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个人的钻石怎么出售
个人的钻石要出售的话可以到典当行去卖,也可以上二手交易平台卖。
钻石是指经过琢磨的金刚石,在地球深部高压、高温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由碳(C)元素构成,具有立方结构的天然白色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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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钻石是不是走私的
钻石的大贸进口是需要几大国际钻石交易中心出具的进口证明,无法提供的都是走私。
网上经常可以看到有关“钻石走私案”的新闻,主要缴税进口和走私进来的钻石,会有税费的差价。比如走私者成本4%-6%,通过上海钻交所正规进口钻石的成本是17%+5%,因此钻石走私屡禁不止。走私来的钻石,在销售时往往以低价位吸引众多消费者,比市场价便宜很多。
走私的处罚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海关破获38.8亿元钻石走私案,此案件详情始末是什么?
有一个非常嚣张的犯罪团伙,从2015年开始就进行钻石走私涉案金额高达38.8亿元,警方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调查,在9月1日海关总署出动警力将这个走私团伙一举消灭。
一、事件详情
这个团伙是一个从2015年就开始进行钻石走私的老团伙,整个团队分布在全国各地,在北京,深圳,上海,哈尔滨这些比较大的东部城市都有据点,这些城市,就是他们运送钻石的主要城市。这个团伙都是在境外的钻石供应商那边订购钻石,然后将钻石藏匿偷偷的带到国内。像钻石这种东西进入到国内是要交很多的税,而这个团伙就是通过走私的方式来避税,谋取利益。
他们在香港取货,通过一些特殊方式避过海关的检查将货物走私入境。警方调查他们很长时间,将整个团伙摸清楚了以后,才在9月1日收网,海关总署指挥深圳,北京上海等10个直属海关,出动警力1000余名,分成200余个行动组同步展开收网行动。行动期间,抓捕犯罪嫌疑人一共121名。现场查获涉嫌走私的钻石2520余颗、碎钻4000余克拉、镶钻首饰158件。
二、案件简略
像这种特大的钻石走私案不常有,但是走私一直都存在,因为各种货物在进入中国境内的时候,需要交大量的关税,如果省下这一部分税,那么货物就可以以更理想的价格成交,中间的利润非常大,走私一直在打击,但是效果却并不是特别好,走私一直都存在。
三、案件后续
下一步,海关将继续加大查验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钻石走私活动。像这种严打的情况经常发生,我国每年都会对各种犯罪活动进行严厉的打击。
浙江温州中院宣判一起2亿元钻石走私案,走私案的判刑看不看金额?
走私钻石涉及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罪,此罪主要按“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的多少进行定罪量刑的。温州宣判的这起走私钻石案,钻石案值是2亿,偷逃税款3700余万元,涉案主犯被判决十几年的有期徒刑。
一、温州钻石走私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陈某仕、陈某相、邹某达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合股共谋从境外走私钻石入境销售牟利。陈某仕、陈某相负责联系购买和销售钻石事宜,邹某达主要负责销售,黄某雯受雇,帮助制作采购单、取货单等单证并与水客团伙对接走私事宜,黄某丹受雇,负责向境外钻石公司在香港的代理商及水客指定账户支付货款及带货费用,并制作成本销售账。水客团伙凭借取货单前往香港代理商处提货后,将钻石从深圳口岸走私入境并通过快递邮寄至温州。2017年2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仕等人共计走私入境并销售钻石9486颗,涉嫌偷逃税款37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仕、陈某相、邹某达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从境外购买钻石偷运入境的方式,结伙走私钻石入境销售牟利,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最终,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陈某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300万元;陈某相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万元;邹某达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万元;黄某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黄某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各被告人已退出的违法所得、涉案被扣押的走私钻石、侦查机关冻结的银行账户内的余额,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以案释法:走私普通货物罪如何量刑:
走私行为,因涉及的走私物品不同,会涉及构成多个罪名:如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等等,除法律规定的“特殊物品”外,走私其它货物、物品的,构成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相关司法解释:
从刑法条款中,只能看出“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构成走私罪,至于走私偷逃应缴税额多少构成犯罪,多少又属于“税额较大”或者“缴税额巨大”“缴税额巨大”?这还需要查相应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从这个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除“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构成走私罪外,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也构成走私罪。不满“十万元”的,属于治安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此罪的量刑,主要也是根据“偷逃应缴税额”多少进行判刑的。具有加重处罚“情节”的,会升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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