,所有权保留的公示方式可作如下分类:

1、意思主义:主张所有权保留约定仅凭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可成立,而不问其采用的形式。

2、书面主义:主张当事人为所有权保留之约定除须达成当事人间合意外,尚须采用书面形式为之。

3、登记要件主义:主张当事人为所有权保留之约定,除有当事人合意外,还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登记方能生效。

4、书面成立——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主张当事人间的所有权保留约定非经以书面形式为之不得成立,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折中主义——有限制的登记对抗主义:主张所有权保留有的须登记,有的无须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国现行法对所有权保留的登记问题未作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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